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針對報載「衛星定位通訊器材(GPS)該誰管」說明相關管理規定
有關日前報載中國北斗衛星定位產品銷臺引發衛星定位通訊器材歸誰管一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說明,衛星定位產品(GPS)如具有發射電波之功能,依電信法規定該發射電波模組必須管制,故此類產品應取得NCC型式認證合格或經NCC專案核准,始可進口、販賣、公開陳列及使用;國內一般民眾所使用之衛星定位產品通常不具射頻模組,無發射電波功能,不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所以不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管制之列。
NCC指出,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電信法第49條第4項規定所公告之器材。依據該會96年7月6日之公告(如附件),僅具接收功能之全球定位系統接收器因無發射電波頻率,已列為除外項目,不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亦無通信安全或個資外洩疑慮;惟因其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電子類實施檢驗品目,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規定,經該局檢驗合格,即可販賣及使用。
連 絡 人:處長 陳子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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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公告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