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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700、900、1800MHZ頻段

發布日期102/08/06

行動寬頻業務釋照作業問答集

 項目編號

問題

回復

更新日期

1

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中,事業計畫構想書第三點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計畫內容有載「應包括語音」,請問,申請人如果僅提供數據服務,是否會被「退件」(或要求補正)?或是會被「扣分」?

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構想書中第三項: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之應載明事項中註明「計畫內容應包括語音……」,係指申請人應具體提出是否提供語音服務之構想或計畫。依據本會102年5月15日公告之附表A-3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構想書第三項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之應載明事項及其格式欄位第1款:要求申請人於送件時應提出「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計畫內容應包括語音、數據及相關加值服務,並說明市場願景及行銷策略。」

如本會人員檢查時有缺漏部分,會通知申請人補件;至於評分部分則由審查委員會依本會公告之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之附表2「行動寬頻業務申請審查表」進行評核並提出初審建議。

102.6.3

2

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構想書中,「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指的是支援的最高移動速度km/hr?移動時最高的上網速率 Mbps?

「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係指支援的最高移動速率km/hr。

102.6.3

3

行動寬頻業務事業計畫構想書中,「整體系統架構(得含異質網路)及圖示、通訊型態、服務種類…」異質網路指的是HetNet嗎? 寫WiFi還是HeNB(Femtocell / Microcell)?

行動寬頻系統採技術中立原則;異質網路係指整體系統架構可能包含不同通信系統所組成,如GSM、IMT-2000、LTE、WiMAX及IMT-Advanced等。

102.6.3

4

申請人資格是否須符合管理規則第41條「公司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60億元」?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第5項係規範經營者之資格;同規則第41條規定,得標者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其辦理變更登記時,實收資本額應符合第4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實際執行程序請依第4條說明三辦理。

102.6.3

5

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請問若○○○於標得C1及C2後,並申請GSM升級行動寬頻業務前,先行繳回任一張○○○之GSM,使與○○○之GSM脫鉤,再經NCC核配取回C1取得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時,請問是否可以免除同頻段(○○○之GSM執照)都需繳回之規定?

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規定,為避免一頻率同時核發二業務特許執照及為加速讓其他得標者使用得標頻段,並保障本業務經營者公平競爭機會,明定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管理規則第81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

 

102.8.6

 

6

若○○○標得C3+C4,而○○○取得C1並將○○○之GSM執照升級LTE時而繳回○○○之GSM執照後,NCC將C3核配給○○○時,○○○利用C3之中段8.7MHz(1735 - 1743.7MHz)作LTE時,請問○○○之GSM執照是否需繳回?

7

若GSM業者標得自有的C1,而另一家標得自有的C4頻率後,雙方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1條、第82條,各交換5MHz後,經NCC重新指配5MHz給兩業者,並由兩業者升級行動寬頻業務時,請問是否需繳回剩下未交換之GSM頻率?

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之規定,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繳回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時,其執照上所指配之頻率亦一併繳回。

102.8.6

8

若GSM標得原頻率C2或C3或C4(10MHz)後,欲推出行動寬頻業務時,請問可否以5MHz採用LTE技術,另5MHz採用GSM技術?

基於技術中立原則,原GSM系統得移用為行動寬頻業務使用,即可能形成不同技術在同一業務執照之系統,惟頻譜資源規劃使用,應檢具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

前項事業計畫書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三、電信設備概況:(一)採用行動寬頻技術之種類與特性(含技術名稱、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在上下行各15MHz頻寬條件下可達最高下行速率等)。(二)系統設備建設及時程計畫(包括: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三)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種類。(四)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因此,得標者所送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所採用技術、通訊型態、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等項目,經本會審查核准後方得建設。

102.8.6

9

協議頻率轉讓議題,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1條規定,若得標者為GSM業務經營者,其雙方或多方得於取得籌設同意書起6個月內協議轉讓同頻段、同頻寬之頻率,請問此6個月之起算日期依據為何?

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1條第1項:「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雙方或多方得於取得籌設同意書起6個月內協議,將其標得之900MHz、1800MHz頻段之頻率繳回,依電信法第48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或重新指配同頻段同頻寬之頻率。」之規定,頻率使用權轉讓之雙方或多方,均需在其取得籌設同意書之6個月內為之,並以雙方或多方最早取得行動寬頻業務籌設同意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102.8.6

10

執照申請之議題,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4條,「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八十一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因考量上述申請及核發特許業務執照需作業時程,若於申請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時,繳回同頻段GSM特許執照,又處於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尚未核發完成時,恐產生GSM執照繳回與行動寬頻執照未完成核發之空窗期,請問應如何處理?

其得標頻率或依管理規則第81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係指先依電信法第15條提出終止行動電話業務之申請,待本會核准後再通知繳回該頻率;本會將避免空窗期發生之情形。

102.8.6

11

設備移用申請之議題,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5條「移用使用中之系統設備且移用後未變更系統軟硬體設備者,得免予系統技術審驗」;為使GSM之系統設備於移用時與特許執照生效日同時,故不致產生設備移用空窗期,而使GSM用戶權益受損,請問其移用前之申請作業的時間點為何?GSM業者是否可於取得特許執照前就提出設備移用之申請,並獲核可?

有關設備移用及業務終止部分應依電信法第15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3條、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辦理。依電信法第15條係指就行動電話業務(2G)提出終止一部或全部行動電話業務營業,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之申請,故時點自可為取得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前。

102.8.6

12

電信號碼議題,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80條「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移用終止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號碼,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移用者不適用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避免GSM用戶移動至行動寬頻業務時,號碼仍為GSM業務,請問其電信號碼申請作業的時間點為何?本業務之得標者是否可於取得特許執照前就提出申請,並獲核可?

為鼓勵行動寬頻業務業者儘早引進新電信技術,並保障既有行動電話業務用戶權益,本會已修正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增訂第3條之1規定,明定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終止其業務時,得將該業務使用中之電信號碼移轉供他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或移轉至自己所營或籌設之其他同類業務使用,俾利既有行動電話業務用戶使用之號碼及通信服務得以延續。

又依新增之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受移轉號碼之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於終止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報請本會終止其業務之日起七日內,檢具必要之文件,向本會申請電信號碼移轉使用,得標者得於取得特許執照前提出申請,惟須於取得特許執照後方得進行號碼移轉作業。

102.8.6

13

資費議題同上述,為避免GSM用戶移轉至行動寬頻業務時,資費仍為GSM業務,或無資費可用,請問其申請作業的時間點為何?本業務之得標者是否可於取得特許執照前就提出資費申請,並獲核可?

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9條規定,於申請特許執照前即辦理完成有關資費、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等文件,其中第5款有關資費部分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12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是以,申請者將資費函知本會乙事,應於取得特許執照前。申請者若有該條第2項,資費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情事,本會得限期命改正。

102.8.6

14

GSM用戶合約平順移轉之議題,GSM業務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5條、第80條規定並奉主管機關核定後,移用系統設備、門號、資費等等要項至行動寬頻業務時,請問可否將GSM用戶合約於尚未取得用戶簽訂行動寬頻業務合約前,平順移轉至行動寬頻業務合約?

有關電信業者與用戶簽定之服務契約之變動部分須經用戶同意始生效力。因此,如電信業者欲將GSM用戶移轉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前,應先取得用戶同意。

102.8.6

15

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80條「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核定之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十日通知使用者」,請問GSM業者可否於取得行動寬頻業務特許執照前,通知其GSM用戶即將終止GSM業務訊息,並同時通知(宣告)即將於行動寬頻業務繼續提供服務,用戶權益不變?

有關設備移用及業務終止部分應依電信法第15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5條、第55條、第72條及第80條規定辦理,且電信業者欲將GSM用戶移轉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前,應先取得用戶同意。

102.8.6

16

特許執照營業區域議題,若GSM業者同時持有900MHz(中、南區)、1800MHz(全區)等執照,並於申請行動寬頻業務時,僅繳回1800MHz執照予 鈞會,仍繼續持經營GSM 900MHz(中、南區)執照之下,請問該GSM業者可否經漫遊服務繼續提供其原於北區之GSM用戶GSM服務?或經漫遊服務繼續提供3G服務?或經漫遊服務繼續提供行動寬頻服務?

依電信法第15條規定先申請部分業務終止計畫,內容須含用戶權益保障及維持計畫,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另漫遊相關規定請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第63條及第84條規定辦理。

102.8.6

17

部分執照、頻率及業務終止或繳回議題,○○○CDMA 2000執照2×20MHz,於執照到期日2018年12月底屆期,為讓取得B1的業者提前提供行動寬頻業務,請問○○○可否提前繳回部分頻段5MHz×2(UL:840-845 / UD:885-890)?

有關部分頻率之繳回涉及核配頻率之變更,依電信法第48條第一項規定,有關無線電頻率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是以,業者依前揭規定,可向本會提出繳回部分頻率之申請。

前項之申請案,本會將針對事業計畫書之變更及用戶通訊品質之保障等相關項目,進行個案之准駁。

102.8.6

18

設備共用議題,得標業者標得900MHz頻段後,提供UMTS900 技術服務時,請問同一公司可否與目前的3G (UMTS 2100)共用核心網路與無線接取網路,包含MSC、HLR、VLR、GGSN、SGSN、RNC?另請問網路僅增加基地台的900MHz 無線射頻模組,其餘未變更的條件下,通信監察是否准予不用再審驗?

依據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得標者應檢具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三、電信設備概況:(一)採用行動寬頻技術之種類與特性(含技術名稱、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平均頻譜使用效率、在上下行各15MHz頻寬條件下可達最高下行速率等)。(二)系統設備建設及時程計畫(包括: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建置數量)。(三)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種類。(四)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五) 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六) 細胞廣播控制中心之建置計畫」,因此,得標者所送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所採用技術、通訊型態、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等等項目,經本會審查核准後方得建設。

至於通信監察是否准予不用再審驗,請向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詢問。

102.8.6

19

於每天的競價過程中,競價團隊成員是否可以在每回合間隔(休息)期間,離開競價室及其所在大樓?或是否可以在每回合間隔(休息)期間在競價室範圍之外(如樓梯間、茶水間及廁所等),使用個人通訊工具,例如上網收發e-mail或使用手機?另競價室內可否提供或競價者自行安裝傳真機及多個分機同時使用?

有關競價作業之相關流程及規定,請參考本會於102年7月25日競價流程會的說明。

102.8.6

20

請問每競價回合,從報價開始至報價終止的期間,需多少時間?在連續兩個競價回合的間隔期間約為多少時間?

有關競價作業之相關流程及規定,請參考本會於102年7月25日競價流程會的說明。

102.8.6

21

為防止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相關無效報價的產生,而免於被認定為無效報價,並喪失一次暫時棄權之權益,管理規則中所定義之有效、無效報價標準認定,請問是否會於報價時,經NCC之競價系統,自動按其對所輸入報價進行檢測,並警示予競價者其報價是否為無效報價,以提供競價者重新報價之警示參考?

有關競價作業之相關流程及規定,請參考本會於102年7月25日競價流程會的說明。

1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