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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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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十五
通傳資技字第10243023350號令

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

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構))規劃及建置資訊服務網站,應遵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頒之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網頁標章,其尺寸規格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像  
     素

第四條    張貼本會製作之無障礙網頁標章圖樣,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無障礙網頁標章之定義、張貼及連結步驟,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使用規定(如附件一)辦理。

第五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應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如附件二)辦理。

無障礙網頁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各機關(構)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發布前取得無障礙網頁標章者,該無障礙網頁標章自發布日起三年內有效。

第六條    各機關(構)資訊服務網站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如有與張貼無障礙網頁標章等級不符者,本會先以電子郵件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本會將函知設站機關(構)取消無障礙網頁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第七條    本會得視需要委託其他政府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無障礙標章之申請登錄與檢測作業及前條事項。

第八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辦法,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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