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
五月
二十四日
99年5月24日通傳營字第09941028440號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
-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通傳營字第09505148360號函下達
-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通傳營字第09941028440號函下達修正附件第3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並照顧弱勢族群收視權益,以落實通訊傳播基本法之精神,特訂定本參考指標,作為本會審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變更營運計畫「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以下簡稱變更頻道)申請案件之參考。
本會於審查申請案時,將總體考量系統經營者與頻道業者間之商業交易及市場地位等因素,對於多系統經營者(Multi-system Operator,以下簡稱MSO)及具有垂直整合優勢之MSO所屬系統經營者提出之變更頻道申請案,本會將採取比對獨立系統經營者更審慎之態度處理。本參考指標適用於處理民國96年以後至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前之類比變更頻道申請案。另,有關數位之變更頻道申請案,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變更頻道時,應提出完整變更理由及客觀證據資料,於1個月前檢附文件(如附件),向本會提出變更之申請,並同時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意見者,得於申請案副本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本會審查系統經營者變更頻道申請案件時,除要求申請案之內容,如必載、廣告專用頻道及同一關係企業頻道比例等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外,並將審酌下列各項參考指標:
一、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依頻道節目屬性區隔規劃,並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第78頻道之前。
(二)必載、公益及闔家觀賞頻段是否集中規劃播送,並置於前段區塊。
(三)替換之頻道節目品質是否相當或高於原頻道。
(四)國內及國際新聞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五)廣告專用頻道是否區塊集中規劃。
二、健全產業秩序:
(一)變更頻道是否有益於效能競爭。
(二)變更頻道是否有利產業健全發展。
(三)新頻道未能客觀證明優於被取代之原頻道時,是否考量暫置後段頻道播送。
(四)變更頻道是否有新增之頻道未取得本會頻道執照或許可。
三、落實多元傳播需求:
(一)變更頻道是否促進頻道類別之多元性。
(二)變更頻道是否尊重弱勢權益及促進本國文化均衡發展。
(三)變更頻道是否提供本國及國際多元新聞資訊。
四、照顧兒少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
(一)變更頻道是否提升兒少頻道節目之質量。
(二)兒少頻道節目及該區塊旁是否規劃不宜兒少觀賞之頻道。
(三)變更頻道是否有利其他弱勢族群之收視權益。
(參考指標附件)
系統經營者申請變更頻道應檢送文件
一、變更頻道之總說明:詳細敘明各變更頻道之名稱、變動情形、變更理由及規劃理念。
二、年度基本頻道費率核准之頻道表。
三、最近一年歷次經本會變更許可之頻道及本次變更之頻道內容對照表。本次變更之頻道,涉新增頻道、停播頻道、頻道位置調動或併頻者,應提供該頻道供應者已知悉之文件資料。
四、年度內歷次及本次頻道變更異動率累計統計表。
五、變更後之頻道規劃及使用情形表。
六、變更頻道對消費者權益、產業秩序、多元文化及弱勢族群傳播權益之整體影響評估報告。
七、上述文件應檢附儲存於光碟片電子檔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