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今日鄭重表示,以審慎負責與時俱進態度進行法規調適與監管政策,才是主管機關應該有的態度與立場。
NCC強調,關注數位匯流趨勢及產業整體發展、言論自由及多元價值維護、以及國家安全與消費權益保障等,是NCC的重要任務,尤應注意外在環境的劇烈變化,包括技術發展、市場定義與結構變化、經濟典範轉移等面向,都必須全面關照,反媒體壟斷相關草案自去年8月本屆委員會就任以來,即以負責的態度,一直持續討論研議中。
NCC表示,數位匯流帶來的衝擊,尤以傳統廣電市場在近幾年產生相當大的變化,NCC在去(105)年8月即由委員召集相關同仁成立反媒體壟斷相關草案工作小組,並同步在會內各工作小組密集討論有線電視產業、無線電視產業、廣播產業、以及匯流密切相關之行動通訊、物聯網、OTT等發展,這些產業彼此之間界線與態樣都產生相當大的變化且相互影響。
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工作小組至今已召開10次工作小組會議,經過多次內部廣泛討論,除提報過3次委員會議(第732、736及740次)討論審議,更在今年3月時邀請了通訊傳播、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學者,辦理2場諮詢會議,同時也在外部相關學會辦理的論壇中聽取學者專家的意見,絕未有任何拖延之情事。
參酌多數學者專家建議及工作小組與委員們內部會及委員會數度討論,NCC認為除了應確保意見自由市場不淪為少數人所控制外,應同時兼顧廣電產業未來長久發展,且應同時與匯流法制其他立法或修法通盤考量,結構管制與行為監理都相當重要,因此也考慮同步進行廣電三法的研修,站在主管機關立場,不應因輿論壓力而輕率辦理。
NCC表示,在諮詢會議中甚至也有部分學者提到,反媒體壟斷法的修訂,是否應考量網際網路的影響力,從102年立法倡議的當時,到現在媒體環境的快速變遷,新興網際網路平台的崛起,尤其是社交媒體、自媒體、用戶自行生產新聞內容之媒體(UGC)的興起,以分眾為特性的營運模式,提供給民眾不同獲取資訊的管道,傳統廣電媒體已未必是民眾獲取資訊的主要管道,更有甚者,近年來網際網路的影響力不斷增加,尤其從廣告主的廣告投放來看,網際網路媒體投放量已超過傳統廣電媒體,傳統廣電媒體轉型及法規再造,已到刻不容緩的階段。
NCC在4月完成匯流兩法報院之後,將廣電三法的研修納入匯流修法工作小組討論,為傳統廣電媒體在匯流環境中尋找定位,為促進跨平台競爭與合作再尋出路。
NCC表示,的確需要更多的時間,針對廣電三法與反媒體壟斷法進行思考與討論,而且有必要與其他相關匯流法制通盤檢視,除了「防弊」之外,應如何「興利」,才能真正與時俱進,迎接數位匯流時代的來臨。
至於外界一向關心的媒體併購案的處理,NCC強調,廣電三法自前一次的修正案於105年1月6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後,關於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不得觸犯之紅線,有了明確的法律效果,且要求申請人應負6項審查指標之說明義務,自去年起NCC即依此作為審查時之判斷基礎。
另為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讓與營業、合併或投資行為不利市場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所以要求這類案件均應事先向NCC申請核准;NCC並已訂有具體准駁標準,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出發考量,重點式審酌對於「維護國家安全」、「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通訊傳播產業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之影響;在申請人遵循的申請須知方面,要求其應完整揭露投資前後之投資結構圖、組織架構、財務結構、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等資訊,本會並得於准駁決定前,召開公聽會或聽證,並得邀請專業人士或權責機關協助進行行政調查及專業鑑定。
簡言之,NCC在廣電三法修正後,已建立一套關於外國人投資及廣電事業結合案完整縝密的資金來源審查架構,管制重點如下:1.事先審查機制,並有明確法律禁止效果2.專注審查重點,確保國家安全3.審查過程要求揭露完整資訊4.必要時,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公聽或聽證,聆聽社會各界聲音並導入外部專業意見,作為處分之依據。
NCC強調,目前相關媒體併購案處理,NCC已經依據現行廣電三法,建立了關於外國人投資及廣電事業結合案的配套審查架構,針對廣電事業的重大投資或併購案,也在兼顧程序嚴謹公開、加速行政效能的自我要求下,進行個案審查。
NCC補充說,重大併購案的審查原則,是權衡我國通訊傳播產業匯流健全發展、確保意見自由市場、維繫社會多元多樣、保障消費者權益、是否違反現行廣電法規等因素,進行審查;惟NCC也嚴正指出,留給委員會合理的討論與審查空間與時間是必要的,相關利害關係人不宜以特定立場臆測或影響審查案之進行。
最後,NCC再次強調,身為獨立管制機關,NCC負責任地在面對目前快速媒體變遷環境下的各項挑戰,除了兼顧意見自由市場多元多樣性之外,同時,也要關注臺灣傳統通訊傳播產業未來發展及消費者權益之維護,才是完備數位匯流的法制結構最嚴謹、妥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