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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open
人物專訪
國內網路環境的守護者
黃葳威談「WIN網路單e窗口」計畫執行
頭條故事
「WIN網路單e窗口」週歲囉!
向非法網際網路內容說「不」!
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
英國網路自律的守護者
網際網路觀察基金會
對抗兒童色情的因應之道
日本網際網路檢舉熱線中心
專欄話題
國外使用手機上網之兒少保護機制簡介
國際瞭望?阻隔網路色情
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簡介
─兼談其對內容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的啟示
會務側寫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02index
人物專訪 Focus Interview
建立申訴管道?力行網路環保
國內網路環境的守護者
黃葳威談「WIN網路單e窗口」計畫執行
頭條故事 Headline News
守護網站內容?健全兒少身心
「WIN網路單e窗口」週歲囉!
跨國串聯合作?舉報不法網站
向非法網際網路內容說「不」!
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
網路業界自律?打擊兒童色情
英國網路自律的守護者
網際網路觀察基金會
杜絕違法資訊?防範網路犯罪
對抗兒童色情的因應之道
日本網際網路檢舉熱線中心
專欄話題 Column Story
多重過濾保護?阻隔網路色情
國外使用手機上網之兒少保護機制簡介
國際瞭望 Global Outlook
保障多元言論?維持市場競爭
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簡介
─兼談其對內容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的啟示
會務側寫 NCC Locomotion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出版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 行 人 蘇 蘅
編輯委員 陳正倉、翁曉玲、張時中
劉崇堅、鍾起惠、魏學文
編輯顧問 蔡炳煌、何吉森
總 編 輯 楊英蘭
執行編輯 羅鍵中、劉秀惠、林淑娟
電  話 886-2-33437377
地  址 10052臺北市仁愛路一段50號
網  址 http://www.ncc.gov.tw/nccnews
美術編輯 集思創意顧問(股)公司
電  話 886-2-87977333

展售處
國家書店-松江門市
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9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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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南文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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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臺北雜誌第1102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歡迎線上閱讀並下載本刊
網址:http://www.ncc.gov.tw/nccnews

03
建立申訴管道?力行網路環保
國內網路環境的守護者
黃葳威談「WIN網路單e窗口」計畫執行
  無可否認的,網路是近代最重要的發明,在不到20年的時間內,已形成一個全新、全球共享的資訊平台,內含無限的創意與商機,更有著各式獨特的活動,以及嶄新的互動模式,讓人類的生活徹底改觀。或者,我們應該說,網路根本已成為現代生活的一環,而在未來,網路的影響更為深遠。
  虛擬的網路世界,使用者具有隱匿的特性,資訊卻是公開而無遠弗屆,容易衍生各式問題;不當的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播,更容易造成兒童與青少年的價值觀扭曲。「WIN網路單e窗口」為國內第一個受理民眾通報及申訴的網路安全機制,本文特別邀訪執行本計畫的政大廣電系黃葳威教授,為讀者介紹這個肩負國內網路環境的守護者重任的機制如何運作,以及執行計畫時不為人知的甘苦。
人生的下半場該做些什麼?
  長期在教學領域耕耘的黃葳威,在1999年擔任政大廣電系主任兼所長時,因推廣系務而開始接觸公共事務,初期僅限於在傳播專業方面貢獻所學,然而在當年發生一起現役軍人在軍史館性侵女學生的命案,不但讓受害人與加害者兩條年輕的生命蒙塵,也造成社會輿論的一片譁然。
探究這起悲劇的背後,竟起源於網路中充斥的色情內容,讓學傳播的黃葳威非常震撼,也開始思考是什麼原因讓社會有如此的轉變,而自己又能做些什麼?在受
04
  到身邊社工朋友的鼓勵,以及對自身的使命感之下,黃葳威與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白絲帶工作站」,初期鎖定網路色情等不當資訊,展開關懷社會的志工活動。
  黃葳威表示,會在忙碌的教學中抽出時間投入「網路環保」運動,乃是深深受到「人生下半場」一書的啟發,讓他重新思考生命的真實意義:當我們有成之時,應該給下一代什麼樣的環境?因此,黃葳威挑選了當時仍處於新興發展、尚未受到大眾關心的網路作為標的,透過長期追蹤臺灣青少年使用網路的狀況,進一步探討網路對青少年的影響,維護網路所帶來的創意與創造力等正面效益,並對負面的影響採取預防措施,如將問題案例轉換成影片廣為宣導,以促成正向循環的力量。
宛如一場刺激的旅程
  會接下「WIN網路單e窗口」,黃葳威則笑著說那真是一股傻勁。原先的志工工作畢竟只是兼職性質,仍然保有相當的自由與彈性,然而單e窗口計畫卻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一個組織,包括人員的聘用與訓練,並且設計一套可行的服務制度。另一方面,還必須架構起一個以服務為導向的申訴網站,與上述組織制度融合,使其能系統化的運作,真可說是一個不可能的任務。
  起初黃葳威並不覺得自己應該執行這個計畫,心裡總想著應該有更適合的人去做,但是身邊的朋友又開始鼓勵她,應以傳播人、授業者的身分挺身而出,堵住這個社會的破口。單e窗口計畫,正是由社會關懷跨入實踐公共事務的機會;在通傳會與其他政府機關的奧援下,更能促成國內網路環境的實質改變。也因如此,黃葳威一頭栽入計畫中,擔任執行長的職位,開始了她口中稱為非常刺激的旅程。
  首先,要在短時間內找齊4名技術人員、7名行政人員,但因計畫的經費有限,無法用一般的行情聘請。曾有人對她說:「我在原來公司已經做到副理,為什麼要轉換到一個前途不明的新工作?」。此時黃葳威總是反問:「你關心自己孩子的未來嗎?父母雖能盡力保護他,但是同儕又會對他產生怎麼樣的影響?」。反覆的訴之以理、動之以情之後,終於找齊工作人員,一同展開這項社會服務性質遠大於賺錢的工作。
  接下來,黃葳威必須在僅存的2個月中,建構起一套申訴、服務制度,並且完成網站的架設。面對這樣的壓力,黃葳威坦承剛開始的幾個月,只要思維一觸及這個計畫,晚上根本無法入眠,而工作伙伴對於未來的迷惑,更讓她充滿壓力。最後,黃葳威決定放棄這些煩惱,既然做了,就只能一直向前走,畢竟未來的事從來沒有人可以打包票,只要自己盡了全力,其他就交給社會公評。
由溝通建立互信與共識
  有了這股信念,「WIN網路單e窗口」終於在2010年8月2日正式上線。開始的第一個月,就接到300餘件申訴;當真正開始處理這些案件時,又遇到許多困難。面對業者時,這個計畫並不具有公部門的身分,所提出的問題,又讓業者認為是找麻煩、影響商業利益;而經驗不足的員工,面對業界身經百戰的法務,也顯得專業有待加強,常有力不從心之感。

05
  為了克服這些困難,計畫成員總是耐著性子,一遍一遍地不斷與業者溝通,以冷靜理性的態度陳述真實情況,再尋求彼此之間的平衡點,進而建立互相信賴的基礎。舉例來說,面對新聞媒體最重視的言論自由,黃葳威以極為謹慎態度處理,掌握分寸,並找到相關的人權法源,終於說服業者,將表現粗糙的內容下架。同時,在這段溝通歷程中,也與業界建立了默契。針對人員經驗的不足,則透過每個月10小時的教育訓練,強化包括法律事務、跨部會溝通、產業相關專業等各類型所需的知識,一步一步地補足缺口、步上軌道。
  網路問題如同現實世界般,必須由不同的權責機關來處理,面對十餘個政府機關,跨部會的溝通亦成為單e窗口啟動時的挑戰。黃葳威表示,非常感謝通傳會給予的支援與協助,降低了跨部會協調的困難,更在執行計畫的過程中,學習到政府運作的模式,為未來順暢的運作打下了基礎。
無形的正向質變開始擴散
  總是正面思考的黃葳威,認為執行「WIN網路單e窗口」雖然真的很累,但卻是一項難得的經驗。政府尊重言論自由,對網路採取低度管理,但無可避免的,總會有不當資訊在網路上流竄,也就會有人申訴。此時,必須學習站在申訴者與被申訴一方的角度,找尋合乎法理情的解決方案,透過跨部會的協調、與當事者的溝通,順利地完成工作。
在外人看來,這是個吃力不討好的工作,然而在黃葳威看來,卻很欣慰計畫一直在向前邁進。透過無數次展現誠意的溝通,國內媒體、ISP等業者,已經形成一種共識,在新聞言論自由的大旗下,也必須肩負起社會責任。我們或許很難明顯感受到今日的

黃葳威小檔案
  黃葳威為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廣播電視電影博士暨博士後研究,曾任記者,返國後先後在輔仁大學、政治大學任教,創辦白絲帶工作站,長期關注資訊與青少年安全議題,現任政治大學教授、通傳會審議委員、工程會審查委員、臺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董事兼代理執行長、遠東廣播董事、佳音電台顧問與主持人等職務。
網路有什麼不同,但無形的質變,正在這種默契下逐漸成長與茁壯。
06
守護網站內容?健全兒少身心
「WIN網路單e窗口」週歲囉!





■黃葳威








   臺灣青少兒每週上網24小時,運動卻不到10小時,青少兒對網路的黏著度可見一斑。
  網路形同資訊高速公路,如何維護資訊公路的安全與便捷,提供兒少上網健康安全的空間,是「WIN網路單e窗口」自99年8月開始營運以來的服務宗旨。
  我們希望讓e世代不單是網路高手,更成為慎選、善用資訊的網路贏家!
WIN網路單e窗口案件處理
  「WIN網路單e窗口(以下簡稱單e窗口)」自99年8月2日至12月申訴案件為2,145件,自100年1月至6月30日止接獲申訴案達3,178件。有關單e窗口受理申訴案件量的成長情形,99年8月份為成立第一個月,受理申訴案件為305件,但歷經近一年的時間,100年6月份申訴案已達654件,受理申訴案件量成長達1倍。
  有關單e窗口受理的案件所申訴的網站,有70%的網站IP所屬地在國外,雖非屬我國司法管轄權限,但單e窗口仍函轉至國外相關單位,請其進行移除或勸導業者做保護兒少之限制級標示。經單e窗口協調業者移除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內容,其比例占已處理案件之21%。
WIN網路單e窗口案件類型
  從單e窗口受理的申訴案件類型當中,以網路色情類型為最大宗,有3,144件(59%);遠高於其次網路詐欺竊盜(含仿冒品及釣魚網站)的775件(15%);而網站播放不良廣告影片有269件(5%);不當網路新聞有235件(4%);網路不當言論有233件(4%);網路暴力212件(4%);另外,其他申訴案有201件(4%);網路遊戲98件(2%);網路毒品藥物44件(1%)(請參考表一、圖一)。
  在分析單e窗口受理申訴案件的類型後可發現,民眾最為在意及最氾濫的問題仍為網路上大量的色情內容,包含張貼性與裸露之圖片、影音、文字,以及販賣色情光碟、提供色情網站連結、色情視訊聊天室及性交易招攬等內容。
WIN網路單e窗口處理效率及滿意度
  有關單e窗口處理申訴案件的效率方面,97%的案件可在7天內作出初步處理或全部處理完成,平均處理天數為3.5天(請參見表二)。

07
表一、「WIN網路單e窗口」申訴案件類別
分類
國內IP(件)
國外IP(件)
總計
(件) 網路賭博
1
12
13
網路毒品藥物
5
39
44
詐欺竊盜(仿冒、釣魚網站)
226
549
775
網路遊戲
14
84
98
網路色情
590
2,554
3,144
網路暴力
36
176
212
不當網路新聞
171
64
235
網站電視不良廣告
150
119
269
不當言論
172
61
233
未分級出版品、節目
1
0
1
交易糾紛
11
10
21
其他
122
79
201
無法判別
77
0
77
總計
1,576
3,747
5,323



表二、 99年8月至100年6月申訴案件平均處理天數統計表
處理天數(天)
處理件數(件)
1
1,100
2
917
3
805
4
601
5
972
6
594
7
163
超過7天
171
於7日內完成處理比例
97%
結案案件平均處理天數(天)
3.5

  從單e窗口提出申訴檢舉案的民眾,所回覆的滿意度調查的結果顯示,有回覆滿意度調查的民眾中,92%的民眾表達滿意單e窗口處理結果(請參見圖二)。由此了解,「WIN網路單e窗口」的運作能符合民眾期望達到之目標,並減少青少兒接觸不良網站的可能性。
  單e窗口在接到民眾申訴之不良網站後,除上網蒐證、辨識、下載圖片存檔,並視其內容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追蹤、及函轉教育部列為學術網路之黑名單,以避免孩童的誤入和造成不良之示範。同時,也建議申訴民眾至財團法人臺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下載免費過濾軟體(http://www.ticrf.org.tw/chinese/rating-installation.htm),或上「WIN網路單e窗口」網站參考「守護網站內容撇步123 --Google搜尋引擎篇」(https://www.win.org.tw/win/downloads/downloadlist.jsp)。
  「WIN網路單e窗口」為號召年輕學生以行動守護網路空間,於100年4、5月間舉辦2天1夜的「網路贏家高峰會」,共有100名大專生成為大專網路志工(請參見圖三)。另舉辦了「社青志工成長講座」,透過志工培訓,成為宣導網路安全的種子,以行動關心網路安全,成為名符其實的網路贏家。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廣播電視系教授、「WIN網路單e窗口」執行長)

08
跨國串聯合作?舉報不法網站
向非法網際網路內容說「不」!
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
■莊忠林






前言
  科技的日新月異,帶動了網際網路的高度發展,也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習慣。網際網路所提供的大量、即時、互動及豐富資訊,讓人們享受著它所帶來的娛樂及便利,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也因為它具有多樣、跨國、以及匿名的特性,常會讓人不經意地忽略了它同樣存在許多不好的內容,可能危害著心智發展未臻成熟的兒童及青少年。
  包括兒童及青少年的任何人,皆可以透過上網連線服務,來瀏覽無邊無際的網際網路內容,一些具有危害性質的非法網路內容,經過追查來源之後,通常會發現該違法網站主機的IP位址是位於其他國家,因此,如單憑一個國家的作為,將無法有效及成功地處理此類非法內容,相對地,採取跨國合作也就有其必要性。
  為串聯世界各地的網際網路檢舉熱線的力量,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Hotlines,以下稱INHOPE)也因此因應而生,這個聯盟以跨國合作的方式,共同處理網際網路上的非法內容和使用行為。
INHOPE成立緣起
  早在1995年以前,歐洲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網際網路業者、政府與執法機關,就察覺到戀童癖者透過網際網路來發表及交換兒童色情圖片,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
  在1995及1996年間,德國一些個別的倡議組織,開始討論備受矚目的法院案例與國會辯論議案。同一時期,英國成立了一個名為「國際兒童網路(Childnet International)」的非營利組織,它的主要任務為「促進兒童國際傳播利益」。
  1996年6月,荷蘭在相關網際網路業者及警方的支持下,成立了第一個打擊網際網路兒童色情的檢舉熱線,在1996年底前,挪威、比利時與英國也成立了檢舉熱線,很快地,其他國家注意到此一動作,便開始積極規劃成立檢舉熱線,從奧地利、愛爾蘭、芬蘭、西班牙到法國,陸陸續續完成檢舉熱線的建立。
1997年,上述之「國際兒童網路」組織,提議全球檢舉熱線應更加緊密地運作,這讓歐洲檢舉熱線得到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黛芙妮計畫(Daphne programme)的資助,成立INHOPE論壇來開會討論共同關心的議題,並由8個網際網路檢舉
09
  熱線組成INHOPE,協議制定了INHOPE的組織章程,於1999年11月23日正式在荷蘭註冊,成為一間公司組織。
INHOPE關注的網際網路議題
  網際網路在目前不訴諸於任何不當或不可行的事前檢查內容或限制措施前提下,還是有著代表我們社會黑暗面的使用者存在,就如同前面所提到的,網際網路是很便利的傳播媒介,然而,當我們看到網際網路上的負面議題時,常會忘了它的好處。
  因此,INHOPE相信,要移除網際網路上所有非法、具傷害性的資訊,或是不讓人們接觸這些資訊都不是問題,問題反而是如何為網路使用者建構一個安全的網路環境,保護孩子、尊重隱私權以及捍衛公民的尊嚴。
  INHOPE所關心的網際網路議題,主要有4個層面,如非法內容、線上誘拐、仇恨言論以及保護兒童上網安全,以下就依INHOPE對於上述4個層面的觀點,略作說明:
非法內容
  因科技的發展,許多原本不在線上犯罪的行為,現在都發生在網際網路上,也有不少新型態犯罪是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而產生。
  在網際網路上發生非法活動的範圍相當廣泛,主要可以分成兩種型態,一為刑事的違法行為,由檢調機關依法進行調查和起訴;另一為民事的違法行為,由廣泛的民間組織或個人提起訴訟,INHOPE的重點在於刑事上的違法內容及活動。
線上誘拐
  聊天室在網際網路上是非常普遍的,且任何人都可以從任何地方接近使用,在聊天室裡,陌生人可以利用打字或直接對話,即時與兒童聊天。
  另最近幾年,社群網站的出現,讓兒童與成人可即時在線上溝通,並分享資料、影像,這類網站提供了絕佳的機會給那些有相同興趣的人可以相遇,並彼此聊天,但有時卻被成人用來誘拐孩童,也引起外界關心。
仇恨言論
  因為網站數量的成長,提高了網際網路的仇恨言論,這也成為外界關注的新議題。網際網路不需事前審查的本質,也把帶有種族主義者和仇外的觀點帶給全球的閱聽眾。
  有些網際網路上的言論可能冒犯且唐突,但如依刑法規定,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程度,一般來說,各國共同的立場都是鼓勵個人發表觀點,但當仇恨言論被煽動成為行動時,就已構成違法。
保護兒童上網安全
  大部分的父母可能知道,網際網路上的許多網站即使並無違法,也可能對兒童有害,如接觸成人色情就是其中一個例子,但實際上,網際網路的危機並不僅止於此。
  最近的研究預測,有三分之二的網際網路內容是從使用者的部落格、論壇以及新聞族群中產出,這些網站可能包含傷害兒童的內容,像是鼓勵自殺、暴食或厭食症等。
會員資格及策略夥伴
  依INHOPE組織章程第5條規定,要取得INHOPE會員資格必須擁有6個條件(請參見表一)。
為創造更安全的網路環境,INHOPE了解,如

表一、取得INHOPE會員資格的條件
1
提供一個不包含執法機關的通報途徑,受理民眾申訴有關涉及非法內容與(或)網際網路的使用。
2
有著有效及透明的處理通報程序。
3
有其國家運作中的政府、業者、執法者與網際網路使用者的支持。
4
與其他會員合作交流,有關非法內容資訊、使用與分享他們的專業知識。
5
承諾保守機密。
6
尊重其他會員的作業程序。


10
  果光靠它的力量是無法獨立完成,因此,它與若干國際策略夥伴共同合作,以打擊網際網路上的非法內容(相關策略夥伴說明請參見表二)。
結語
  INHOPE現今在全世界已有39個會員,包含來自歐洲、亞洲、北美洲、澳洲與非洲的會員,臺灣展翅協會於2004年5月通過INHOPE的資格審查,成為INHOPE的正式會員,目前該協會亦為臺灣在INHOPE的唯一會員(臺灣展翅協會之網路檢舉熱線網址:www.ecpat.org.tw/dmisc/web547.asp)。
  INHOPE透過定期召開會議的方式,與其會員們分享交流知識與最佳運作模式,共同攜手處理全球網際網路的非法內容問題,以期能更有效的打擊網際網路不當資訊並消除網際網路兒童色情。
  要確保兒少上網安全,除了政府、網際網路業者以及如同INHOPE等民間團體共同努力外,家長身為兒少上網安全最重要的守護者,平時應告誡孩子勿接取不當網路內容,並多加注意孩子上網行為。另提供家長保護家中孩子上網安全的小技巧(請參見表三),以達保護兒少安全上網之目的 。1
(作者為傳播內容處技士)
表二、INHOPE策略夥伴
策略夥伴
說明
歐盟執行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INHOPE基本上是歐盟執行委員會所屬「更安全的網路加值計畫(Safer Internet Plus programme)」資助成立,該計畫旨在促進網路與新科技的安全使用。
歐洲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協會
(Euro ISPA) INHOPE與Euro ISPA於2004年1月簽署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將兩單位多年來的合作關係正式化。
歐洲刑警組織
(Europol) INHOPE和歐洲刑警組織(European Police Office,Europol)的合作始於1999年,兩者共同的目標是攔截愈來愈嚴重的網路兒童色情問題。
歐洲網路安全中心網路(InSafe)
INHOPE與InSafe一起呼籲國際重視兒童網路安全議題,相關資訊可從歐洲執行委員會的「更安全的網路加值計畫(Safer Internet Plus programme)」中得知。
微軟
INHOPE與微軟(www.microsoft.com)於2006年4月25日發表備忘錄 (MOU),微軟提供INHOPE跨國的國際檢舉熱線網際網絡所需的經費支持,以及專業技術訓練與軟體服務。




1
把電腦放在家中公用空間而不是臥房,如此一來,家長便可察覺它的使用方式。
2
家長應適度上網與你的孩子進行互動,表達興趣可顯示你的見聞廣博,同時是可信賴依靠的。
3
鼓勵你的孩子表達所有讓他們感到不舒服的網際網路內容。
4
要求你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者(ISP)提供特別的過濾軟體服務,讓它可以保護你的孩子。
5
善用孩子專門的資訊技術,並試著向他們學習。
6
對於未成年的孩子,勿開通他們手機的上網服務,以免無法得知他們將如何使用它。

1 資料來源:INHOPE官方網站(www.inhope.org/gns/home.aspx

11
網路業界自律?打擊兒童色情
英國網路自律的守護者
網際網路觀察基金會









■ 談如芬
  在2010年中,英國使用網際網路的家庭達1920萬戶,占全國家庭總數的73%,該數據比前一年相較增加了90萬戶;另外有3010萬名成年人每天或是幾乎每天都上網1。網路帶給人們資訊流通的方便大門,網際網路上的各種情色內容也引起了英國政府與社會大眾的關注和憂慮。在這一背景下,對網際網路的管理到底是採取法律管制方式還是採取自律規範方式,英國政府和民間對此曾有過激烈辯論;然而最後,自律主張勝出,於是網際網路觀察基金會(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以下簡稱IWF)便因此而誕生了。
  歐盟執委會數位議程副總裁Neelie Kroes曾說過,「IWF是網路產業展現自律成果的一個重要典範,藉由網際網路各個參與者之間廣泛而成功的通力合作,IWF在英國已獲得突破性的進展。」
  英國IWF,去年一整年一共處理了48,702件網路不當內容的申訴案件,比2009年增加了27.6%。這個非政府組織是國際網路內容檢舉熱線HOTLINE的成員之一,不僅受理英國境內有關兒童性虐待(非攝影)圖片、涉及刑責的成人色情內容,也受理世界各地有關兒童真實性虐案件的網路內容申訴。IWF受理案件類型詳如圖一。
IWF的職權與使命
  英國是一個高度言論自由的國家,但也是最重視網路內容安全的國家。尤其在涉及兒童保護的問題上,其政策及法律向來未曾妥協過,甚至部份法律,如虛擬繪製的兒童色情圖片的處罰規定,更超越了美國及歐陸國家;至於利用網路散布與展示兒情色情圖片的情形,英國政府很早即已注意。然而對於網路媒介,歐美政府普遍認為,網路內容安全的維護,除法律政策上的嚴刑峻罰外,尚應包括民間監督力量的有效運用。

1 英國國家統計局2011年5月18日發布的統計報告。資料來源:http://www.statistics.gov.uk/articles/nojournal/internet-access-q1-2011.pdf。

12
  IWF則是英國1996年以來由網路產業所成立的一個民間自律組織,主要是提供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ternet Hotlines,INHOPE)在英國的運作,串連網路產業中的參與者,包括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行動通訊業者與製造商、網路內容提供者、過濾軟體業者、網路搜尋引擎平台業者、各個網路公協會,甚至是金融部門等,共同合作處理網際網路上的非法使用行為和非法內容,特別是涉及刑事責任的成人色情內容與兒童性虐圖像;尤其是後者,不管這些兒童性虐案件是否最終IP位址設於英國境內,IWF都透過INHOPE國際檢舉熱線的運作,受理檢舉案件。
  IWF就打擊網路非法內容問題跟政府部門進行公私協力,其對話機制超越英國與歐盟範圍,旨在促進全球對兒童網路安全議題的重視,並瞭解網路不當內容的最新趨勢,最後希望能喚起國際社會共同擔負起保護兒童網路安全的責任。透過與INHOPE國際檢舉熱線的合作,IWF的自律運作模式,已經是公認打擊濫用網路技術傳播犯罪內容的一個良好機制與範例。
  IWF接獲匿名舉報後,即可通知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伺服器廠商(web hosting companies)移除不當網頁內容,這一套「通知與移除」(notice and takedown)服務,使網路業者能將濫用網路資源的不法內容自他們的網路上刪除。同時,他們也和英國警方與國際執法單位合作,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以便能進一步追查網路不當內容所涉及的刑事犯罪。IWF自豪地說,他們透過「通知與移除」幾乎已經讓那些被舉報的網路資訊從英國網路世界中根除。IWF固定更新這些刊載兒童性虐待圖像的網頁黑名單,提供給業者,讓業者進行封鎖,使網路使用者不會在無意中接觸到這些網頁資訊。
  像IWF今年5月便委託了Dr. Weixiao Wei進行「開發全面性的國際網路兒童性虐待內容『通知與移除』系統」2研究案,這份報告旨在包括英國在內的8個國家內,透過立法與規管技術,建立一套共同的通知與移除系統。
IWF的歷史
  IWF的前身是安全網路基金會3。早於1996年之際,英國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協會(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Association,ISPA)遭到倫敦警方指控他們提供的一些內容包含兒童猥褻圖片,構成違反英國1978年公布的兒童保護法。ISPA於是與







2 Online Child Sexual Abuse Content:The development of a comprehensive, transferable international internet notice and takedown system”,由IWF與the Nominet Trust共同委託所做的獨立研究報告,2011年5月公布。
   3 The Safety Net Foundation,由Dawe慈善機構出資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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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倫敦警視廳、當時的工業與貿易部4、內政部5、安全網路基金會共同研議,並由ISPA與倫敦網路交換中心(London Internet Exchange,LINX)及安全網路基金會共同提出一份「R3安全網路協議(R3 Safety Net Agreement)」,所謂R3是指分級(Rating)、舉報(Reporting)、責任(Responsibility)。這份協議的重要成果之一,便是安全網路基金會於1996年9月23日改組為網際網路觀察基金會(IWF)。當初成立的宗旨,就是為了要處理網路使用者關於兒童性虐內容的申訴並推動網站分級系統,同年12月IWF即啟動檢舉熱線Hotline的運作。
  IWF成立之後,即積極進行相關網路安全措施:
  1997年一共處理了1,291件申訴案,並負責籌組成立歐盟的網路內容分級組織(the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for Europe ,INCORE)。
  1998年處理的申訴案件達1,991件,其中有18%的兒童性虐待內容主機位址設於英國境內,以通知與移除的程序加以移除。
  1999年,IWF不僅協助設立網路內容分級協會6(the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ICRA),也居中協調籌設INHOPE於該年9月起在歐盟境內設立運作7。當年處理的網路內容申訴案達到4,297件。
  2000年IWF處理了8,942件申訴案件,而其中設址於英國境內,IWF受理並評估其中可能涉及潛在刑事犯罪的舉報案,與上一年度相較,減少了75%。
  2001年IWF受理申訴案已達11,357件,同時ISPA會員所提供的新聞討論區內容開始對涉及兒童性虐待的圖片或關於戀童癖的文字進行封鎖。
  2002年起,IWF實施新的通知與移除實施守則,並開始對所有夥伴會員提供網頁封鎖黑名單。當年一共處理了17,868件申訴案。
2003年性犯罪(防制)法(The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確認了相關專業人員的免責條款(該法第46條8),讓IWF及其他專業人員執行業務必要而使用非法網路內容圖片時,不致因構成違

4 當時的工業與貿易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DTI),現在已由商務、創新與技術部門(Department for Business、Innovation and Skill,BIS)取代。
5 Home Office是英國綜理緊急事故、安全業務及反恐怖事務之部門,下設有Internet Task Force,於2001年3月成立,是一個保護兒童網路安全的特別小組,成員來自公益團體、政府部門、警察和網路業者,希望透過政府、民間力量及網路業者之整合力量,進行網路兒少保護之工作,強調除了網路分級及過濾軟體之發展外,並倡導家庭中父母親及照顧者必須提昇對網路之高度認知。
6 值得注意的是,ICRA組織已經併入2007年2月在美國華盛頓成立的FOSI(Family Online Safety Institute;www.fosi.org),但在2010年年底之前,FOSI決定不再支持ICRA分級制度,因此該分級工具已經不再維護與更新。在ICRA的網站上只有以下短短幾句的內容:“Upon the recent decision of FOSI’s Board of Directors, the ICRA labeling engine has been discontinued. While all current labels will continue to work with Internet content filters, the ICRA label generator, ICRA tools and Webmaster support will no longer be available.”但FOSI的網站已沒有任何ICRA的訊息,部分網路使用者斥責FOSI此作法是不負責任的行為。例如網友James於2011年6月9日發表文章就痛批FOSI「可恥(shame)」,2011年6月29日查訪。http://www.virtualnorwood.com/forum/topic/10565-icra-tags-discontinued/。
7 歐盟早在1996 的相關文件中,即強調網路內容的管制不能僅依賴法律,而須同時強化業者自律,家長學校之監督及國際合作。在IWF成立之後,歐盟各成員國之民間組織,在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補助下,相繼成立類似之檢舉熱線。在各國政府的鼓勵下,市民社會已逐漸形成一個網路安全的網絡。這個網絡,主要係由下列3個獨立運作的系統交織而成:檢舉熱線(hotlines);教育宣導(awareness);分級(rating)。
8 2003年性犯罪(防制)法第46條全文為:S.46 Criminal proceedings, investigations.
In proceedings for an offence under section 1(1)(a)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ct 1978 of making an indecent photograph or pseudo-photograph, the defendant is not guilty of the offence if he proves that –
It was necessary for him to make the photograph or pseudo-photograph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vention, detection or investigation of crime, or for the purposes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any part of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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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1978年兒童保護法而遭到起訴9。同年一共受理19,553件網路內容檢舉案件,不過其中只有不到1%位址是設於英國境內。
  有關IWF的角色及其職權隨後更進一步於2004年關於性犯罪(防制)法的諒解備忘錄第6章10明文化。至此之後,IWF不僅被賦予職權的正式法源,每年受理的案件亦逐年攀升,2010年受理的檢舉案件已達到48,702件,自IWF成立以來迄2010年底,受理的網路內容申訴案件已超過30萬件。
IWF的運作與HOTLINE熱線
  英國有關網路內容規管的法律,主要是1978年兒童保護法及2003年性犯罪(防制)法11;如前所述,IWF的職權則是記載於2004年由檢警雙方共同簽署的關於2003年性犯罪(防制)法第46條諒解備忘錄中。
  IWF一旦收到檢舉案件,即會循一定程序進行處理。民眾透過IWF的網頁www.iwf.org.uk提出申訴,如果民眾留下電子郵件信箱,系統就會自動回覆確認函並告知案件?號,以便申訴者上網查詢處理流程。接著IWF就會評估檢舉內容是否可能潛在違反英國法律決定是否成案,否則便不會進一步採取行動。第三,確定網路內容可能屬潛在非法,則追查該網路內容IP位址,如果內容涉及兒童性虐待且追查並非設於英國境內,則IWF會向Hotline舉報並提報給相關執法機關以便進一步調查與移除內容;倘若內容涉及兒童性虐待攝影照片、成人違法色情內容或是兒童性虐待(繪製)圖片,而其IP位址設於英國境內,則IWF會向英國警方提報資料,並通知英國相關ISP業者進行證據保全並進一步移除內容。處理流程如圖二。
結語
  以業界自律為主,以行政管理協調,加強技術管理,並輔之以必要的法律規範,是英國網際網路規管的成功之鑰。英國《媒體與傳播法律年鑑》指出:「在現代社會中,大多數的管理機制都在固定的、有限的物理範圍內發揮作用。然而網際網路的出現,使得國境疆界、國家主權等藩籬失去原先的意義,時間與空間的邊界變得日益模糊。因此,國家對通訊傳播的管理應該通過協調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關係來完成。」
  從1996年至今,英國對網際網路內容進行規管,貫徹的就是一種「監督而非監控」的理念,而居中協調執行的單位就是IWF。從客觀環境檢視,英國網路自律的成功有賴於英國先進的技術、法治的完善、輿論有效監督、網路使用者的素質,還有根深蒂固的自由主義傳統對於網際網路發展的積極助益。然而尚有兩項重點值得特別注意。
  其一是儘管IWF是一自律組織,但他們與政府、社會、業界與社會大眾都保持著密切聯繫。IWF的成員組織包括上百家網路企業,還有教育、文化等政府部門、警察、慈善機構、兒童保護組織等等,如此確保了社會對網路規管的參與度與各方意見的平衡考量。
其次,網路規管必須有法可循,英國在採行各

9 1978年兒童保護法1(1)(a)規範的違法樣態包括「拍攝」與「使用」。2003年的性犯罪防制法第46條規定了「使用」的免責條款,使IWF、ISPA、警察等專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使用」這些圖片時不致構成違法。
10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 (CPS) and the Association of Chief Police Officers (ACPO) concerning Section 46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該份備忘錄第6章明文IWF係代表英國執法機構與行政部門、司法部門及警察單位協力執行網路內容檢舉熱線的工作。詳見 http://www.iwf.org.uk/assets/media/hotline/SOA2003_mou_final_oct_2004.pdf。
11 關於兒童猥褻與性虐待圖片的規範主要在2003年性犯罪防制法第45到51條,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3/42/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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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措施之前,經常必須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納入各種利害關係人的立場。例如作為網路規範的《R3安全網路協議》是由跨政府部門、網路產業界和非營利組織共同參與研議而訂定的。又如網路內容分類標準的建立,是IWF在充分的市場調查基礎上完成的。1998年6月到8月間IWF在政府部門、網路產業界和網路使用者之間廣泛地徵求意見,並根據他們的意見回饋,直到2000年底才正式確立網路內容的分類標準。如此不僅照顧到各方的利益和關切,避免因某一方主導規範,而在實施之後引發意見矛盾與衝突。
  此外,IWF也面臨到一些問題與挑戰。以2010年11月發布的年度報告資料為例,目前所處理的申訴案件中,其訊息來源來自於英國本土的非常少,絕大多數來自境外,其中北美地區佔42%,歐洲地區包括俄羅斯佔41%,亞洲國家佔17%,如圖三。這需要進一步加強跨國網路規範合作,互通信息,共同打擊兒童色情內容;其次,什麼樣的訊息或圖片內容才是有害的,需要一個能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可的一致性評價標準。
(作者為傳播內容處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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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來,日本的網際網路充斥著大量違法訊息,包括兒童色情內容、違法藥品廣告、教導如何製造爆裂物、合同殺人(contract killings)等違法活動等訊息,危害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成為日本社會的嚴重問題。
  為解決這種違法、有害訊息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日本警方以線上巡邏(cyber patrols)方式,打擊違法資訊散布者。然而,大量的違法訊息每天仍在網際網路上輾轉流傳,而且許多伺服器設置在國外,日本警方打擊網路犯罪的成效極為有限。為能有效處理網路上的違法資訊,2005年日本警察廳提出成立「網路熱線」機制的建議,藉由此機制,將認定涉及違法或有害的網路資訊通知警方,並要求電子佈告欄管理員採取措施,以打擊這類訊息的發布。
日本網際網路檢舉熱線中心成立
  在日本總務省及警察廳的支持下,日本網際網路協會(Internet Association Japan)在2006年4月成立了日本網際網路熱線檢舉中心(以下簡稱日本熱線中心)籌備委員會,成員包括相關產業的專家以及業者。這個籌備會彙整了熱線中心有關處理違法及有害訊息的認定標準和程序,籌備會同時利用兩個月的時間蒐集民眾意見,並根據這些蒐集來的意見編訂完成熱線中心使用準則(??????運用??????),在2006年6月1日正式運作;而在2007年3月成為國際網路檢舉熱線聯盟(INHOPE)的會員之一,日本網際網路檢舉熱線中心的組織運作如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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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線中心的任務
  日本熱線中心成立宗旨,在於即時處理民眾舉報網路有害或違法內容,其任務如下:
一、 通知警方:當所接獲舉報的內容經判斷可能違反刑法、或有明顯立即的危害時(例如:販賣禁藥、有人要自殺等),馬上通知警方處理。
二、 通知網站管理員:將所接獲舉報的有害或違法內容,通知電子佈告欄管理員或內容提供者採取必須措施,以阻絕資訊流通,避免危害擴大。
三、 通知相關單位:將所接獲舉報的有害或違法內容涉及違反人權或侵害智慧財產權時,通知相關機構回應或處理。如其內容涉及誹謗和侵害隱私時,則通知司法單位的人權機構處理。
四、 國際合作:到目前為止,在網路上的違法訊息如果是被儲存在國外的伺服器,警方仍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與該國的警察組織聯繫,要求拆除,而日本熱線中心成立之初,亦採取這種原則處理。不過,在成為INHOPE的會員國之後,日本熱線中心亦透過INHOPE相關會員國的協助,拆除違法的伺服器。
日本熱線中心運作方式
  日本熱線中心在接獲網路使用者的舉報後,將這些舉報的網路內容交由多位律師組成的律師團,判斷這些網路內容究竟是違法或是有害的。如果判斷這些網路內容已涉及違法,日本熱線中心就會立即通知警方,並要求電子佈告欄管理員或業者採取必要措施,以阻止這些網路內容張貼在網站上,或繼續在網路上流通。如果網路內容是有害的,日本熱線中心也會通知業者或電子佈告欄管理員採取下架行動。
日本官方成立「打擊兒童性剝削辦公室」
  繼非政府組織的日本熱線中心成立後,日本警察廳為了遏止日益嚴重的兒童色情問題,在2010年4月間成立「打擊兒童性剝削辦公室」(組織架構見圖二),這個辦公室是設在警察廳生活安全局下的少年課,目前編制12人,其中4人專職分析,該辦公室擁有網路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可對色情圖像的背景等訊息進行詳細分析,一旦鎖定目標,將要求相關的地方警察展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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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辦公室的主要任務有二:一是刑事偵查;另一是犯罪預防。在刑事偵查部分,主要工作包括監督協調地方警察調查、負責調查者的進階訓練以及進行兒童色情圖像分析。而在犯罪預防部分,首要任務為發展國家級政策,其次在提升公眾打擊兒童色情的認知。
日本對於網路兒童色情內容的認定
  根據「關於兒童性交易、兒童色情行為之處罰及兒童保護法」第2條第3項規定,凡是以照片、電磁記錄(稱電磁紀錄者,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相關的媒體,刊載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的內容,就會被認定為兒童色情:
● 任何一個兒童以性交的姿勢或是任何類似於性交的表現舉動呈現。
● 任何有兒童生殖器官被另一人觸摸或是兒童觸摸另一人生殖器官的姿勢,而這些會引起或是刺激觀看者的性慾。
● 任何兒童以幾乎全裸或部分裸露的姿勢,能夠引起或是刺激觀看者的性慾。
關於提供兒童色情內容之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關於兒童性交易、兒童色情行為之處罰及兒童保護法」第7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構成兒童色情之法律構成要件:
● 供應給特定人士。
● 意圖提供給特定人士而製作、持有、運送、進口和出口。
● 內容包含有兒童姿勢的產品。
● 供應給不特定人士或一部分人。
● 公開陳列、展出。
● 意圖提供給不特定人士或一部分人,而製作、持有、運送、進口和出口或公開陳列。
  關於兒童色情內容之例外情形如下:
● 持有兒童色情圖片,但無提供給他人之意圖(單純持有)。
● 製作或提供虛構孩童的兒童色情(例如動畫或漫畫) 。
日本兒童色情犯罪現況
  在日本,因兒童色情被警方逮捕案件、罪犯及受害者的數量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根據日本警察廳公布的數據統計,2010年共查處1,342件攝製或販售兒童色情片案件,其中年齡不滿18歲的受害者有614人(圖三)。
  在這份數據資料顯示,所有1,342案件中,有783案件與網際網路有關,受害者以高中生228人最多,其次是中學生223人,而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也分別有93人及33人受害(圖四、圖五)。
打擊兒童色情之完整配套措施
  日本政府在2010年召開大臣級的打擊犯罪會議中,作出六大決議致力於消除兒童色情,包括:宣導消除兒童色情之全民運動、宣導預防傷害之措施、宣導防止散布及接近使用網路兒童色情圖片之措施、兒童受害者之早期偵查以及支援運動之宣導、加強打擊兒童色情犯罪,以及調查國外打擊兒童色情之因應措施。
警方與日本熱線中心的最佳合作模式
  日本熱線中心於2006年成立,2010年日本警察廳挹注了1億5,500萬日圓給日本熱線中心,以共同打擊網路不法資訊。一般來說,當網路使用者發現流通在網路上的違法資訊時可以向日本熱線中心舉報,而該中心也會將報告通知內容過濾服務提供者、INHOPE以及警察廳等,當警察廳接獲熱線中心舉報,立即將相關資訊轉給地方政府的警政單位,並由地方警察展開查緝行動,另一方面,內容過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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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提供者也依據熱線中心舉報內容進行過濾,日本熱線中心同時根據舉報內容,要求網站管理者移除傷害性資訊(圖六)。
  日本熱線中心從成立以來,接獲舉報不法網路資訊內容有逐年升高的趨勢,從2006年的2萬5,927件到2010年的17萬5,956件,5年間成長了將近7倍(圖七)。
根據日本熱線中心統計,2009年接獲舉報的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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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不法資訊,以公開展示猥褻內容之物品為大宗,有1萬4,755件;其次是公開展示兒童性虐待之圖片,有4,486件;至於管制藥物廣告、煽惑以企業帳戶進行事業之行為、煽惑他人以匿名租賃或未經告知過戶行動電話之行為分列第三、第四、第五名,各有2,000多件;違反約會網站管制法之誘拐行為有1,478件,比例相當高(圖八)。
  網路使用者一旦在網路上發現不法訊息,除了可利用熱線中心的服務,也可以透過匿名報告系統舉發,目的是要保護兒童及婦女。舉報者可以撥打0120-924-839的電話或是上網向受託管理組織(日本特定非營利法人「日本守護天使」)舉報違法網站,舉報者可獲得最多10萬日圓獎金。而警察廳在接獲來自受託管理組織的舉報後,隨即通報地方警察展開查緝行動(圖九)。
  當警察廳與熱線中心接獲舉報網路不法訊息後,除了轉請地方警察展開調查偵防外,同時也透過私人團體「網路內容安全協會」建立一份網路黑名單,交由網路服務提供者封鎖兒童色情圖片網站(圖十)。
結語
  日本警察廳與日本熱線中心的合作模式,讓違法及傷害性資訊能夠及時被發掘偵查,有助降低網路犯罪事件的發生。其打擊網路兒童色情所建置的相關機制,其運作模式、法律配套措施,對我國推動兒少上網安全的作法,有許多值得借鏡之處。 1
(作者為傳播內容處專員)
1 本文資料來自日本警察廳http://www.npa.go.jp/index.html
日本熱線中心網站http://www.internethotline.jp/index-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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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過濾保護?阻隔網路色情
國外使用手機上網之
兒少保護機制簡介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研究企劃組



前言
  近年來,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與手機上網日益便利,已經有越來越多兒童及青少年(簡稱兒少)使用手機上網。在國內,網際網路是僅次於電視為兒少最常接觸的媒體,上網更已成為兒少的主要休閒活動之一,加上手機具有個人化及隱密性的特性,往往容易成為不良資訊傷害兒少的便捷管道。
  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避免兒少接觸不良的網路內容。本文將針對先進國家及國際組織就保護兒少安全使用手機上網之實施策略、機制及相關保護技術等進行探討。
各國推動行動通信兒少保護之相關政策
一、歐盟
  歐盟各國為避免兒少受到色情、暴力、賭博等不良資訊的影響,係從政府單位、NGO組織、行動通信產業、內容訊息產業及兒少家長等五大方向,分別採取不同權責的分工策略,以全方位保護兒少行動上網的安全,如圖一所示。
  全球行動通信系統協會(GSM Association,簡稱GSMA)以行動通信產業自律管理(Self-regulation)的模式,回應歐盟議會及相關保護團體所提出之兒少手機使用安全保護需求,並於2007年2月提案通過《歐盟兒少手機使用安全架構》(European Framework for Safer Mobile Use by Younger Teenagers and Children)作為GSMA會員規範兒少安全使用手機的基本架構,承諾對手機內容進行分級,幫助家長制定適合孩子的手機資訊。該架構針對業者提出四項主要建議,包括:增設家長控制機制、商業內容分級制度、提升兒少手機安全使用之認知與教育、打擊非法手機內容。截自2010年4月,共有25個國家的83家電信業者簽署此項自律性的規範。
此外,GSMA於2008年2月更進一步聯合行動通信業者共同防堵兒童性侵內容(Mobile Alliance Again Child Sexual Abuse Content),並限制此類內容出現於手機的應用服務中,藉以保護兒少遠離色情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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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國
  英國推行的兒少手機上網安全政策係採取業者自律之方式,電信業者在提供2.5G或3G行動通信服務時,須過濾包含有色情內容的圖片和影像。2004年包括Vodafone等六家電信業者共同簽定自願性協定,禁止向18歲以下青少年提供手機成人服務,包括成人圖片和影像、賭博、遊戲和聊天等。同時,家長還可透過業者提供的過濾軟體,限制兒少手機上網取得色情內容。
  2005年英國電信業者進一步聯合成立「行動內容分級獨立機構」( Independent Mobile Classification Body,IMCB),專門負責對手機上網可取得內容進行詳細分級界定,並接受消費者投訴。如果有家長認為孩子透過手機接觸到應該被過濾的資訊,便可以告知該機構,展開進一步調查。此外,電信業者為確保分級過濾能夠實施,採取年齡確認(Age verification)的方式,控制手機用戶可瀏覽內容的範圍。手機用戶須在購買手機SIM卡時出示年齡證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自己超過18歲,才能獲取那些受限內容的瀏覽權限。
  隨著行動設備日新月異,許多新形態的手機上網服務相繼出現。於是2009年英國電信業者又對產業規範進行修訂和更新,發布最新版的《英國針對手機新形式內容的自律規約》(UK code of practice for self-regulation of new form of content on mobile),規範電信業者應提供兒少家長有關手機上網等方面的技術輔導,使兒少保護系統能達到最佳之運作方式。
三、德國
  德國是世界各國中首先於1997年針對網路相關行為展開立法的國家1。德國政府推動的兒少上網安全策略是「業者自律」,政府主要是扮演監督產業自律聯盟的角色,以確保聯盟的自律行動是有效的。德國在網路與電信產業的自律聯盟是「多媒體及網路產業自律組織」(FSM),由德國兒少上網保護團體jugendschutz.net監督運作。在德國各邦間(State/Lander),除了既有針對公共廣播電視及商業廣播電視協議外,另外簽訂「廣電與電訊媒體兒少及人性尊嚴保護協議」,將網路內容分為四個層級,包括層級一:任何違法訊息不得存在;層級二:對兒少有危害的內容,提供者必須設有保護機制,只能讓成年人接觸;層級三:兒少不適宜的內容,提供者需有機制來避免兒少經常接觸;層級四:兒少適宜的內容,業者須避免成人內容在此層級內出現。針對不同層級的規範,德國網路業者須自律地設置保護機制。
德國國會在2003年頒布新版之《兒少保護法》,規定「對兒少之教育與發展有嚴重影響」或「可能不利於兒少發展」之內容,責由聯邦政府轄下之「有害兒少媒體局」管理,對所有兒少不宜之內容制定統一標準,並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包括:時間管制、以隨選方式(on-demand)提供內容、

1 黃世雄、蕭肇君、李德玲,「推動成人網站年齡認證制度與防堵網路犯罪及保護兒少上網安全之國際交流及考察反制垃圾郵件」考察報告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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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用過濾軟體等工具,或建立年齡認證機制(Age Verification System,AVS)等。該法特別授權各邦政府依各邦法規,即《廣電與電傳媒體兒少及人性尊嚴保護協議》對可能有害於兒少的電訊媒體內容進行處理。而地方之電訊媒體及兒少保護的主管機關則為「兒少媒體保護委員會」。此外,德國所有電信營運商針對未成年客戶,須於SIM卡中設置防色情的過濾軟體,避免兒少接觸到不適宜的內容。
四、日本 2
  「手機上網」在日本已經非常普遍,目前日本政府推行的「手機過濾系統」,除過濾違法及成人網站外,也會過濾交友網站(dating websites),避免兒少使用手機上網時,接觸到不適當內容。同時,為了克服過濾系統可能產生誤擋情況,該系統並提供家長客製化的自訂白名單。日本政府並委託第三組織「行動內容評估及監測協會」(Mobile Content Evaluation and Monitoring Association,EMA)對手機上網可取得內容進行分類與判斷,以強化過濾系統。由於此過濾系統是預設開啟,所以小孩拿到手機就擁有了過濾的服務,但若家長不想要此服務,仍可要求手機業者關閉此功能。此外,日本政府亦於2008年在內務省成立跨部會委員會,主席即由日本首相擔任,委員會透過政策推動,希望提供日本兒少更完善的手機上網環境。
五、美國
  美國對手機網路色情控制採取“以技術手段為主導、網路認知教育為基礎、政府立法為保障、積極尋求國際合作”的綜合管理模式3,美國政府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網站危害,自1996年起共通過了四部相關法律,針對成人網站進行限制。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通信內容端正法》,作為《電信法》的一部分。該法規定在未滿18歲未成年人接觸的網路互動服務和電子裝置上,製作、教唆、傳播或容許傳播任何具有猥褻、低俗內容的言論及影像等,均視為犯罪。
  1998年,美國國會通過《未成年人線上保護法》,該法律規定,商業性的成人網站不得讓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瀏覽“缺乏嚴肅文學、藝術、政治、科學價值的裸體與性行為影像及文字”等有害內容,而成人網站經營者必須通過信用卡付款及成人帳號密碼等方式,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進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瀏覽成人網站。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未成年人網路隱私規則》,並於次年4月生效。該規則要求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商業網站經營者,或有意向未成年人蒐集個人資料的網站經營者,必須提供家長審視蒐集其子女資料的機會。同時,網站要使用合理方法,讓家長有機會防範其12歲至17歲子女的個人資料被蒐集或使用,網站也必須建立合理程式,確保未成年人個人資料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2000年,美國國會更進一步通過《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法》,要求全國的公共圖書館為上網的電腦安裝色情過濾系統,否則圖書館將無法獲得政府提供的技術補助資金。
  此外,美國電信業者亦提供“家長控制軟體”服務,以過濾手機中的色情內容,避免兒少接觸不良內容。例如,美國AT&T電信業者即推出內容過濾及家長控制等服務。業者提供家長控制的策略是讓家長控制孩子的語音和數據使用,服務包括:
● 限制語音使用的分鐘數。
● 限制特定的文字,圖片,即時訊息和影像。
● 設定一天使用時間的限制。
2 廖奎富,「保護兒少上網安全策略之國外經驗分享」,臺灣終止童妓協會「兒少上網安全國際研討會」,2009。
3 劉霞,「各國為保護下一代多管齊下蕩滌手機黃禍」,中國科技日報,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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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設列表的“信任“和“封鎖“的網站。
● 增設內容的過濾機制。
行動通信兒少相關保護技術簡介
  在行動上網服務方面,電信業者在傳統上扮演網際網路連線接取的角色,提供用戶頻寬與通道。然而,隨著3G技術的迅速發展及智慧型手機逐漸普及,業者為提高用戶行動上網的消費意願,紛紛推出各式各樣的手機多媒體應用服務,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同時,為避免兒少接觸到不適當內容,電信業者通常在網路端以Internet/Streaming proxy等設備,提供上網用戶內容過濾(content filtering)及家長控制(parental control)等服務。
一、網路內容過濾方式介紹4
  目前網路內容過濾產品多依賴製造商提供的分類清單,此清單的產生是透過製造商先檢視相關網站,再將其進行分類,隨後將清單編譯(compiled)至產品中作為過濾依據。網路內容過濾方式可分為白名單、黑名單與內容過濾三種方式,如表一所示。
(一)白名單
  白名單(White Lists)採正面表列方式,使用者只能進入過濾器分類清單所允許的網站,而不允許使用者進入過濾器分類清單以外的其他網站瀏覽。
(二) 黑名單
  黑名單(Block Lists)則採負面表列方式,使用者不能進入過濾器分類清單所限制的網站,瀏覽過濾器分類清單以外的其他網站則不受影響。此方式允許使用者能夠點閱並取得所有網站內容,直到該網站被判定為限制網站,才會限制使用者進入該網站。此方式需要依賴即時清單更新,才能有效防堵不良網路內容。
(三) 內容過濾
  內容過濾(Content Filtering)利用使用者進入網站前,網路過濾產品會先檢視該網站的「關鍵字」或該網站所顯示的可疑特性。若發現不適當的內容,便不允許使用者進入該網站。此方式的優點在於可以動態且即時地分類使用者進入的網站,不需依靠業者所提供的新表列。內容過濾方式又可分為內容型過濾、來源型過濾及其他相關方式。
1. 內容型過濾
  內容型過濾(Content-Based Filtering)技術通常會檢視使用者所進入網站的內容與離開要求,以判斷該網站內容是否適宜。其所採取的方式如:分析圖片與網頁特徵等作為過濾的標準。
(1) 關鍵字過濾
  關鍵字過濾(Key Word Filtering)透過相關描
表一、網路內容過濾方式比較表5
過濾方法之分類
過濾方式之說明
白名單
使用者只能進入過濾器分類清單所允許的網站,而不允許使用者進入過濾器分類清單以外的其他網站瀏覽。
黑名單
使用者不能進入過濾器分類清單所限制的網站,瀏覽過濾器分類清單以外的其他網站則不受影響。
內容過濾
內容型過濾: 關鍵字過濾、片語過濾、輪廓過濾、影像分析過濾
來源型過濾: 封包過濾、URL過濾
其他相關過濾方式: 審查、伺服器型內容過濾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整理


4 魏健宏、蔡忠佑,《家長對孩童網路分級過濾系統使用意向之研究》,成功大學,2009。
5 同註4。
25
  述文字資料之關鍵字表單,作為檢視網站內容之依據。若網站內容與關鍵字表單之文字相符時,則不允許使用者進入。此類過濾器也能檢核使用者於網路搜尋引擎中所下的關鍵字,以避免使用者搜尋不適當的內容。
(2) 片語過濾
  片語過濾(Phrase Filtering)的設計理念為文字並非各自獨立的個體,而是片語的一部分,因此片語過濾比關鍵字過濾更能符合使用者期望。它能在使用者進入該網站前,依據該網站中出現多少個不適切的片語後,再決定使用者是否能進入。
(3) 輪廓過濾
  輪廓過濾(Profile Filtering)係透過曾經出現的內容特徵與過去的運算分析資料作為過濾依據,並透過輪廓分析加強其過濾能力,有效儲存作為下次判別的依據。
(4) 影像分析過濾
  影像分析過濾(Image Analysis Filtering)是在使用者接取圖片內容前先作分析,檢視該圖片內容是否適當。若為不適當之內容,則將其列入黑名單中,未來也不允許該圖片被使用者觀賞。
2. 來源型過濾
  來源型過濾(Source-Based Filtering)方式主要是防堵已知的限制網站。防堵依據主要是請求端與回應端的位址、使用訊息URL,或是資料封包的IP 位址。
(1) 封包過濾
  封包過濾(Packet Filtering)是透過檢視每個封包來源的IP 位址,一旦查出此封包是由過濾器所限制的網站發出,就會阻絕此封包,避免使用者接收。
(2) URL 過濾
  URL 過濾(URL Filtering)是根據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網站清單,以及網頁部分內容作為判別標準,以防堵使用者接取整個網站或網站的部分網頁內容。此方式得同時採用白名單與黑名單技術來進行過濾。
3. 其他相關過濾方式
(1) 審查
  審查(Auditing)與追蹤使用者過去的網路使用狀況是許多網路過濾器的一項重要特點。此方式並非直接防堵使用者接取不適當的網站內容,而是將使用者過去的接取資訊詳實地記錄下來,以提供給家長或管理者審查。
(2) 伺服器型內容過濾
  伺服器型內容過濾(Server-Based Content Filtering)是由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 透過伺服器技術,對不適當內容加以過濾。此為最安全的防護,使用者很難接觸到不適當的內容。優點是使用者不需額外安裝其他特別的軟體在家用電腦上,因為所有使用者於網路所瀏覽的內容都必須先流經ISP業者的伺服器,可直接於源頭幫使用者過濾掉不適當的內容。而缺點是業者端的過濾器必須處理龐大的過濾量,可能導致服務延遲。
二、其他兒少保護措施
  針對兒少行動上網常見的保護措施,包括:由網路端採取的網路過濾(filtering)或限撥(barring);由手機終端採取的手機密碼控制(PIN control);以及由內容供應端採取的內容分級制度(content verification)、年齡認證機制(Age verification)或訂閱服務(subscription only services)等措施,如表二所示。
(一)限撥(barring)
  限撥的目的是讓未成年手機用戶免於接觸不適

26
表二、常見之兒少行動上網保護措施
網路端
過濾(filtering)、限撥(barring)
手機終端
密碼控制(PIN control)
內容供應端
分級制度(content verification)、年齡認證機制(Age verification)、訂閱服務(subscription only services)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整理
  當的商業內容,可針對SMS、MMS及網際網路,進行限撥。
(二)密碼控制(PIN control)
  針對成人內容部份,電信業者常採取密碼控制(PIN control)或一次性密碼(one-time-password,OTP)進行管理。以德國T-Mobile為例,即透過手機密碼驗證方式進行成人內容的管理,如圖二所示。
(三)年齡認證機制(Age verification)
  政府或相關自律團體通常會要求業者須設置年齡認證機制,以確保兒少得免受犯罪者引誘而遭侵害,並防範兒少接近性犯罪及賭博網站等。以英國為例,年齡認證主要是驗證手機使用者是否滿18歲或以上,其方法包括:
● 在客服中心申辦的新客戶:須檢查客戶的申請文件(如駕照或身分證),包含客戶的出生日期,以及當面觀察客戶是否在18歲以上。
● 代辦申請時,須透過第三方機構查驗申請客戶的有效信用卡交易情形與年齡確認。
● 電信業者與客戶簽定之合約,需提供客戶近用控管(access control)服務。
(四)內容認證機制(Content verification)
  針對行動多媒體內容分類,歐美各國多由業者成立專責單位,進行內容之認證,並由國家主管機關監督。以法國網路權益論壇(Internet Rights Forum)為例,主要將內容分為四類:適用於所有公眾、12歲以下不宜、16歲以下不宜、未滿18歲禁止。主管機關並要求法國電信業者須提供免費的家長控制機制,以確保兒少網路使用安全。
結語
  世界各國及國際相關組織為避免兒少受到色情暴力等不良資訊的影響,無不積極制定有關兒少手機上網之保護規範及法令,更從法律懲處、學校引導、技術性過濾及產業自律等方向,在不同領域採取各種的預防措施,以保護兒少不受賭博、暴力、色情等不良資訊內容的侵害。
  由於防範兒少接觸不良的網路內容,已成為網路安全的重要課題與趨勢。希望本文能提供讀者相關資訊,引導孩子建立正確、健康的使用網路習慣,打造安全的網路環境。

27
保障多元言論?維持市場競爭
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簡介
─兼談其對內容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的啟示





■鍾起惠、翁曉玲










   德國是當今國際社會中,受許多國家推崇效法的民主法治成熟穩定的國家。鑑於過去納粹極權統治與二次大戰慘敗的歷史經驗,德國社會極為重視憲政民主體制之建立與遵守,德國基本法即以共同捍衛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宗旨。市民社會與言論自由同為促進民主及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要件。本會組團參訪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German Communication on Concentration in the Media,以下簡稱KEK)之目的,即在於了解並學習德國媒體相關法制與監理實務,期借鏡該國經驗,建立本會媒體市場結構與內容多元監理之機制,完備媒體市場之管理。以下介紹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之組織、宗旨與任務。
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設立宗旨及目的
  德國媒體集中調查委員會,係依據德國第3次廣播電視邦際條約修正規定之要求而設置之機構,於1997年5月15日成立。德國的廣電媒體由各邦的媒體管制局負責,但涉及跨邦、跨媒體的所有權(股權)變更及併購事宜,則屬該委員會的權責。
  KEK為一個立場獨立的機關,由十二位委員組成,其中,有六位委員為德國各邦媒體管制局代表;另有六位委員為各邦首長提名之學者專家代表1,其專長主要以廣電法與經濟法為主,此六位委員的任期為五年。
  
  
1 在任命該委員時,並同時遴聘2位官方的代理委員及2位學者專家之代理委員。代理委員在委員未能行使職權時,由代理委員行使之。

29
  是否超過閱聽市場的30%,是德國判定媒體集中及言論影響力與否的絕對值。此外,針對電視的權重比值方面,德國學界普遍認為,跨媒體集團的垂直壟斷,其中如為媒體平台擁有者,例如有線電視平台、網路頻寬平台的所有權等,其對意見市場的交互影響,則更甚於單一電視。
  媒體集團過去及現在對公共輿論的影響?表現,以及跨媒體集團擁有各類媒體表現形式(例如影音、文字、圖像等)的多樣化影響等,亦是審查案件許可與否的相關要件。
二、 私有廣電媒體市場內容?節目表現的觀察
  KEK每三年出版一份針對德國私有廣電媒體節目內容表現的報告書,每年須提出年度報告書。該報告書可視為其對廣電節目內容多元化表現的常態性觀察報告。在此報告中,針對私有廣電媒體內容表現交互滲透的情形,及私有廣電媒體所有權在跨媒體的水平集中及國際集中的情形,均是KEK持續關注的焦點。
  德國的影視媒體從2003年?2006年急速遞增,KEK的三年報告書中,將德國的閱聽眾市場區分為四大種類:一是私有廣電集團、二是媒體市場,又區分為電台、報紙、電視、雜誌、流行雜誌、線上媒介(online media)、地區性電視及相關媒體服務,如購物頻道等;三是內容市場,又區分為戲劇、兒童、體育、資訊及新聞等四類,以及四是廣告市場等。換言之,每三年KEK均持續觀察上述四大種類之媒體市場的佔有情形及其變化,以做為判定閱聽眾市場、其內容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的基礎性資料。
  媒體內容對意見市場的影響是幽微及深遠的,這也是本會代表拜會KEK辦公室主任Bernd Malzanini先生時,他不斷強調的意見。其中,電視對多元意見的影響又為所有媒體之最。他認為,電視做為當代各種傳播科技,其深遠幽微的受到其背後看不見之手的操控,這種操控力量無時無刻不影響閱聽眾,要釐清並監理這層複雜的關係,正是KEK的設置精神。
媒體所有權審理之體制性機構設置對內容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的啟示
  在了解KEK的宗旨及其運作後,可以確知,其對媒體所有權(股權)移轉及併購案件審查的積極意義是:
一、 媒體市場競爭是保證言論多元的前提條件;
二、 媒體所有權(股權)是言論多元的表徵及其判定指標;
三、 媒體所有權,含媒體集團及其頻道數量及屬性過多時,將對公眾意見及言論具支配性影響;此時,執照數量即需有所限制;
四、 體制性機構的設立,可持續觀察節目內容意見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之現象,並可有效預防言論市場被支配的風險。
  從媒體市場結構、所有權(股權)、內容多元平衡及言論影響的歷史演進而言,台灣廣電三法的黨政軍退出條款僅是歷史偏差的導正之一;但從德國的他山之石來看,則有更積極的長遠意義。爾後本會針對媒體所有權(股權)移轉及併購的審查事務,應該在營運管理處成立一個具外部學者專家的審查委員會,來審理常態性及個案性的工作;而綜合企劃處亦應定期收集媒體市場及其集團內容及言論表現的觀察報告,以做為審理的輔助資料。從這二方面來看,本會仍有長路要走。
(作者為本會委員)

30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秘書室議事科
事 項
日 期
事 項
100年6月1日
許可傳訊時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經營「EuroSport Channel」頻道、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FRANCE 24(English)」及「FRANCE 24(French)」2頻道、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Star Movies HD」、「Channel [V]國際娛樂台HD」、「Star Gold HD」及「Sky News HD」4頻道、英商英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BBC Lifestyle Channel」、「BBC Entertainment Channel」及「BBC Knowledge Channel」3頻道,共計10個頻道。
准予核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3個單位(即30萬門, 0975-80-0000~0975-99-9999及0978-00-0000~0978-09-9999)。
100年6月8日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陳報之ADSL、光世代及HiNet服務擬新增(調整)服務資費,並責成該公司對於距離不足,無法供裝之申請用戶,應落實資訊揭露,另對於供裝不及,但能供裝之申請用戶,應告知至遲於申請日起可完成供裝之合理期限。
審酌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分期繳納特許費之理由,尚難符合規費法第16條第1項所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規定,爰否准本案,對於逾期繳納之特許費,並應依電信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處理。
審議通過本會99年度施政計畫初審結果辦理評核結果公告並報請行政院研考會備查等事宜。
許可噶瑪蘭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溪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綠色和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等6家廣播事業屆期換發廣播執照。
許可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報董事長變更。
許可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報董事長變更。
許可臺灣優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臺灣HD綜合台」頻道。

100年6月10日 一、 許可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換發電視執照。
二、 請該公司依其100年6月3日民視企字第100060301號函檢送本會之「2011民視電視公司換照補充資料」及100年6月8日至本會面談時之內容,辦理下列承諾事項:(一)民視無線台自換照日起1年內(100年6月11日至101年6月10日)違規件數較前一年度(99年6月11日至100年6月10日)降低50%,前揭期間件數之計算,以違規行為發生日為準。(二)自100年10月1日起,兒少節目每週播出5小時為原則,其中自製新播兒少節目不得少於2.5小時。(三)民視無線台應加強戲劇節目之編審及內部自律機制,其中「民視戲劇節目企劃品管自律規範」應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規定進行修正,並於文到2週內送本會備查。(四)自換照日起半年內,每個月至少辦理2次員工法制教育訓練(包括客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節目廣告化、自律規範及其他傳播內容等相關法規在內)。另戲劇節目(含8點檔)製播、編審人員,於3個月內需進行符合電視節目分級相關訓練,並將相關辦理情形送本會備查。(五)自換照日起1年內,每2個月辦理焦點團體座談,蒐集外部意見,提供內部自律委員會作為改善節目品質之參考,並將相關會議紀錄送本會備查。(六)民視無線台降低節目廣告化違規,全面停止製播「資訊型節目」;所自製之「生活資訊節目」恪遵廣播電視法及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100年6月10日
三、 前揭承諾及該公司換照補充資料,均列為換照營運計畫之一部;惟該公司如違反決議二(一)之承諾時,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依職權就本案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00年6月15日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6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之預告,以因應政府組織改造。
100年6月22日
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100年9月1日起汰停無線電叫人業務第四系統。
審議通過下列事項:
一、 許可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Shorts HD channel頻道。
二、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信大農業台頻道乙案,審酌其送審資料有違節目應與廣告區分相關規定之虞,爰不予許可。
三、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TVB星河頻道乙案,所規劃節目之重播率過高,且其頻道定位與該公司所屬其他既有頻道未有明顯區隔,爰不予許可。 許可美商特納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請經營「CNN/US HD」頻道。
審議通過無線電視數位轉換計畫執行情形,並於101年6月30日關閉所有類比電視改善站訊號,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101臺灣高畫質數位電視元年」政策,以100年改善站建置經費節餘款協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增設CH30 HD發射設備。
(二)優化富里站及赤牛嶺等2個SDTV改善站發射設備。
(三)優化金門站及南澳站等2個改善站之共星上鏈設備。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IP Peering)批發價格」。
100年6月29日
許可臺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報變更核心局位置及改採FTTx網路技術之網路架構,惟該公司所報縮減事業計畫書前3 年之建設區域與服務範圍,由原8 鄉鎮調整為4 鄉鎮,因涉大幅降低其原承諾服務之地理與人口涵蓋,爰不予許可。
一、 許可金禧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財團法人健康傳播事業基金會及竹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廣播事業屆期換發廣播執照。
二、 新營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換照審查結果不合格,請書面通知該公司就節目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等重大缺失限期改善,於收到本會書面通知函後14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提報改善事項執行成果,改善期間依廣播電視法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發給臨時執照。 審議通過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金馬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濁水溪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關懷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之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蘭潭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友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之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港之聲放送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飛揚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嘉雲工商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東民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無線廣播事業98年度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結果為「合格」。

31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秘書室議事科
事 項
日 期
事 項
100年6月1日
許可傳訊時代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經營「EuroSport Channel」頻道、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FRANCE 24(English)」及「FRANCE 24(French)」2頻道、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Star Movies HD」、「Channel [V]國際娛樂台HD」、「Star Gold HD」及「Sky News HD」4頻道、英商英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營「BBC Lifestyle Channel」、「BBC Entertainment Channel」及「BBC Knowledge Channel」3頻道,共計10個頻道。
准予核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3個單位(即30萬門, 0975-80-0000~0975-99-9999及0978-00-0000~0978-09-9999)。
100年6月8日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陳報之ADSL、光世代及HiNet服務擬新增(調整)服務資費,並責成該公司對於距離不足,無法供裝之申請用戶,應落實資訊揭露,另對於供裝不及,但能供裝之申請用戶,應告知至遲於申請日起可完成供裝之合理期限。
審酌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分期繳納特許費之理由,尚難符合規費法第16條第1項所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規定,爰否准本案,對於逾期繳納之特許費,並應依電信法第61條第2項規定處理。
審議通過本會99年度施政計畫初審結果辦理評核結果公告並報請行政院研考會備查等事宜。
許可噶瑪蘭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東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曾文溪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綠色和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澎湖社區廣播事業基金會等6家廣播事業屆期換發廣播執照。
許可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報董事長變更。
許可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所報董事長變更。
許可臺灣優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臺灣HD綜合台」頻道。

100年6月10日 一、 許可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屆期換發電視執照。
二、 請該公司依其100年6月3日民視企字第100060301號函檢送本會之「2011民視電視公司換照補充資料」及100年6月8日至本會面談時之內容,辦理下列承諾事項:(一)民視無線台自換照日起1年內(100年6月11日至101年6月10日)違規件數較前一年度(99年6月11日至100年6月10日)降低50%,前揭期間件數之計算,以違規行為發生日為準。(二)自100年10月1日起,兒少節目每週播出5小時為原則,其中自製新播兒少節目不得少於2.5小時。(三)民視無線台應加強戲劇節目之編審及內部自律機制,其中「民視戲劇節目企劃品管自律規範」應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規定進行修正,並於文到2週內送本會備查。(四)自換照日起半年內,每個月至少辦理2次員工法制教育訓練(包括客服、節目分級處理辦法、節目廣告化、自律規範及其他傳播內容等相關法規在內)。另戲劇節目(含8點檔)製播、編審人員,於3個月內需進行符合電視節目分級相關訓練,並將相關辦理情形送本會備查。(五)自換照日起1年內,每2個月辦理焦點團體座談,蒐集外部意見,提供內部自律委員會作為改善節目品質之參考,並將相關會議紀錄送本會備查。(六)民視無線台降低節目廣告化違規,全面停止製播「資訊型節目」;所自製之「生活資訊節目」恪遵廣播電視法及衛生相關法令之規定。 100年6月10日
三、 前揭承諾及該公司換照補充資料,均列為換照營運計畫之一部;惟該公司如違反決議二(一)之承諾時,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依職權就本案處分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00年6月15日
審議通過「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6條及第19條修正草案」之預告,以因應政府組織改造。
100年6月22日
核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自100年9月1日起汰停無線電叫人業務第四系統。
審議通過下列事項:
一、 許可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Shorts HD channel頻道。
二、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信大農業台頻道乙案,審酌其送審資料有違節目應與廣告區分相關規定之虞,爰不予許可。
三、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TVB星河頻道乙案,所規劃節目之重播率過高,且其頻道定位與該公司所屬其他既有頻道未有明顯區隔,爰不予許可。 許可美商特納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申請經營「CNN/US HD」頻道。
審議通過無線電視數位轉換計畫執行情形,並於101年6月30日關閉所有類比電視改善站訊號,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101臺灣高畫質數位電視元年」政策,以100年改善站建置經費節餘款協助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增設CH30 HD發射設備。
(二)優化富里站及赤牛嶺等2個SDTV改善站發射設備。
(三)優化金門站及南澳站等2個改善站之共星上鏈設備。 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IP Peering)批發價格」。
100年6月29日
許可臺灣基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報變更核心局位置及改採FTTx網路技術之網路架構,惟該公司所報縮減事業計畫書前3 年之建設區域與服務範圍,由原8 鄉鎮調整為4 鄉鎮,因涉大幅降低其原承諾服務之地理與人口涵蓋,爰不予許可。
一、 許可金禧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蘭嶼廣播電台、財團法人健康傳播事業基金會及竹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廣播事業屆期換發廣播執照。
二、 新營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換照審查結果不合格,請書面通知該公司就節目內容違反公序良俗等重大缺失限期改善,於收到本會書面通知函後14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並於2個月內提報改善事項執行成果,改善期間依廣播電視法第12條之1第3項規定發給臨時執照。 審議通過冬山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金馬之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濁水溪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新聲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關懷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台南之聲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蘭潭之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每日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蘭友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之音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下港之聲放送頭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飛揚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嘉雲工商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東民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無線廣播事業98年度事業營運計畫執行情形評鑑結果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