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針對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回收並於106年4月15日停播一事,雖已多次說明,惟仍再次特地還原回收緣由與歷程,強調絕非無預警勒令停播,中廣公司配合停播後仍應持續盡力妥善處理員工與聽眾權益並據實說明,以維相關權益。
NCC說明,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早先係政府為執行「遏制匪播」任務所核配之頻率,93年政策任務終止,中廣公司於96年即承諾於該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當時NCC從整體頻率使用失衡、資源分配不均等面向考量,基於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使用頻率相對不足,因此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規劃將二網回收並保留予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經行政院於102年12月2日由當時張善政政務委員主持的審查會議中做成同意結論,並責成客委會及原民會共同研議評估完成規劃報告,NCC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予以協助,此會議紀錄並經行政院103年1月20日函示相關部會辦理。
105年6月30日NCC換發中廣公司廣播執照,NCC即依據前102年行政院政策決定及時序更早之前96年中廣公司繳回頻率之承諾,附加附款要求該公司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委會及原民會完成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頻率時,即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頻率,換照審查會議時中廣公司董事長到會陳述亦表示屆時會就員工及營運整併配合處置,因此中廣公司其實早已得知繳回二網頻率,內部也應配合規劃相關措施。
嗣後基於客委會及原民會籌設規劃完成,行政院復於105年8月16同意由原民會及客委會分別設立全國性之原住民廣播電臺及客家廣播電臺,並收回中廣二網頻率。NCC依法於105年12月5日指配供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設立電臺使用,換照處分條件成就,二網依法應予收回。
惟NCC特別考量要求中廣公司能妥處業務整併、員工權益及聽眾宣導,核定處分自106年3月1日始停播,但該公司隨即抗拒處分並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NCC抗告,最高行政法院終於3月16日裁定駁回該停止執行聲請,依法中廣公司應於裁定日即應停止該二網播送,而中廣公司就換照及廢止頻率使用等兩處分之訴願業亦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予以駁回,即使再抗告也不影響執行,NCC為維護原處分效力,乃依法行政公函送達中廣公司要求停播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均於法有據且週全考量。
NCC再次強調,即使自105年12月5日廢止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使用之頻率,也已給予近3個月時間,要求自106年3月1日起停播,過程中均請中廣公司預為因應,以保障員工及聽眾權益,決非突襲無預警要求停播該二網頻率,特地還原歷程。
附件-中廣二網收回大事紀:
1、行政院於93年9月6日同意終止「遏制匪播」政策。
2、96年6月26日中廣公司擬任負責人承諾:「為落實媒體反壟斷政策及配合廣播電臺開放,本公司過去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之音樂網及寶島網所用頻率,於該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
3、行政院(時為江宜樺前院長)於103年1月20日原則同意「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並指示有關規劃收回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保留供設置客家及原住民族電臺,以促進原、客族之文化傳承及言語保留,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依據102年12月2日會議結論辦理,會議主席張善政前政務委員)。
4、NCC於105年6月30日換發中廣公司廣播執照,並附加附款要求該公司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委會或原民會完成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音樂網或寶島網現用頻率,經NCC通知繳回頻率時,即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頻率。
5、行政院於105年8月26日原則同意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一案,通傳會規劃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分別設立全區性之原住民族廣播電臺及客家廣播電臺,並收回中國廣播公司寶島網及音樂網之頻率保留予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客家委員會申請使用。
6、NCC 於105年12月5日廢止中廣公司音樂網及寶島網使用之頻率,要求中廣公司並應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該等頻率。
7、中廣公司105年12月28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2月14日裁定停止執行。
8、NCC於106年2月24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獲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16日裁定廢棄中廣公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