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觀及媒改等團體來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說明「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子法程序規定之定性,並重申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及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一行人於106年5月9日下午拜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由本會主委詹婷怡、副主委翁柏宗及陳憶寧、陳耀祥、郭文忠與何吉森等四位委員共同接見,雙方就「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等議題交換意見,經由面對面互動交流,釐清草案內容與定位屬性。
針對媒改團體對「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提出的意見,詹主委強調,本辦法草案是為了因應廣播電視法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後,依該法第10條第8項授權訂定子法的設立程序相關規定,詹主委同時指出,依廣播電視法第5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分為公營及民營,以及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故本辦法草案第4條規定:「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實際上僅重申上開法律規定之意旨,且定性為程序規定,目前也沒有個案申請問題,更無違反「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相關規定。
共同接見的委員們也共同再次強調,NCC組織法第1條即明定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本辦法草案僅是廣播電視法的子法,是申設程序及營運計畫等細節性的規定,希望各界對於法律與授權子法之間的位階與規範內容不要有所誤解。
此外,媒改團體於會中另針對媒體併購等議題表示關心,詹主委及委員們均予以懇切就相關程序與實質審理原則回應,而公民團體提供的寶貴意見,NCC亦會審慎考量,以完備政策,建構健全的傳播環境。
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邱家宜(左二)、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共事務長林福岳(左三)及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葉大華(左四)等人拜會本會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