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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 2月號 人物專訪 邁向類型化電臺 再創廣播新藍海 國際瞭望 英國社區廣播電臺簡介 廣播內容製播規範準則─ 自廣播電視法第21條之核處案例談起 專欄話題 臺灣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處個案為例 會務側寫 配合地方政府舉辦無線電視數位轉換宣導活動面面觀 「民眾、學者、傳播業者與政府四方對話活動」紀實 02
人物專訪 01.掌握聽眾生活脈動 善用數位科技突破困境 邁向類型化電臺 再創廣播新藍海 國際瞭望 05.呈現在地觀點 凝聚社區共識 英國社區廣播電臺簡介 10.落實自律內控 保障聽眾收聽權益 廣播內容製播規範準則─ 自廣播電視法第21條之核處案例談起 專欄話題 14.回顧違規案例 研提課責機制 臺灣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處個案為例 會務側寫 2.3活動宣導零距離 數位轉換到你家 配合地方政府舉辦無線電視 數位轉換宣導活動面面觀 25.提昇學子媒體素養 強化各界對話交流 「民眾、學者、傳播業者與 政府四方對話活動」紀實 03
掌握聽眾生活脈動 善用數位科技突破困境 邁向類型化電臺 再創廣播新藍海 關尚仁教授談廣播事業的未來發展 前言 民國76年7月15日,臺灣地區解除戒嚴,社 會整體的氛圍快速地朝向民主化、多元化發展,政 府對於言論的管制,也逐漸鬆綁,進而促成傳播媒 介的蓬勃發展。以廣播電臺為例,解嚴未久,全臺 灣共有33家公、民營廣播電臺,而除了少部分的民 營電臺(如中國廣播公司)可於FM頻率播音,大多 數FM頻率仍掌握在公營電臺之手,民營電臺的市場 占有率有限;因此,各界要求開放廣播電臺的呼聲 迭起,政府遂自民國82年起開放申設廣播電臺,至 今已開放10梯次,廣播電臺的家數,也增加到目前 的171家,廣播的天空呈現百家爭鳴的局面。 現任教於世新大學的關尚仁教授,在民國70年 代末期,政府準備開放廣播電臺頻道時,即參與相 關籌畫,對於我國廣播電臺發展知之甚詳,而許多 民營廣播電臺業者在籌設的過程中,也不時諮詢其 專業意見,期為電臺未來營運擘畫理想的藍圖。因 此,關尚仁可說是臺灣廣播電臺發展史的活字典之 一,對於如何使廣播媒介在數位匯流的今日仍能站 穩腳步,繼續擴大聽眾市場,也持續研究關注。本 刊特別訪問關尚仁老師,對於我國廣播電臺的現況 及未來展望等議題作一探討,並為廣播產業未來的 發展提供建言。 關尚仁_小檔案 關尚仁為美國東德州州立大學教育傳播博 士,曾任政治大學廣電系教授及系主任,現任 職於世新大學,主要研究領域包括廣播電視節 目製作管理、廣電專業經營與管理、節目作業 研究及廣電系統規劃。目前並兼任「台灣科普 傳播事業發展計畫」主持人,致力於整建科學 傳播知識資料庫,讓科普計畫成功推展至臺灣 各個角落。 04
早期廣播頻率開放方向:開放民營、引進 營運承諾 關尚仁表示,民國70年代末期至80年代初期, 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為了準備廣播頻率釋出,而 邀集學者專家成立評鑑小組,對全臺的廣播電臺進 行「輔導性的評鑑」,一方面對業者釋出即將開放 頻率的訊息,另一方面是希望透過評鑑,以了解電 臺各項表現的良窳,作為日後執照換發的依據,同 時發掘廣播產業面臨的問題。 關尚仁指出,媒介最核心的能力,就是必須 能夠產製節目的內容,服務社會大眾。然而,經實 地評鑑後,發現當時許多廣播電臺採取時段外包製 作(含節目及廣告)的模式,亦即將頻道時段交由 外製單位負責,電臺經營者形同房東,坐收時段費 用。而因為外製節目大量於全臺各地廣播電臺輪流 或同時播出,導致各電臺節目內容差異極小,訴求 對象幾無區隔,致電臺缺乏特色。且外製節目的製 作品質不佳,造成電臺節目品質劣化。更嚴重的後 果,是不少廣播電臺因節目大量外包,而失去自行 產製節目的能力,而陷入電臺節目同質化、定位模 糊、聽眾流失的惡性循環。有鑑於此,政府單位希 望提升電臺的專業能力,讓稀有的電波資源得以更 有效運用。 實地評鑑累積的寶貴資料,成為日後行政院 新聞局擬定釋照政策的重要參考。行政院新聞局在 釋出新的執照前,確立了兩大原則,一是開放申設 電臺應以民營電臺為主,二是申設者必須提出「營 運計畫」,即引進英國「營運承諾(promise of performance)」概念,再融合我國廣播環境脈絡, 以及主管機關對產業的期待,訂定營運計畫的項 目。營運計畫之目的,是希望申設者敘明將如何使 用稀有的電波資源進行公共服務,期使新參進者提 供的內容,能更切合廣大聽眾的需求,並且使業者 在籌設時即已完整構思未來營運的方向,俾日後實 際營運時有明確的依循,有計畫地經營,而非摸著 石頭過河。 目前廣播產業面臨的問題與困境:多數電 臺定位不明 早年計畫營運的概念,已具體落實在廣播電 視法的條文當中。但關尚仁指出,時至今日,多數 廣播電臺的觀念仍停留在傳統階段,也就是未能先 構思電臺的定位再製作節目,反而是用一個個的節 目,堆疊出一個電臺,未能走出自己的類型與風 格,只能在激烈的紅海競爭中流血廝殺。關尚仁認 為,不同的聽眾有著不同的收聽情況,電臺可以針 對聽眾的特質,諸如年齡、職業、居住地區等,進 行相對應的節目設計,如此,縱然市場上同時存在 多家電臺,但因定位有所區隔,訴求的聽眾不同, 自然都能尋得生存利基,進而將廣播的餅做大,並 且提升產業的競爭優勢。 關尚仁表示,當前為數眾多的廣播電臺中, 具較清楚區隔的類型電臺,約占電臺總數之20%。 類型所指的是電臺播放的音樂,但類型電臺並非僅 播放音樂,亦提供目標聽眾所需要的資訊,這些電 臺的特點是以策略管理,有清楚明確的定位、能按 照閱聽眾的需求喜好,並掌握聽眾的生活脈動(life pulse),進而延伸至節目規畫,針對不同時段安排合 宜的廣播內容節奏,因此目標聽眾很明確,而且對 電臺的忠誠度很高。 至於另外80%電臺的節目安排,仍停留在傳統 05
的觀念,即播放內容仍然是單純的節目堆砌編排, 無法從中找尋到清楚的脈絡與定位,因此雖是同一 電臺的節目,內容風格卻大相逕庭,前一時段節目 結束更換到下一節目時,易形成驅趕原有的聽眾切 換到其他電臺之現象,因此自然無法提高和累積聽 眾收聽比例。關尚仁說,廣播節目需要忠實聽眾的 支持,才能長期播出。因此,電臺如果沒有明確的 風格定位與行銷策略,無法建立聽眾長期收聽的習 慣,就無法達到「觀眾留續(audience flow)」的 目的,連原有的聽眾群都會流失,自然無法得到廣 告主的青睞,而不利電臺營運。 關尚仁指出,當前廣播電臺的廣告市場狀況, 是20%的類型電臺,賺走80%的廣告市場收益;而 80%的傳統電臺,卻只能搶食剩餘的20%市場。 關尚仁認為,如果在80%的傳統電臺中,能有至 少30%能夠覺察,並朝類型化電臺的方向進行,節 目自然產生區隔,廣播的市場就會擴張,當前的形 貌也會改變,同時也可以落實廣電法揭示的「多元 化」精神。 生活脈動是節目定位規畫的好判準 關尚仁分析,1天24小時,每個時段各有其生 活節奏及生活脈動,聽眾的心情與想獲得的資訊也 會隨之變化,電臺可以依此規畫節目。他舉例,如 每天上午是大家準備上班上課之際,生活步調快, 因此播放的音樂和DJ的語調,要有中快板的感覺, 聽眾渴望藉由輕快的音樂帶動一天的氣氛,並且希 望獲得大量的生活資訊(如天氣、交通路況等); 下午時,若針對辦公室上班族聽眾,則以中板的節 奏較佳,但若是住家聽眾,則可轉到中慢板;如果 聽眾正在行車,則適合中板到快板的節奏。而到下 班之後,由於累積整天的緊繃與疲累,只想好好沉 澱放鬆,柔和的音樂則成為不錯的選擇,再搭配軟 性的藝文資訊,可以幫助聽眾計畫下班後和假日的 悠閒時光。電臺的經營管理者可以根據目標聽眾之 生活脈動規畫節目,如此一來節目自然可與其他電 臺節目產生區隔,進一步養成聽眾的收聽習慣,將 廣播產業的餅做大。 至於目前臺灣的類型電臺有那些,關尚仁舉出 幾種類型- 一、當代熱門音樂電臺(contemporary hi t radio) 以播放流行樂曲為主,節目依音樂總監所 篩選、編排的音樂持續播放,主持人僅串場 或適度簡要地播報娛樂和生活等軟性的資 訊。此類型電臺的目標收聽族群,集中於15 歲以上的青少年到30多歲的青壯年。KISS Radio就是很典型的當代熱門音樂電台。 二、成人當代音樂電臺(AC, a d u l t c o n - temporary radio) 這類型電臺以播放抒情風、R&B的歌曲為 主,風格較為軟性、無壓力,目標收聽族群 集中在35歲到55歲之間。由於這階段年齡 層多為上班族,有吸收大量資訊的需求, 因此電臺在播放音樂之餘,也會根據時段 提供相關的生活資訊(如保健、旅遊資訊 等)。甚至將目標聽眾年齡層細分,還可再 區分為Soft AC、Hot AC等更多類型。好事 聯播網即屬於成人當代音樂電臺。 三、古典音樂臺(classical radio) 台北愛樂電臺就是明顯的古典音樂類型電 臺,古典音樂是播放類型的最大宗,搭配 其他音樂如歌劇、配樂、室內樂、爵士樂, 06
由具專業音樂素養的主持人引導,主持人 的話不多,以音樂播放為主。廣播區域集 中在都會區,20多歲到50多歲是主力收聽 群,多注重生活品味,有一定消費能力。 關尚仁指出,依據國外的經驗,類型電臺甚至 可以畫分出高達80多種類別,電臺經營者若願意用 心了解聽眾的需求,相信還可以發展出比現在更多 樣的類型電臺。 數位時代,對廣播電臺經營者的建議 關尚仁表示,國內目前雖然廣播電臺為數眾 多,但因廣播電臺經營的成本不若電視高,調整的 速度快、彈性大,如果能掌握目標聽眾的喜好與生 活脈動,詳加設計節目內容,將有助於廣播電臺建 立自身品牌的識別度,進而成為大眾傳播媒介中的 「精品店」,創造出個別的特色和市場,立於不敗 之地。 關尚仁提出兩點具體的建議,首先,他建議電 臺經營者引入策略管理的觀念,善用行銷學的STP 策略,亦即segmentation(區隔)、targeting(設 定目標聽眾)以及positioning(定位)的概念,來 規畫自己的營運方向,並朝此定位去發展,才能贏 在起跑點,並擁有競爭優勢,以擴張廣播收聽人口 並擴大廣播的市場。 其次,他建議節目的內容產製,應朝「模組 化」的方式變革。過去類比時代,廣播節目多半是 播送完畢便「船過水無痕」,但隨著數位化技術發 展,國內廣播業者多已引進RCS (Radio Computer System) ,可惜未善加利用,仍多視為節目現場音 控的工具。RCS或其他自動排播系統,實際上是數 位化的資料庫,節目所需的音樂、新聞、資訊及廣 告等4大類資料,均可藉由電腦輔助建立資料庫,並 可依照節目的需求,透過電腦自動編排系統,進入 資料庫提取並予串連後播出,大大減輕DJ或節目主 持人的工作量,如此一來,廣播數位的生產效率將 更提高,且降低製作成本。關尚仁說,善加利用數 位化系統所建立的模組化資料,將可強化廣播業者 蓄積節目製作的核心能力,例如許多實用資訊,便 可大量保存,累積至日後相似情境重複運用,節省 製作成本。關尚仁強調,廣播走向模組化經營的好 處甚多,甚至業者若想新增頻道,只要透過數位內 容重組編排,即可產製另一套節目,且不需新增大 量人力。 開拓廣播新藍海 關尚仁指出,數十年來各種媒體科技日新月 異,但廣播並沒有式微,聽眾其實一直存在,但是 廣播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長期以來忽略了社會的脈 動,背離了聽眾的需求,以致聽眾流失。他強調, 無論行動通訊裝置發展到何種程度,人類只有靠廣 播傳達的音訊,才能一心多用,因此廣播絕對有發 展的空間。 關尚仁說,「廣播就怕你不出門,電視就怕 你不回家」,因此他建議,廣播產業可加強與手機 等行動通訊業者結合,以MTV式或畫面式的聲音 頻道,補足行動通訊業者雖有平臺和通路,但卻缺 少內容的不足。他認為,廣播未來的主戰場將會在 行動收聽,以及上班族、銀髮族的陪伴性收聽。廣 播人應體察時勢所趨,善用輕薄短小普及便利的特 性,將市場愈做愈大,開拓廣播市場的新藍海。 07
呈現在地觀點 凝聚社區共識 英國社區廣播電臺簡介 ■王月玫 前言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各種新的傳播媒介不斷 被引進我們的生活中,傳統的廣播電臺,似乎有逐 漸被其他媒體取代的趨勢。但廣播音訊接收成本低 廉及便利收聽的特性,尚為其他媒體所不能企及。 因此,如何發揮廣播電臺的特長,俾在數位匯流的 洪流中取得生存的立基點,是廣播產業發展亟需思 考的課題。 觀察廣播音訊發展,目前約有兩種走向,一 是擴大聽眾的基礎,例如,與行動裝置等其他載具 結合,使閱聽人有更多接收音訊的管道;再者,則 是訴諸內容的分殊化,例如鎖定特定社區或族群為 目標聽眾,設計安排異於其他媒體的內容,以吸引 其加入收聽的行列,並培養對電臺的忠誠度。近年 來,歐美等先進國家迭立法開放設置服務特定社區 (community)的小型廣播電臺,以落實對於在地或特 殊族群的服務,同時實踐民眾近用(access)媒體的 權利,為廣播電臺的發展再開拓一條新的道路1 。 本文介紹英國的社區廣播電臺2 (communi ty radio),說明包括其定義、特色、運作方式、經營狀 況,及其所發揮的功能及效益等各面向,以增進吾 人對於其他國家廣播電臺發展的認識與了解。 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定義及其特色 社區廣播電臺的定義 根據英國2004年通過的社區廣播電臺法( the Community Radio Order, 2004),社區廣播電臺涵 蓋小範圍的地理區域,電波涵蓋範圍為半徑5公里, 營運係以非營利(not-for-profit)的基礎進行,並以增 進公眾的社會利益(social gain)為目的。 社區廣播 電臺的節目必須反映聽眾的需求和利益,電臺不只 是談論所屬的社區,還必須扮演社區的核心。這意 味著,電臺必須和聽眾建立直接的關係,提供社區 1 . 英國於2 0 0 4 年通過社區廣播電臺法, 賦予社區廣播電臺設置的法源。美國亦於2 0 1 0 年通過地方社區廣播電臺法 ( L o c a l C o m m u n i t y R a d i o A c t , L C R A ),開放於全美各地設置非商業性的低功率調頻廣播臺( L o w P o w e r F M , L P F M ) 。 2.本文資料係取自http://consumers.ofcom.org.uk/2011/05/a-guide-to-community-radio/ (英國社區廣播電臺簡介)、http://licensing.ofcom.org.uk/ binaries/radio/community/thirdround/notesofguidance.pdf(申請社區廣播電臺及獲得籌設許可者須知)、http://stakeholders.ofcom.org.uk/broadcasting/ radio/community/annual-reports/10-11/(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年報2010/2011)、http://stakeholders.ofcom.org.uk/binaries/research/radio-research/ smallradio.pdf(英國小型廣播電臺的未來),及http://www.creatingexcellence.org.uk/print-section-article239.html(社區廣播電臺-社區永續發展之聲)。 08
成員接受培訓的機會,並確保所屬社區的成員都能 夠參與電臺的運作。 非營利的涵義 有關非營利的涵義,並非指社區廣播電臺不 得播出廣告。大部分的電臺可以播送廣告或接受贊 助,但廣播電臺的收益,不可以分配給股東,或讓 電臺者經營從中獲利。但電臺可將獲利用以支付員 工薪資。易言之,電臺任何的收益或盈餘,必須運 用於改善電臺未來的服務,或用來增進電臺目標社 區(群)的社會利益。 何謂社會利益 2004年訂定的社區廣播電臺法,明訂為實踐社 區(群)中的個人以及其他公眾成員的社會利益, 社區廣播電臺必須達成4項法定目標: 1.電臺播出的內容,必須照顧到未被現有廣 播服務滿足的聽眾 (underserved by such services) 2.促進意見的相互討論和表達 3.提供非屬電臺員工之教育或訓練的機會 4.可增進對於特定社區(群)的認識,及強化 社區(群)的凝聚力 社區廣播電臺服務的特色 社區電臺服務須具備的特性,也規範在社區廣 播電臺法。為合乎法令要求,俾取得特許執照,申 設者提出的服務的營運計畫內容,須符合以下幾項 要項: 1.必須是為公眾或特定社區(群)3 成員的福祉 服務,以增進其社會利益,而非為增進電臺 經營者個別的商業、財務或其他物質上的利 益而設置。 2.必須致力於服務一個或多個社區(群),不 論其服務是否同時擴及其他公眾。 3.必須將營運產生的收益,完全用在提升未來 服務,或為公眾及其目標社區(群)傳遞社 會利益。 4.必須提供目標社區(群)的成員參與電臺運 作和管理的機會。 5.必須對目標社區(群)負責。 為達成以上的目標,每家申設者必須提出一組 「關鍵承諾」(key commitments),這些承諾是核發 電臺執照的附款,說明電臺將如何落實其特色,以 促進社會利益。電臺的「關鍵承諾」應說明電臺如 何對自己的目標社區(群)(target community)負 責、如何保障目標社區(群)近用權、其節目製播 欲達成的目標,以及關於電臺對人才培訓和達成社 會利益等目標的承諾。 英國通傳管理機關Ofcom在審查申請者資格 時,將評估申設者未來遵守承諾的能力、營運計畫 的內容符合相關目標社區(群)成員品味和利益的 程度、節目內容能否提供聽眾更廣泛的選擇、節目 內容與目前服務當地的其他廣播電臺是否有所區 3. 英國社區廣播電臺法對社(群)的定義,是指人們因為在特定的地區共同生活、工作、接受教育或訓練,而形成地理上的社區。另外,具有一個或多個共同興 趣、特徵的公眾,也是該法對社區(群)的定義。 09
隔、當地居民對所申設電臺需求和支持的程度具體 證明、電臺成立後可為相關社區(群)帶來多少社 會利益的具體事證、廣播電臺的目標社區(群)能 否對社區廣播電臺課責,以及目標社區(群)的成 員可以近用該電臺設備,或接受使用這些設備相關 訓練的機會多寡,作為是否准許社區廣播電臺設立 的標準。 社區廣播電臺發展現況概述 2004年9月,Ofcom開始受理首梯次社區廣播 電臺執照申請,目前已完成2梯次釋照,正進行第3 梯次釋照作業中。每一梯次釋照公告,均將全英國 分為若干區域,分階段公告各區域受理申請的時間 表。至於申請後是否核發籌設許可,係由Ofcom理 事會(Ofcom board)的常設委員會-廣播執照釋照審 議委員會(Radio Licensing Committee)決定。成功 圖一、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年度開播家數及年度社區廣播電臺 總數 資料來源: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年報2010/2011。長條圖內數字 代表社區廣播電臺數。 4. 但少數社區廣播電臺因涵蓋範圍與商業電臺重疊,為免社區廣播電臺設立不當影響商業電臺的利益,因此Ofcom將會評估是否禁止社區廣播電臺播出廣告或 接受贊助,抑或另訂此類收益占電臺收入的上限。 申請到籌設許可的團體,必須在2年內開始播音,執 照的有效期限為5年。 第1家社區廣播電臺於2005年11月開始播音。 根據Ofcom於2011年11月公布的社區廣播電臺年 報,目前英國已釋出231張社區廣播電臺執照,營運 中的社區廣播電臺近200家。獲得執照的電臺,有 187家位於英格蘭、14家位於北愛爾蘭、20家在蘇 格蘭、10家位在威爾斯。 社區廣播電臺的營運概況 如同前述, 社區廣播電臺雖是以非營利 為基礎, 但原則上仍得播出商業廣告4 或接 受贊助。另外, 來自公眾的捐款、地方政府 補助, 和O f c o m 負責管理的社區廣播電臺基 金(Commu n i t y Ra d i o F u n d ) 等各方的資 金挹注, 也是社區廣播電臺主要收入來源。 凡是播音超過1年的社區廣播電臺,依規定必須 向Ofcom提出年報。年報內容必須說明如何實踐電 臺的關鍵承諾,並且交代電臺收入來源及支出項目。 2011年11月出版的年報顯示,社區廣播電臺的 平均收入約6萬3,000英鎊。至於中位數,亦即電臺收 入分布的中間點,相較於平均低了許多,僅落在4萬 2,000鎊,原因是少數電臺獲利遠超過大多數電臺所 致。4家獲利最高的社區廣播電臺,在調查期間的收 入都在25萬英鎊以上,合計收入超過150萬英鎊,約 是收入最少的74家電臺收入總和。如果排除這4家收 入最高的電臺,則平均收入降至5萬4,500英鎊。 10
圖二、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分布圖 資料來源: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年報2010/2011 11
社區廣播電臺一般而言支出略為高於收入。電 臺的營運成本平均約6萬4,500英鎊。人事費仍然是 社區廣播電臺最大宗的支出,約占成本的50%,辦 公室和技術方面的花費則次之。有44%的電臺回報 的年度財報呈現虧損,其中有24%(39家電臺)虧 損超過1萬英鎊,赤字最高的一家達9萬英鎊。 表一: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各年度收入平均數及中位數(單 位:英鎊) 2010/11 2009/10 2008/09 2007/08 收入 平均 (mean) £63,000 £74,500 £79,000 £101,000 收入 中位數 (median) £42,000 £44,500 £50,000 £ 66,500 資料來源: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年報2010/2011 表二: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各年度支出平均數及中位數(單 位:英鎊) 2010/11 2009/10 2008/09 2007/08 收入 平均 (mean) £64,500 £74,500 £81,000 £101,000 收入 中位數 (median) £40,000 £52,500 £52,000 £64,500 資料來源:英國社區廣播電臺年報2010/2011 社區廣播電臺的成就 儘管因總體經濟環境日趨艱困,致廣告收入衰 退、公共財源挹注削減,使得社區廣播電臺或多或 少面臨財務困難,但社區廣播電臺確實帶給在地聽 眾其他廣播電臺無法取代的服務,也獲得聽眾極高 的評價,其內容特色包括提供微觀的地方資訊(micro local informat ion)、多樣化的娛樂內容(qui rky entertainment)、在地認同感(local identity),以及 多種族裔語言播出節目等。這些電臺已成為聽眾所 屬社區(群)的代表,因此對聽眾而言別具意義。 即使聽眾未必長時間收聽社區廣播電臺的節目,但 其投入的程度,遠高於對其他電臺。 此外,為了踐履其關鍵承諾,社區廣播電臺必 須提供社區成員近用媒體的機會及相關訓練,也造 就了大批志工積極投入電臺的運作。Ofcom統計, 每家社區廣播電臺平均有78位全年服務的志工,每 周合計約貢獻295個工作時數給電臺。英國全境社 區廣播電臺經營成本合計約1千萬英鎊,但此一產業 每年度創造近1萬2,500個志願工作的機會,以及累 計每周超過4萬5,000個小時的志願工作時數,其效 益遠遠高於成本。而社區廣播電臺提供在地資訊服 務,充分發揮促進社區融合、鼓勵社區發展、帶動 社區再生等功能,對於英國境內少數族裔語言傳承 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結語 英國社區廣播電臺成立發展至今不到10年,是 否能為廣播電臺的經營模式創造成功的典範,尚待 時間檢驗,英國政府亦仍持續調整及修正社區廣播 電臺的規範。但此類電臺為破除社區藩籬、凝聚社 區共識所帶來的正面效益,確實不容忽視,相信亦 有我國小型電臺未來發展可借鑑之處。(作者為傳 播內容處專員) 12
落實自律內控 保障聽眾收聽權益 廣播內容製播規範準則— 自廣播電視法第21條之核處案例談起 ■吳劭薇 小朋友愛聽的床邊故事,辦公室裡飄 揚的流行音樂;開車時少不了路況報導,寂 寞時忍不住Call-in點歌…長久以來,廣播以獨 特的親和力陪伴著我們,持續扮演社會中重 要的情感支持力量。隨著傳播科技進步與消 費社會興起,催化了激烈的市場競爭與生態 變遷,加上複雜的政經現實拉扯,讓此傳統 媒介的使用與滿足不再單純,公共利益的理 念更是不斷稀釋。觀察臺灣廣播產業現況, 部分定位清楚之電臺及聯播網,積極經營其 目標市場,創造品牌價值,致力發展廣播媒 體的特長,以與其他強勢媒體競爭共生;然 而仍有部分業者游走於法律邊緣、爭食短期 獲利,不但削弱電臺本身的競爭力,也影響 閱聽人權益與產業長遠發展。 外製外包的節目內容 廣播媒體的陪伴特質,在獲利競爭的壓力下, 產業的經營模式,產生極大的變化,有部分號稱全 方位服務的電臺,掌握了聽眾的習性,卻將節目及 廣告時段多數委由外製單位製作,此類節目以推介 商品為主,製作單位為吸引聽眾收聽,進而購買相 關商品,以獲取商業收益,其節目內容及風格係針 對其商品目標消費者而設計,如推介中老年者保健 食品,則以養生資訊、講古、點歌及聊天等,拉近 與聽眾間之距離,甚而一通電話送貨到府等;倘欲 推介壯陽藥,則將食色性也之人性本能融入節目情 境,以促進兩性和諧或增加生活情趣為由,透過講 述奇聞軼事,舖陳涉及性器官及性行為的內容,言 詞露骨渲染(或有不當之兩性觀點),藉此吸引、 刺激聽眾購買相關商品,此種經營模式,遠比Dallas Smythe的「閱聽人商品論」1 激進,本質更接近購 物平臺,已悖離媒體倫理、言論自由的討論範圍, 而涉入了公序良俗、兒少保護等規範之探討。同 時,因電臺自行產製節目之數量降低,逐漸喪失內 容產製能力,陷入缺乏人才及願景等窘境,致形成 外製節目當道之惡性循環中,稀有的頻譜公共財遂 成為追逐營利的行銷工具。 廣播電視法第21條之核處 對於「妨害公序良俗、傷害兒少身心健康」此 類不確定之法律概念,為適當兼顧社會多元價值及 言論自由,違規個案係先交由民間團體代表、相關 領域學者及實務工作者組成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 諮詢會議」討論,逐一聆聽個案內容後個別提出諮 1.加拿大媒體經濟學家Smythe於1977年提出閱聽人商品(audience commodity)論,認為商業電視臺以節目引誘閱聽人收看廣告,以廣告訊息為原料 進行勞動,生產出商品閱聽人,再經收視率調查機構分類包裝後賣給廣告主。如此一來,閱聽人便成為仰賴廣告支撐的商業媒體所存活營利的基礎。 亦即,持此論者認為,大眾媒介內的本質,並不在於提供資訊、娛樂或教育性素材,其本質是傳輸給閱聽人的一種誘惑品(禮物、賄賂或免費午餐),或 利用精彩的節目綁架閱聽眾,目的則是招徠足夠的閱聽人,並維持他們觀賞電視的忠誠度,以將閱聽人的注意力與時間賣給廣告商從中獲取暴利。該 理論最初發表於Smythe, D. (1977). Communications: Blindspot of western marxism.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Theory, 1(3), 1-27. 13
詢意見,再由本會依職權作最後決議。觀諸本會近 年核處廣播內容妨害公序良俗、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之案例,違規個案雖少,惟其違規情節重大,備受社 會矚目。時代的進步,社會日趨多元,而多元價值益 備受尊重,兒少保護、人性尊嚴、隱私維護等各項權 益保護因而更受關注,隨著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及相關法規的修訂,更形強化媒體應肩負之 社會責任,我國兒少保護等相關機制也更臻周延。 近期英國亦關注此相關議題,鑒於發生數件廣播播 出冒犯性言詞案例,特參酌多年來的相關研究,在 2011年發表了研究報告,進而訂定關於廣播播出冒 犯性言詞的指導準則(Ofcom Guidance:Offensive language on radio),以協助廣播業者遵行廣電製播 規範(Ofcom Broadcasting Code,以下簡稱製播規 範)。本文茲摘譯整理部分內容以為參考。 他山之石-Ofcom的調查報告及相關準則 Ofcom定期調查閱聽人對於冒犯性言詞議題之 意見,發現聽眾持續對此問題表達關注,尤其是針 對兒童可能收聽的時段。2010年研究顯示,許多 聽眾認為,影響聽眾期待的因素中,電臺及節目類 型比播出時間更為重要,然而,聽眾普遍預期,日 間節目中不應出現強烈言詞,無論兒童是否可能收 聽或爭議的節目類型為何。另,廣播業者縱然難以 防範現場節目播出冒犯性言詞,惟一旦發生此類情 況,聽眾仍期待廣播者公開道歉並迅速補救,以避 免情事惡化。 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 為了保護18歲以下之未成年人,Ofcom在其製 播規範中要求廣播業者於評斷節目編排妥適性時, 須同時考量所有的相關因素,包含內容性質、兒童 3 閱聽人的預估人數與年齡範圍,以及電臺性質與特 殊節目編排。其基本概念為「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 應加強規範」,原則為: 1、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不得播出極度冒犯 性的言詞; 2、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不得播出冒犯性言 詞,除非有合理脈絡支持,對於可能侵擾 兒童的內容,應揭示適當且清晰的資訊; 3、節目編排應避免兒童收聽不適合的內容; 4、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後,節目過渡至成人 內容不得過於突兀。 所謂「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係指:「上下學 及早餐時段,但可能包含其他時段」。劃分兒童最 可能收聽時段時,Ofcom參考所有可用資訊,依閱 聽人收聽資料分析及先前相關決議,要求廣播業者 特別留意以下時段的廣播內容: 1、學期中週一至週五06:00至09:00間及15:00 至19:00間;及 2、週末06:00至19:00間,以及學校假期中週 一至週五同時段。 Of c om特別列舉「音樂歌詞」( l y r i c s i n music t racks)、「現場演唱/採訪/錄音室訪談」 (l ive music per formances/ interviews/studio c o n v e r s a t i o n ) 、「現場談話性內容」( l i v e speech)以及「娛樂性內容」(comedy)來說明 準則: 音樂歌詞 Of c om知曉音樂為廣播節目的基本元素, 亦知特定音樂類型的歌詞容易出現冒犯性言詞。 因此,為保障廣播業者的表現自由及閱聽人的資 訊權,在符合製播規範之前提下,廣播業者得自 主編輯可能出現冒犯性言詞的內容。兒童喜好的 音樂類型廣泛,但若歌詞可能讓兒童或父母困擾 或反感, 廣播業者應採取適當措施, 如重新混 音及編輯歌曲, 以減輕任何可能的損害。於兒 童最可能收聽時段,廣播業者尤應加強防範。部 分歌曲於電視播出時, 因伴隨清晰的性暗示影 2.本指導準則須一併參閱廣電製播規範第1節,網址http://stakeholders.ofcom.org.uk/binaries/broadcast/guidance/831193/section1.pdf。 3.Ofcom Broadcasting Code對於兒童之定義,係指未滿15歲者。 14
像,如音樂錄影帶,整體內容強度提高,較易讓閱聽 人反感。然而,廣播業者播出此類歌曲時,雖無影 像,仍應提高警覺,避免冒犯性歌詞造成侵擾。廣播 業者應適度監控所有播出內容,一旦於兒童最可能收 聽時段內播出冒犯性言詞,廣播業者應及早道歉並致 力減輕損害,最佳時機為相關節目播出的適當時點。 此外,業者亦應立即採取行動,避免類似案例發生。 倘播出歌曲明顯為成人取向時,廣播業者應特別留 意。例如城市藍調和節奏藍調等特定音樂類型,歌詞 經常觸及各種成人主題,如吸毒及性行為;因此,在 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內,廣播業者應避免播出描述吸 毒、性行為或性主題的露骨歌詞。若電臺或特定節目 的目標聽眾為青少年,廣播業者應特別留意本準則。 現場演唱∕採訪∕錄音室訪談 Ofcom認同對於含風險元素的特定直播內容, 廣播業者應能自由行使編輯權,但現場直播時,仍應 謹慎在編輯自由及未成年人保護之間求取平衡,換言 之,業者雖得於容許的風險範圍內自主編排可能出現 冒犯性言詞的內容,但仍須採取妥善措施保障18歲 以下之未成年人。對於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的直播內 容,廣播業者除應事前防範強烈言詞的播出,亦應機 動因應任何違反製播規範的情事,及時採取適當行動 來避免或減輕損害。排定播出之節目若係於兒童最可 能收聽時段或有兒童喜愛的演藝人員,而電臺業者預 期該節目可能出現冒犯性言詞,可以考慮採取下列防 範及因應措施: 1、評估特定演藝人員使用冒犯性言詞的風險; 2、事先提醒演藝人員及其代理人不得於直播 時使用冒犯性言詞,必要時,於出場前再 度提醒; 3、直播前及直播中適當提醒; 4、一旦播出冒犯性言詞,應及早於相關節目 道歉。 現場談話性內容 Ofcom瞭解現場播報及評論新聞時事為廣播內 容大宗,亦知眾多熱門的現場談話性節目向以名嘴 主持人及其他參與者的辛辣時事評論著稱,且可能 造成聽眾不悅,然而,基於保障表現自由,若潛在 冒犯性言詞具合理脈絡支持,Ofcom即認同此類廣 播內容的重要性。此外,在日間時段,廣播業者應 確保各類型現場節目的主持人與參與者隨時留意用 詞,並應將製播規範之要求,充分告知此類節目的 來賓,呼籲其除非有合理脈絡支持,應避免使用冒 犯性言詞。現場節目中,若參與者在直播時使用冒 犯性言詞(含歧視性言詞),但主持人立即道歉且 ∕或加以駁斥,或能減輕及降低損害。另外,關於 意外播出冒犯性言詞的處理方式,雖屬廣播業者的 編輯決策權,但因其對所有內容須負完全責任,業 者仍應適度監控所有的播出內容。 娛樂性內容 喜劇與大眾娛樂向易觸及爭議與敏感議題,並 不時挑戰成規(pushing boundaries),而表現自由乃 Ofcom認同的重要原則,因此沒有任何題材或言詞會 被視為禁忌,凡具合理脈絡支持,任何主題皆得為喜 劇主題。基於保障表意自由,若個案經認定其冒犯性 言詞具合理脈絡支持,Ofcom將適度放寬該娛樂性內 容的管制。然而,廣播業者仍應留意,若以新聞時事 作為幽默題材,確有侵擾聽眾之風險。一般而言,事 件發生與播出時間相隔越久,引起聽眾反感的風險通 常越低。 二、適當的公眾保護4 4. 本指導準則須一併參閱廣電製播規範第2節,網址http://stakeholders.ofcom.org.uk/binaries/broadcast/guidance/831193/section2.pdf。 15
製播規範係為確保一般公認標準能適用於電 視與廣播內容,以免公眾遭受此類冒犯性言詞與有 害內容的侵擾;為符合前揭標準,廣播業者須確保 冒犯性內容具合理脈絡支持,此類內容包括冒犯性 言詞、暴力、情色、性暴力、侮辱、侵擾、侵犯人 格尊嚴、歧視待遇或言詞(如針對年齡、殘疾、性 別、種族、宗教、信仰及性向),另應加播適當輔 助資訊以避免或減輕損害。 對於廣播播出冒犯性言詞的認定裁處,係視個 案情況處理。Ofcom將優先參酌業者的理由,並視 播出時間、目標聽眾規模與組成、播出電臺及聽眾 期待等因素,就個案情況作出最適處置。另外,在 兒童不常收聽時段內,製播規範雖未禁止電臺播出 冒犯性言詞,但由2010年研究發現,聽眾普遍預 期,日間節目中不應出現強烈言詞,無論兒童是否 收聽或爭議的節目類型為何。因此,若於日間播出 冒犯性言詞,雖非兒童最可能收聽時段,廣播業者 仍應確保播出冒犯性言詞具合理脈絡支持,避免侵 擾成人聽眾。因此Ofcom作成任何決議前,將考量 特定電臺該播出時段的閱聽人期待。 三、小結 Ofcom提醒業者首先要注意兒童最可能收聽時 段內不得播出極度冒犯性的言詞,且若無合理脈絡 支持,亦不得播出略為冒犯性的言詞,又節目編排 應漸進過渡,不得突兀切割,以盡可能降低兒童意 外接觸成人內容的風險。Ofcom瞭解現場節目監管 不易,但仍要求廣播業者對直播內容採取事先防範 與事後補救措施,如預估播出冒犯性言詞的風險、 增加輔助辨識資訊、提醒來賓謹慎用詞、適時制止 脫序表現以及及早道歉減輕損害等。 核處之後 檢視本會近年核處廣播內容妨害公序良俗、 傷害兒童身心健康之案例,其中部分案件內容具備 了極度冒犯性言詞,詳細描述、渲染性行為,語調 煽情曖昧,亦無合理脈絡支持,且部分案例係於兒 少最可能收聽時段內播送,或雖非於兒少最可能收 聽時段播送,但卻十分接近該時段,誠如一般聽眾 所期待,日間時段不應出現強烈言詞;現今公共場 所及搭乘計程車時收聽廣播情形普遍,該等強烈言 詞,尤其涉及鉅細靡遺渲染性行為之廣播內容,將 使一起收聽之聽眾限於困窘之境。該類違規案例之 節目屬性多以推介壯陽藥為目的,電臺業者可預見 節目營造之整體氛圍易涉及性議題,因此應事先提 醒製播單位及主持人注意其遣詞用字以免侵擾公 眾,且因電臺業者對其播出之所有內容須負完全責 任,縱其為聯播節目或外製節目,電臺業者仍應監 控所有播出內容,意即應符合我國廣播電視法施行 細則第29條第3項前段對於未經指定事先審查之節 目,應由電臺自行負責審查後播送之規定,且一旦 有冒犯性內容播出,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以降低危 害,因此業者若能參考前揭原則製播節目及落實內 控問責機制,將能大幅降低不妥內容,也不致產生 同一節目一再播送嚴重違規內容甚或影響其換發執 照之重大違規情事。 電子媒體的穿透力與影響力是大眾傳播的恆久 話題,媒體延伸了人類的感官,卻也反向改變了人 們的認知。無論是廣播、電視或網路,透過這些連 結公私領域的通道,人們觀察、想像、再建構自己 的生活世界;媒體和閱聽人的關係是如此地親密, 以致於真實與虛擬的界線經常模糊不清,一不小心 就可能將人吞噬,正因如此,在這個媒體滲透的時 代,傳播內容管制彷彿站在公益與私利的天平上戒 慎恐懼,規範懲戒只是手段,媒體如能於製播節目 時將兒少保護及民眾期待等銘記於心,並具體落實 自律內控機制,相信就能達到增進社會福祉及產業 長久良性發展之雙贏目標。 (作者為傳播內容處科員) 16
回顧違規案例 研提課責機制 臺灣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處個案為例 ■姜兆宇* 研究動機 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 a t i o n a 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以下簡稱NCC)成 立之前,監察院坦言,政府對媒體的管理既失職, 也失控(黃煌雄、黃勤鎮,2005);此刻,NCC已 邁入第五年,政府是否肩負起媒體管理的責任? 目前,台灣尚未出現以「外部成本」觀點切入討 論「電視新聞內容管制」的相關研究,因此本研究 希望結合媒體內容管制與經濟學的外部成本概念, 從NCC對電視新聞核處的個案切入,檢視電視新聞 對全體閱聽人所造成的外部成本;而在NCC管制之 後,電視新聞頻道的外部成本如何內部化?除了與 既有之媒體外部成本理論對話,本研究也希望了解 台灣電視新聞外部成本的創生原因、NCC核處的成 本與效益,並給予「電視新聞外部成本內部化」政 策建議。 文獻回顧 本文在此將結合經濟學的外部性理論與媒介污 染,首先談媒體的外部效果,並深入分析其外部成 本的種類;其次則分別從市場化及非市場化兩種管 道,梳理媒體外部成本的解決之道;最後則審視我 國行政主管機關對媒體之管制。 一、媒體的外部效果 本研究所聚焦之「外部效果」為:某項活動對其 他人產生正面或負面的影響,但受影響者並未付費 或得到補償(吳聰敏,2009);而「正面或負面的 影響」又可稱為「外部經濟、外部不經濟」(沈滿 洪、何靈巧,2002)。 以經濟學的視角分析,已有許多學者討論「媒 體外部性」甚力,本研究基於理論架構完整性並參 考台灣相關研究,決定以C. Edwin Baker(2002) 所提出之外部成本分析架構為基礎,並聚焦於電視 新聞播送後的外部性,包括:一、民意及政治參與 的品質;二、閱聽人與他人的各種互動;三、揭露 與嚇阻權力的濫用;四、置入性行銷;五、無意受 注意,因傳媒曝光而承受之外部成本;六、對消息 來源造成的損失(對於這六類外部成本的相關研 究,詳見論文全文)。 當媒體製造外部成本時,我們應積極思索的 是:如何使外部成本轉為媒體的「內部成本」,亦 *作者為臺大新聞研究所碩士。本論文感謝臺大新聞所副教授洪貞玲指導,惟文責自負。受限於篇幅,本文所引述之書目出處請詳見論文全文。 17
即如何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因為市場中,媒體 會極小化內部成本,以獲得最大利潤。 二、外部成本的解決之道 面對媒體的外部成本,有兩條內部化之道。 我們可以採用非市場化方式,也可以採用市場化 方式。 (一)市場化措施 提出解決外部成本的「市場化措施」的經濟 學家可首推Ronald Coase。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認為,只要財產權(property rights) 或賠償責任(liability) 定義清楚,而且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不太高,市場運作會產生最有 效率的結果,政府不需要介入(吳聰敏,2009)。 至若媒體市場,最基本的媒體污染辯論是「媒 體有權利報導錯誤訊息」或「人民(消費者)有權 利接受正確訊息」的爭論,就社會責任論(social responsibility)而言,人民絕對有權利接受正確訊 息,「排放污染」的媒體當然應該主動輸誠,補償 民眾的損失。而將環境法(environmental law) 的思維應用於媒體,業者可以交易「符合公共利 益的節目」的責任,「付錢∕播放二選一」(pay or play):要不播放一定比率、符合公共利益的節 目;或是付錢給其他電視頻道播,擺脫製播公益節 目的義務(Tsourvakas, 2003)。 但,寇斯定理在涉及少數人的情況下才適用 (Rosen, 2002),否則交易成本將過高。畢竟,一 旦欲以市場化措施將媒體外部成本內部化時,由於 廣電媒體傳播效果巨大,個別閱聽人將付出極高的 交易成本。Coase也強調,在交易成本不等於零的 情況下,我們仍需注意「政府也可能失靈」的問題 (李郁青,2009b),斯言意味著:依靠政府解決 外部成本所需的成本,恐高於交易成本。 儘管大多數經濟學家仍偏愛以「市場導向」 的策略解決外部成本的問題,因為這些方法比直 接管制可能更有效率(Rosen, 2002),但若希冀 純粹以「市場化措施」解決媒體的外部成本,實 有其窒礙難行之處。 (二)非市場化措施 目前,面對媒體的外部成本,各國主要以非市 場化的解決措施,使媒體業者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綜而論之,媒體外部成本內部化的「非市場措施」 包括:業者自律、司法救濟以及行政管制。本研究 戮力檢視NCC的行政管制成效,下文也將進一步討 論之。 經濟學家Arthur Pigou主張,政府應針對造成 外部成本的商品課徵庇古稅(Pigouvian tax),使 廠商吸收外部成本(Varian, 2003)。舉例而言,若 A廠商污染環境,導致B廠商為了維持原有產量,必 須安裝治污設施等,增加的成本支出便是B的外部成 本。由於B廠商不具有公權力,此時便需要政府代為 出面,向A廠商徵收適當費用,建置治污設施,以免 造成更大的危害。 庇古稅的理論,讓排污收費制度成為世界各 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沈滿洪、何靈巧, 2002);而課徵庇古稅的前提有二:一、知道誰在 污染;二、知道其污染量(Rosen, 2002)。然而, 對國家政府而言,很容易判斷哪個節目是帶來公共 利益;卻難以衡量節目的負面效果對民眾造成的 18
「成本」(Tsourvakas, 2003)。根本理由是,對 電視臺而言,「播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成本很高, 因此他們寧可付罰鍰(Tsourvakas, 2003)。 自2001年以來,「電視」始終是家庭裡十分強勢 的媒體,涵蓋率年年破九成,是以本研究將聚焦於 電視新聞的「各種污染」,探討台灣電視新聞的外 部成本「如何被內部化」。   既然有管制廣電媒體之必要,為何需要由「政 府」擔此重任?其背後主要有兩種思維影響政府的 管制力道,分別是市場經濟論(market economics school)及社會價值論(social value school) (Entman, Wildman, 1992)。市場經濟與社會價 值二論述看似處於天平的兩端,經濟學上,當市場 「失靈」時、交易紛爭出現時,市場裡的交易雙方 無法共謀解決之道,必須透過第三者,而在現代社 會中,此第三者亦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制度,但法律 條文無法自行運作,人民所選出的政府便肩負起這 樣的角色(吳聰敏,2005),故從市場經濟而言, 政府應當介入管制廣電媒體,解決市場失靈的問 題;從社會價值論者而言,政府更應時時懷抱公眾 利益。 三、電視新聞管制 Vincent Porter(1989)認為,在世界上,幾乎 每一個國家的電視媒體都被政府管制。回顧我國行 政機關對電視媒體之管制,我國電視事業在1960 年代初期萌芽,在戒嚴時期,從人事到政策,大抵 不出「黨」的掌控;解嚴後,隨著媒體產業蓬勃發 展,政府管制態度也有所轉變,目前,我國通訊傳 播監理機關為NCC,其除了傳承自新聞局,也師法 英、美的傳播管理制度。 本研究所著眼之傳播監理,可分為結構與內容管 制;然而「內容管制=管制全部-結構管制」是一 迷思(石世豪,1999),二者若無法相輔相成,實 無法達到最大效益,本研究著眼的是牽涉言論自由 的「內容管制」,包括我國在內的諸多民主國家的 媒體,對於管制內容往往特別謹慎。   NCC成立後,鑒於傳播內容監理涉及言論自 由、社會價值或道德標準的衡酌等問題,針對違反 節目分級、妨害公序良俗、兒少身心健康等涉及多 元價值判斷之案件,NCC會先發函要求電視頻道業 者陳述意見,再將側錄的內容,提送由社會各界公 正人士代表組成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 討論。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標榜組成多元; NCC代表基於中立,並不參與投票表決。而提送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之案件,會依據違 法情節作成:核處、發函改進、不予處理或其他意 見等諮詢意見,以供NCC委員會議審議參考(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2009年4月10日)。然而,NCC 成立至今,尚無出現「NCC內容管制核處個案」的 相關研究。 四、小結 本研究回顧了媒體外部效果的相關研究,並特 別爬梳媒體外部成本的概念,最終,本研究決定從 Baker所提出之外部成本分類出發,並特別關切新聞 報導播送後的六類外部成本,並扣連至NCC在「內 容管制」上所核處個案,檢視電視新聞之外部成 19
本,並聚焦政府對媒體外部成本的管制,提出政策 建議,了解台灣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 研究方法 一、研究問題 本文之研究從照拂閱聽人之利益出發,關切我 國電視新聞之外部成本,綜合檢討我國媒體內容行 政主管機關之管制作為,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根 植於此,本研究提出兩個核心問題:一、台灣電視 新聞播送後產生了哪些外部成本?如何透過NCC管 制而內部化;二、管制的成本與效益為何? 二、研究架構與對象 本研究之架構乃從NCC所核處之個案切入,先 將其歸類至Baker所提出之電視新聞播送後的六類外 部成本,藉此回答「台灣電視新聞產生了哪些外部 成本?」;其後,再進一步審視各核處個案所依據 之法源,剖析「NCC如何管制媒體內容?」,並以 此分析結果,建議NCC修正管制手段,以達到有效 管制。 在此研究框架下,本論文之研究對象有二。 首先,本研究將與NCC核處個案對話,藉此回答本 文所提出之兩個核心問題;而因本研究題旨為「電 視新聞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故除了分析台灣五家 無線電視臺: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之核 處個案;亦分析衛星電視頻道的新聞核處個案。其 次,本研究檢視NCC執法之法源,包含「衛星廣播 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等與傳播內容管制相關 法律,並扣連至各類外部成本,將法條置於現實新 聞的脈絡中。 三、研究設計 在研究設計上,主要可分為資料蒐集與資料分 析兩階段。 資料蒐集過程中,本文主要採文獻研究法及 質性訪談。文獻研究的來源主要為法令規章、官方 文件及報章雜誌。本研究同時採半結構式訪問,由 研究者先擬定題目(詳見本論文),引導受訪者回 答,同時視訪問情況而有開放性之對談。本研究於 2010年3月19日至2010年5月12日之間,一共訪談 超過20位受訪者,其身分背景分別為:NCC委員、 NCC行政人員、電視頻道新聞主管、公民團體、專 家學者。 本研究蒐集之資料屬於質性資料,可從四種方 法加以分析:刻劃個案、比較預定概念、發掘新概 念及建構理念(鍾倫納,1993),本研究將採刻劃 個案、比較預定概念及建構理念三種方式。為顧及 個案之代表性,各類外部成本所刻劃之個案,係為 單一新聞事件被核處罰鍰「累計最高」者(請參見 表一)。 研究成果與政策建議 本研究從Baker之媒體外部成本理論出發,關 切新聞報導播送後的外部成本,本研究不僅檢視台 灣的電視新聞外部成本,更試圖了解外部成本產生 之原因,以及NCC管制之成本與效益。以下將總結 本研究之發現及政策建議。 一、研究發現 (一)NCC裁處的情況 20
表一:2006到2009年NCC對電視新聞的內容核處分析 電視新聞播送後的六類外部成本 外部成本 種類 民意及政治 參與的品質 閱聽人與 其他人的互動 揭露與嚇阻 權力的濫用 無意受注意 因傳媒曝光 而生之外部 成本 置入性 行銷 對傳媒消 息來源的 損失 案件數/ 罰鍰 6 件核處 罰鍰115 萬 45 件核處罰鍰 1608 萬 5 件核處罰鍰 34.5 萬 4 件核處 罰鍰 90 萬 37 件核處 罰鍰 835 萬 2 件核處 罰鍰 55 萬 代表個案 第6 屆 立法委員 選舉 周政保嗆聲、 越女性遊戲 新店之狼 盧瑞棋 「死而 復生」 娘家、 文茜夢想 驛站 林明樺 綁架集團 落網 就NCC於2006到2009年針對電視新聞核處的 99件個案中,罰鍰總計達27,375,000元。而六類外 部成本中,以「閱聽人與他人的各種互動」與「置 入性行銷」二類個案數、罰鍰額分居一、二名。另 一方面,若分析2006到2009年核處的案件數與罰 鍰,從2006到2008年,「閱聽人與他人的各種互 動」此一外部成本在2007年以後,個案數、罰鍰額 均呈下降的趨勢;反觀「置入性行銷」此一外部成 本,個案數從2006年的5件,一路上升到2008的16 件,直到2009年才下降至10件,而罰鍰額在2009年 仍保持360萬元(請參見圖一、圖二;各類外部成本 之刻劃個案分析詳見本論文)。 值得注意的是,NCC裁處後,業者除了產生 「罰鍰」的成本,也可能因為核處個案產生其它財 務損失。以2007年3月的「周政保亮槍嗆聲」事件而 言,TVBS除了遭NCC核處200萬元;此後兩年,該 台的收視率從第一名掉到第二、第三;而原本TVBS 新聞頻道要落地新加坡,也因為周政保案而取消, 一年損失達數千萬;就廣告而言,台灣廣告主協會 發動所有會員抽TVBS的廣告,在2007年3、4月 份,台內的廣告收入損失了三、四千萬。 (二)媒體面對核處的策略 六類外部成本中,以民意及政治參與的品質而 言,業者會特別注意選前的政治新聞處理;而在閱 聽人與他人的各種互動中,業者透過馬賽克、將畫 面模糊化來降低性、暴力畫面的衝擊;在揭露與嚇 阻權力的濫用中,業者更關照到受害者資訊揭露的 問題;在無意受注意,因傳媒曝光而承受之外部成本, 媒體試圖在搶快與查證之間抓取平衡;而對消息來源 21
圖一:2006到2009年NCC對電視新聞的內容核處個案數 圖二:2006到2009年NCC對電視新聞的內容核處罰鍰 22
造成的損失時,業者與重要的消息來源——警方逐步 建立起採訪的默契;就置入性行銷而言,業者在行銷自 家節目時,多半會操作為「娛樂新聞」,若是為特定產 品行銷,則因為商業利益,自律成效較有限。 此外,NCC成立後,「核處個案」成為各台教育 訓練的基本教材。然而,本研究發現,教育訓練雖有 助於減少罰鍰;卻也出現「教育訓練無助於提升新聞 自律」的反思聲音。 (三)轉嫁罰鍰挑戰了NCC內容管制的有效性 即便NCC透過核處,使電視新聞之外部成本內 部化,部分電視臺透過各種名目,出現「轉嫁罰鍰 給記者」、「轉嫁罰鍰給置入性行銷廣告主」的情 況,此一罰鍰的轉嫁機制,讓NCC核處的有效性受 到挑戰,電視新聞的外部成本也無法由電視臺完全 吸收。 (四)置入性行銷的巨大利益 置入性行銷的背後, 隱藏著龐大的商業利 益。業界除了有「首播一次、重播兩次,一則九十 秒新聞要價十萬元」的行情價;單一新聞台一年光 憑置入性行銷的收入,就可能超過一億;許多電視 臺讓業務部、企劃部,或甚至成立子公司專職操作 置入性行銷,因此,新聞部門無法掌控置入性行銷 的新聞。 而在金錢之外,置入性行銷的對價關係更可以 是人情、公關,或是特定利益、契約,因此,欲使 「置入性行銷」的外部成本內部化,除了調查電視 臺與廣告主的「有形」對價關係,NCC仍直接從播 出的畫面做判斷。 (五)政治置入性行銷的巨大利益 政治置入性行銷同時具有「民意及政治參與的 品質」及「置入性行銷」之外部成本特性,但,目 前NCC唯有在選舉時,才能透過中選會認定予以核 處;由於NCC認定節目廣告化是「商業」的宣傳或 是「特定候選人」的宣傳,倘若是「政策宣傳」, 則難以被認定為「節目廣告化」,最終,政治置入 性行銷成為了NCC核處的漏網之魚。 二、政策建議 本研究以NCC核處個案為基礎,透過資料蒐 集、文獻研究、訪談NCC委員、NCC行政人員、廣 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諮詢委員、電視頻道新聞 主管、公民團體及專家學者後,試圖針對NCC管制 流程、罰鍰額度制定二者,提出政策之建議。 (一)管制流程 透過核處,NCC雖然使電視新聞外部成本內 部化,但「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其尚待 改進之處包括:一、NCC與新聞媒體之業者對核處 的「構成條件」出現認知落差;二、業者並不了解 NCC計算罰鍰之方式;三、諮詢會議是「菁英型」 組成的質疑;四、會議召集人,亦即NCC委員對會 議之影響。 儘管NCC自認「專業」,但NCC應該更積極 23
讓業者、讓社會大眾知道「NCC專業的考量」,據 此,本研究建議,在資訊公開的民主社會,雖毋須 公布每位委員的核處意向,但應該公布電視節目廣 告諮詢會議的發言紀錄;而在利益迴避條款之下, NCC應逐步讓業者參與諮詢會議的運作,進而化解 質疑的聲浪。 (二)重新審度罰鍰額度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 罰鍰案件處理要點」,NCC決定核處罰鍰的金額主 要有三個判斷的因素:一、違法情節;二、以前的 違規紀錄(媒體事業3年內受裁處、警告的次數); 三、有沒有改善、立即停播以及違規的型態,如果 違反多項法令,也會考慮調整罰鍰。然而,本研究 認為,NCC在審酌罰鍰額度時,尚有以下缺失: 一、罰鍰並沒有計算不法利得;二、NCC目前僅考 量3年內受裁處次數,未來更預計修法為2年,顯未 全盤考量電視臺過往的違規紀錄。 (三)建立獎勵機制 本研究發現,NCC對各類外部成本核處時,唯 獨就「為電視臺或特定商品的置入性行銷」及「政 治置入性行銷」二者,因為商業利益巨大,NCC顯得 「管制無力」,就上述缺失而言,本研究建議,罰鍰應 隨物價價整,核處時,NCC可參酌以下指標:一、針 對「置入性行銷」等外部成本的不法利得,NCC應依 「行政罰法」第18條,核處業者之不法利得,避免業 者將罰鍰轉嫁給置入性行銷之出資者;二、NCC應審 慎考量各電視臺所有的違規紀錄,若業者一再重蹈覆 轍,應加重罰鍰;三、倘若業者製造外部成本後,能夠 及時改進;或是因揭弊、監督公權力而創生外部成本 時,NCC可考量其自律程度,或是創生外部效益之多 寡後,酌減罰鍰。 研究限制與展望 一、台灣電視新聞外部成本理論架構尚待擴充 本研究應用了Baker之媒體外部成本分析架 構,關切新聞報導「播送後」的外部成本;然而, 若欲完整考察台灣電視新聞之外部成本,尚需研究 「報導播送前」及「公共財」特性之外部成本。據 此,本研究建議,可從新聞第一線的記者、受訪 者、閱聽人入手,並透過相關司法案件,勾勒電視 新聞外部成本更完整的樣貌。 二、媒體財務資料取得之限制 本研究雖盡可能透過文獻研究、訪談等相關管 道資料蒐集,但對於電視媒體的財務狀況仍然無法 進一步取得相關帳目,而業者對於台內之財務狀況 多半諱莫如深,尤其是置入性行銷的收入,更是業 者全體「不能說的秘密」。 雖然,本研究已分析了NCC核處之成本與效 益,但未能透過經濟學上的「成本效益分析」,更 精確地呈現「NCC核處罰鍰」以及「業者不法利 得」之間的差距。本研究建議,NCC於換照審查 時,應要求業者公開相關帳目資料,藉此進一步了 解媒體新聞部門在「置入性行銷」等外部成本的效 益與成本,以此制定最適罰鍰額。 24
三、NCC委員之政經依賴關係 NCC之施政目標與信念定調為「獨立、負責與 平衡」,能否有效執法?端賴NCC各委員之努力及 獨立性。然而,NCC委員係一任四年,並由行政院 院長提名新任委員人選,經立法院完成人事同意權 行使後任命之;再者,部分NCC委員為大學教授, 任期屆滿後尚需歸建,能否大破大立?NCC委員除 了各自有「成本」考量,複雜的政經關係也牽動著 NCC之決策。 四、各類外部成本對閱聽人之影響 本研究一面刻劃了業者面對「外部成本遭核 處」的對策,一面希望了解閱聽人如何看待各核處 個案,然而,由於諮詢會議相關紀錄係屬NCC內部 資料,無法公布,因此本研究僅能透過訪談諮詢會 議委員,或是研究訴願、NCC相關新聞稿等資料, 盡可能了解諮詢會議的內容。最終,本研究較偏重 外部成本「產製端」的刻劃,而欠缺梳理「接收 端」的影響。因此,本研究建議,未來之研究可聚 焦於本研究所提出之相關核處個案,探求「外部成 本」對閱聽人造成之不良影響程度,並進一步與諮 詢會議相對照,藉此了解諮詢會議是否足堪多元? 而能代表全體閱聽人? 本研究回顧了NCC在2006到2009之間的核處 個案,將Baker之理論架構落實於本土的脈絡之中, 更開啟了台灣電視新聞外部成本之研究,透過媒體 的產、官、學、公民團體四方代表之意見激盪,提 出了具體的政策建議。生活中,電視媒體扮演了舉 足輕重的角色,本研究苦心刻劃新聞媒體亂象的背 後,更期待我國電視新聞專業水準更為提升,裨使 全民獲得更大的外部效益。(論文全文為本會99年 度獎助廣播電視內容研究之碩士論文,本文係作者 自行摘錄) 25
活動宣導零距離 數位轉換到你家 配合地方政府舉辦無線電視 數位轉換宣導活動面面觀 ■陳威光 前言 因應101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數位轉換計劃,自 99年起本會開始於各地辦理小型數位轉換宣導(關 閉類比主站台不在本文討論範圍),而100年正是辦 理此類型宣導會的高峰期,為了解不同樣式宣導會 的宣導效果,爰將參與三種不同類型之宣導會,比較 分析不同場合,不同類型宣導會的宣導效果,以供日 後辦理宣導會時參考。 宣導會類型 南區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與地方政府會 同舉辦之無線電視轉換宣導會,於會場擺置液晶電 視、數位電視機上盒、天線等配備展示如何收看數 位電視,並以液晶電視展現高畫質畫面品質,讓民 眾比較與舊有類比電視的差異性。 宣導會的辦理類型依場地型態分為室內型及戶 外型,或依計劃關閉類比變頻機之涵蓋範圍分為鄉 級宣導會或縣級宣導會。 一、室內型鄉級宣導會: 一般室內型宣導會之場地皆向各地鄉(鎮、市、 區)公所借用會議室舉辦,如100年9月22日於嘉義 縣中埔鄉公所所舉辦的數位電視轉換宣導會即在鄉 公所內部會議室舉行,為讓民眾獲得宣導會舉辦的 資訊,本處承辦科長洪英釋率領同仁至鄉公所拜會 鄉長,以及前往凍仔腳類比轉播站關閉後,所會影響 到的三層村、中埔村、金蘭村、深坑村、東興村、沄水 村、裕民村等7個村落,拜會村長,請村長於宣導會 前,將訊息廣播給村民知悉,且在活動前三日,本處 同仁更下鄉逐戶發放2,000張宣傳單,同時將宣傳單 內容向民眾說明,並廣邀民眾前往參加;當日在宣導 會開始的前半小時進場時,即贈送精美小禮品,現場 更舉辦有獎徵答及數位電視機上盒摸彩,並於宣導 會結束後發放餐盒1份,確實吸引距離鄉公所位置較 遠村落之村民前往參加。宣傳單內容除活動資訊外, 還印製數位無線電視轉換資訊,教導中埔鄉民眾接 收數位電視天線方向,使沒參加宣導會的民眾也能 藉由宣傳單獲得數位轉換的相關資訊,降低年底前 關閉類比轉播站後所引起的民怨。 活動當天,前來參加民眾估計150人,洪英釋科 長先以數位電視轉換宣導廣告片向民眾介紹數位電 視轉換的必要性及優點,再以本處自行拍攝的5分鐘 教學短片教導民眾實際收看數位電視的方法,在短 短20分鐘的宣導說明後,開放民眾現場問題諮詢, 隨後以數位轉換簡要資訊為題舉行有獎徵答,除獲 26
得現場民眾踴躍搶答外,並加深參與民眾對於本次 宣導內容之了解,擴大宣導會辦理成效。 二、戶外型鄉級宣導會: 為擴大宣傳綜效,本處於地方政府舉辦大型活 動時,配合辦理數位電視轉換宣導,如100年6月18 日屏東縣獅子鄉「到底.獅子好芒」活動,即為獅 子鄉公所為推廣愛文芒果所舉辦的芒果節,由鄉公 所搭建舞台,舉辦動感歌舞表演,現場有攤位販售 產品並搭配互動遊戲以吸引民眾參加,為增加活動 內容,鄉公所於會場設有政府政策之宣導攤位,供 公務機關免費申請,本處即利用該活動之攤位擺放 液晶電視並展示數位電視接收效果,並搭配播放數 位電視介紹簡報,同時於現場向路過民眾發放宣傳 單,本處劉代處長豐章也於會場中登台致詞向民眾 說明本會數位轉換政策,以及於該鄉建置數位改善 站用以補足對該鄉數位涵蓋不足之處,皆獲得與會 嘉賓屏東縣政府鍾佳濱副縣長、獅子鄉孔朝鄉長及 牡丹鄉陳英銘鄉長全力支持。 與澎湖縣政府為該縣民眾於類比轉播站關閉 後,如何順利銜接收看數位無線電視並推廣數位收 視優點,該縣新聞室於100年9月24日國稅局澎湖縣 分局在縣府廣場舉辦之「稅之旅~快樂出航」防治 菸品稅捐逃漏租稅宣導活動中,協請本處配合辦理 「數位無線電視轉換宣導」。會場宣導攤位除播放 宣導影片讓民眾了解相關資訊外,還舉辦填寫問卷 抽獎活動,吸引300多位民眾參與另搭配小禮品贈送 方式以增加宣傳單發放比率,之後洪英釋科長亦上 台向民眾解說該縣數位轉換資訊及低收入戶免費安 裝數位電視機上盒政策,同時呼籲現場民眾若是遇 到任何有關收視的問題,可撥打本會技術服務中心 電話0800-2012-06。活動結束前,並舉辦摸彩及有 獎徵答活動,獲得台下民眾熱烈搶答,將數位轉換重 要訊息充分傳達給現場民眾。 如何選擇辦理宣導會的方式 就本處辦理宣導會經驗而言,宣導鄉級範圍 時,建議採用中埔鄉室內宣導會方式,以傳單、村里 廣播及室內解說為主;將民眾聚集於同一區域內,聆 聽完整宣導資訊,宣導效果佳;宣導範圍大於1個鄉 時,建議採用戶外宣導會方式來辦理,如配合澎湖租 稅宣導健走活動,以填寫問卷、贈送小額獎品、摸彩 活動及有獎徵答等方式,可吸引較多的民眾參加宣 導,以增加宣導成效。 結論 比較前述三場宣導會,無論是室內或戶外皆需要製造 與民眾互動因子,如中埔鄉宣導會,先以該鄉民眾角 度,設想可能提出的問題,去撰寫製作宣傳單內容, 而非一昧的告訴民眾收看數位電視的好處,但卻沒有 具體教導該鄉民眾如何收看數位電視的方法,造成民 眾轉換疑慮。再者,宣傳單逐戶發放方式,也加深民 眾對於無線數位電視轉換勢在必行的印象,並增加前 來參加宣導的意願,另讓無法前來的民眾得到該鄉數 位無線電視轉換之詳細資訊。 而配合戶外大型活動所辦理之宣導會,無法如 前述室內型宣導會前置製作個別宣導單並逐戶發放, 只能靠活動主辦單位所設活動所吸引來的民眾去推廣 轉換政策,宣導攤位需有人氣拉攏更多人潮駐足,以 達到宣導資訊的能見度,故為避免民眾排隊等候時 間太過冗長引發不悅,並導致人潮驟散,除需靠發 放小禮品留住民眾外,問卷及宣導內容亦應精心設 計,以適時地保持填寫問卷民眾人潮流暢,達成將宣 傳資訊傳遞給民眾的目的。(作者為南區監理處專員) 27
提昇學子媒體素養 強化各界對話交流 「民眾、學者、傳播業者與政府四方對 話活動」紀實 ■張麗芬 為提昇傳播內容品質,本會於100年10月1日 至31日假中、南、東部地區之高中(職)以上學校, 辦理10場次之校園巡迴講座,11月8日於北部舉辦1 場次之「民眾、學者、傳播業者及政府四方對話」 活動,討論議題包括公民監督、性別再現、兒童與 青少年閱聽、媒體近用權、新聞專業倫理、置入性 行銷及新聞產製與議題設定等,藉由良性互動溝通 過程,共同關心媒體的現況與未來。 新興媒體蓬勃發展 校園巡迴講座與不同 世代話媒體 本會舉辦宣導媒體識讀及對話溝通等相關活動 多年,持續主動走向大眾聆聽民眾的聲音,考量近 年來網路蓬勃發展,已擄獲青少年的注意力,媒體 影響力及其引導的生活潮流不容忽視,配合青少年 媒體識讀教育已納為教育課綱之契機,100年度特 舉辦校園巡迴講座活動,期使民眾監督媒體之他律 觀念向下扎根,透過深化媒體識讀意識,喚醒高中 (職)以上學生主動省思媒體內容,培養耳聰目明 的閱聽人,因此特別聘請各大專院校傳播系所教 授,親赴各地,與當地學生面對面話媒體,傾聽不 同世代們的聲音,瞭解他們對現今媒體表現的評 價,同時亦透過教授深入淺出的專業講授,讓青少 年朋友對媒體的生態及運作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為使活動觸角及相關資源延伸至非都會地區, 讓民眾參與監督意識之火種綿延擴散,校園巡迴講 座活動特別駛往全臺之中、南、東部地區高中(職)學 校,分別於臺中(中科實驗高級中學)、臺中后里 (啟明學校)、南投埔里(暨南大學附屬中學)、 彰化田中(達德高工)、嘉義民雄(協同中學)、 臺南(家齊中學)、高雄路竹(路竹中學)、屏東 潮州(潮州高中)、宜蘭(蘭陽女中)及花蓮(慈 濟大學附屬中學)舉辦,10場次共約2千位師生參 加。學校及同學們對於這難得的講座活動均十分珍 惜,同學們並努力把握千載難逢的機會踴躍發問, 會後還紛紛圍繞講座再三提問;花蓮慈濟大學附屬 中學及臺中啟明學校甚至利用晚間課後時間聆聽演 講,除了顯現出非都會地區學子對媒體的好奇心之 外,也讓我們強烈感受到青少年朋友對媒體的關心 與期許。 此次的校園巡講除了考量非都會地區青少年朋友 的需求外,也特別將弱勢族群納入巡講對象。啟明 學校的視障同學,雖然眼睛看不到,但他們專心聆 聽、發言踴躍,專注的神情,讓我們意識到媒體的 28
確應撥出更多的時間與空間關懷弱勢朋友,也許對 我們來講,關懷只是一點點,但是卻能讓他們的世界 無限寬廣;屏東的潮州高中據說是全臺最南端的高 中,最近媒體報導,臺灣民眾的生活水平,南北差距 達300年,或許這數字稍為誇張,不過也襯托出資源 分享的重要性以及此次活動的意義。 「四方對話」搭建民眾、媒體及政府間之 溝通橋樑 11月8日「民眾、學者、傳播業者及政府四方對 話」活動於台灣師範大學舉行,政府代表包括本會傳 播內容處何處長吉森及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邱副局 長蓬新;學者代表包括陳炳宏、黃靜蓉及蔡鴻濱等教 授;公民團體代表則有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秘書長葉大華;業者包括無線、衛星及有線等相關廣 電公(學、協)會代表及多家廣播電視業者;學生代 表則包括遠從花蓮來的慈濟大學附屬中學及屏東潮州 高中師生;另有一般民眾共襄盛舉。 該對話活動除將校園巡講討論議題及同學提問作 延伸性討論外,同時也對「卡通節目與分級」、「媒 體自律與企業社會責任」、「閱聽眾的媒體選擇」、 「閱聽人監督媒體方式」及「媒體人才培育」等議題 進行溝通,對談過程討論熱絡並充分交換意見,透過 面對面對話方式,藉以搭建民眾、媒體及政府間之溝 通橋樑,讓媒體直接面對學者及民眾之指正及建議, 藉以引導傳播業者關注青少年需求,並督促媒體落實 問責機制,進而製播兼顧多元需求之內容。 前揭活動已於去(100)年圓滿結束,我們希望透過 該類活動,提昇媒體的自我約束能量(自律)、喚醒 民眾公民監督的意識,同時也讓政府及學者聆聽民眾 的想法,共同打造健康優質的傳播內容品質。 (作者為傳播內容處科員) 11月8日四方對話活動 同學踴躍提問 同學積極回應教授詢問 29
委員會議重要決議 101.1.1-101.1.31 日 期事 項 101 年 1 月11 日 照案通過第301 次(不含營運管理處及傳播內容處審議案)及第316 次分組委員會議 決議案件。 准予核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編碼3 個單位(即30 萬門) 供其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使用。 不予許可縱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台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 供應者「大風電視台」及「台視新聞台」頻道執照。 一、許可北桃園、新竹振道、豐盟、新頻道、觀昇、屏南、大新店民主、西海岸、大 屯、佳聯、北港、南桃園、北視、信和、群健、吉元、南國、東台、洄瀾、中投、 南天及世新等22 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二、以附附款方式許可金頻道、大安文山、陽明山、新台北、全聯、新唐城、大豐、 台灣數位寬頻、國聲及大揚等10 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營運計畫之類比 頻道變更,其附款為要求上揭業者之變更申請案應取得所屬縣市政府之同意,並 知會費率審議委員會。 三、不予許可東亞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營運計畫中類比頻道變更申請。 許可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營運計畫中數位頻道變更申請。 一、審議通過國家地理頻道、國家地理歷險頻道、國家地理野生頻道及NHK WORLD PREMIUM 等4 個頻道之評鑑結果為「優良」。 二、原住民族電視台、客家電視台、先進音樂、Golf Plus、K 頻道、中台灣生活網、 三聖電視台、海豚綜合台、大嘉義綜合電視台、三大一台、世新綜合一台、唯心 電視台、威達超舜生活台及福斯警匪等14 個頻道之評鑑結果為「合格」。 審議通過中視無線臺(主臺)100 年8 月9 日播出之「中視午間新聞」,其內容違反 節目分級規定,依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30
日 期事 項 101 年 1 月16 日 照案通過第302 次(不含營運管理處及傳播內容處審議案)及第317 次分組委員會議 決議案件。 審議通過全聯、新唐城、新竹振道及大新店民主等4 家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評鑑 結果為「限期改正」。 審議通過寰宇新聞二台所提限期改正報告。 101 年 1 月18 日 照案通過第303 次及第304 次(均不含營運管理處及傳播內容處審議案)分組委員會 議決議案件。 審議通過本會101 年度施政計畫作業計畫。 審議通過: 一、三立新聞台100 年7 月22 日播出之「三立整點新聞」,其內容違反節目應與廣告 區分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罰鍰,並應立即改正。 二、中天新聞台100 年7 月21 日播出之「2100 中天新聞」,其內容違反節目應與廣 告區分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罰鍰,並應立即改正。 三、東森新聞台100 年7 月22 日播出之「黃金八九點」,其內容違反節目應與廣告區 分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 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四、ESPN 頻道100 年7 月13 日播出之「美國職棒大聯盟光芒VS 洋基比賽」,其內 容違反節目應與廣告區分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五、東森新聞台100 年8 月1 日播出之「攔截新聞」,其內容違反不得播出妨害兒童 或少年身心健康節目之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 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六、三立新聞台100 年9 月15 日播出之「新聞多異點」,其內容違反不得播出妨害兒 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節目之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並應立即改正。 31
日 期事 項 101 年 1 月18 日 七、衛視電影台100 年6 月8 日播出之「夜生活女王霞姐傳奇」,其內容違反不得播 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節目之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罰 鍰。 八、MOD 黃金院線台100 年7 月8 日播出之「性愛奇觀」,其內容違反不得播出妨害 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節目之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九、MOD 亞洲院線台100 年7 月23 日播出之「美人圖:私情畫慾」,其內容違反節 目分級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予以警告。 十、MOD 黃金院線台100 年7 月26 日播出之「酷兒同玩派」,其內容違反不得播出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節目之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十一、Channel ﹝ V ﹞ 100 年7 月13 日播出之「﹝ V ﹞ NEWS」,其內容違反不得 播出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節目之規定,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相關規定裁處 罰鍰。 十二、優視親子台(MOMO 兒童台)100 年12 月26 日播出之「校園迷糊大王」,其 內容違反不得播出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節目規定,且與其頻道營運計畫所載 之設臺宗旨不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 條、第29 條第2 項及其相關規定裁 處罰鍰,並命其立即停播「校園迷糊大王」節目,及將本案之檢討報告公布於網 站。 審議通過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2 件違法案件,因其未依本會限期改善命令完成改善, 依電信法第63 條規定,每件續予裁處罰鍰,並應限期改善。 審議通過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第三代行動通信網路設備,依電信法 第63 條規定裁處罰鍰,並應限期改善。 審議通過「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第3 點修正草案之預告,以提升數位無線電 視發射信號品質、避免無線電視業者縮小主發射站之發射功率,及解決政府與業者間分 攤站臺維護費之爭議。 許可美商超躍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境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AXN BEYOND」頻道及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境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Channel News Asia」頻道。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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