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
六月
二十三日
國家通訊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無線廣播事業評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無線廣播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
無線廣播事業自廣播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於屆滿二年及屆滿四年當年,分別向本會申請接受二次評鑑。
三、本會為評鑑時,應通知無線廣播事業於限期內檢具申請表(如附表)及相關說明資料送審。
四、本會為評鑑無線廣播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應設工作小組。
前項工作小組,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人員組成,執行預審、初審及評分工作。
工作小組就評鑑資料應進行預審,如法定應備文件未齊備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五、工作小組就評鑑資料執行初審工作,作成評分、綜合意見及評鑑等級建議。
六、營運計畫之初審,包含閱聽人服務績效、經營計畫、節目企畫、廣告企畫、財務狀況、工程評鑑、獎勵及懲處紀錄、前次換照或評鑑情形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共九項。
七、評鑑案經工作小組過半數人員評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全體人員評分加總後之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工作小組應作成合格之建議。
評分加總後之平均未達七十分或有明顯須改正之缺失,工作小組應作成限期改正之建議。
八、本會委員會議依工作小組初審之綜合意見及評鑑等級建議進行複審,作成合格或限期改正之評鑑結果,並通知受評鑑之無線廣播事業。
前項評鑑應限期改正者,如逾期未改正,本會應廢止其營運許可,並註銷其廣播執照。
九、工作小組或委員會議為審查時,得至各無線廣播事業訪視,或邀請代表來會面談。
訪視作業辦理原則如下:
(一)全區網廣播事業全面訪視。
(二)中大功率廣播事業抽選一定比例訪視。
(三)小功率廣播事業以書面審查為主,惟評鑑結果為限期改正者,則予訪視。
十、評鑑結果應作為無線廣播事業下次換發執照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