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廠商於國內製造、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遵守那些規定呢?
A:
1. 為維持國內電波秩序,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2項有明定經本會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廠商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向本會申請製造核准證明文件,經核准始得製造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廠商並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
2. 另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