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行動通信技術之演進,國內行動電話(以下簡稱2G)系統將順應世界潮流走入歷史,爰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有效期間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此意謂著,昔日開啟我國大哥大行動通話新頁之2G服務,將自106年7月1日起即不再提供。
為接續2G系統滿足民眾對行動通信服務之需求,政府早於民國90年即完成規劃並開放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以下簡稱3G)、102年與104年更兩度釋出行動寬頻業務(以下簡稱4G)頻率及執照,期提供民眾更好更多樣化之行動通訊服務。
惟為使曾經是民眾高度依賴之2G服務得以漸進方式終止營運,避免該網路系統於其法令屆期時驟然停止造成民怨,因此,如何於2G特許執照屆期前,在「零衝擊、無爭議」之原則下,達成「服務完全移轉」及「系統正式退場」之政策目標,將是未來1年中,政府、業者及使用者間之重要課題。
其中,在「系統正式退場」部分,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45條第1項業已明定,允許4 G經營者得申請將其自身(或其他經營者)之2G系統設備,移用為其4 G系統之一部(低速設備),使得民眾得於2G服務終止後,仍能在未更新手機下於其原2G基地臺(已移用為4G系統之一部)電波涵蓋下,亦能享有行動通信服務,待該等用戶皆更換2G手機後,再將該低速站臺予以淘汰。
至於在「服務完全移轉」部分,2G用戶只要完成換約作業,即將原2G服務契約更換為3G或4G服務契約,即可持有原號碼、原手機,繼續享有行動電話之便利通訊;為此,行政院特於104年11月起6個月內,以提振短期消費措施方式,動用預備金,補助2G用戶升級至4G系統之服務資費,以有效引導數十萬2G用戶升級,享用更快更好的4G服務。
截至105年4月底止,2G用戶數尚有71萬餘人,為於106年6月30日2G服務終止前達成用戶「零衝擊、無爭議」順利移轉之目標,在此仍有1年有餘之後2G時代,政府及相關業者實有必要就加強政策宣導、便利換約措施、優惠資費銜接及106年7月1日後之緩衝機制等等議題,先行研析妥適作業。
因此,為示慎重並期周延,公開諮詢各界意見,俾集思廣益,凝聚共識,以作為本會訂定相關作為之參考;歡迎產、官、學界及對本議題有興趣之社會大眾提供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