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641029560號
主旨:預告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三、預定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公告。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33438329。
(四)傳真:02-23433600。
(五)電子郵件:wmf@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