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
七月
十三日
096005073540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秘字第096005073540號令發布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本會所定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