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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之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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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九十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62050號公告訂定發布;並自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之日施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09941062050號

主旨: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之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範圍」。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範圍,係指經營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電信用戶間兩者互通之電話服務。但不包含語音加值服務,例如電信業者提供之電話諮詢服務、付費語音服務等。
二、旨揭公告自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之日施行。

主任委員  蘇 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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