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始得申請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一、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1及「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4條規定,通訊傳播事業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始得申請研究發展支出之投資抵減。
二、有關「最近三年內」之認定,應以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裁處書所認定之「行為終了日」或「結果發生日」為據。換言之,如主管機關認定之「行為終了日」或「結果發生日」日期在研發投資抵減案「申請日」往前回推三年內,該公司即不具申請研發投資抵減之資格。
三、相關法規條文如下網址:
(一)產業創新條例:http://goo.gl/g9db2b
(二)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http://goo.gl/baFjjh
(三)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http://goo.gl/dw3LMP
(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http://goo.gl/yVPa7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