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
八月
十五日
通傳資技字第10243023350號令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
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網頁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
素。
第四條 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如附件一)辦理。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六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七條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第八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