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641032160號
主旨:預告訂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九項及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六項。
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接續費上限」草案,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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