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進入內容區塊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通訊傳播基本法

此內容已移除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十一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32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條文
第 一 條

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第 三 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第 四 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第 五 條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第 六 條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

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第 七 條

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但稀有資源之分配,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通訊傳播技術規範之訂定及相關審驗工作,應以促進互通應用為原則。

第 九 條

通訊傳播事業對於消費之必要資訊應予公開並提供公平合理之服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 十 條

通訊傳播稀有資源之分配及管理,應以公平、效率、便利、和諧及技術中立為原則。

第 十一 條

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基礎網路互連。

前項網路互連,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第 十二 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

第 十三 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 十四 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得要求通訊傳播事業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第 十五 條

為提升通訊傳播之發展,政府應積極促進、參與國際合作,必要時,得依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第 十六 條

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二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前項法規修正施行前,其與本法規定牴觸者,通訊傳播委員會得依本法原則為法律之解釋及適用;其有競合者,亦同。

第 十七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如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條文對照表
    • pdf檔案下載
  • 令/函/公告
    • pdf檔案下載
  • 全文定稿版
    • pdf檔案下載
  • 總說明
    • 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