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時報106年5月14日社論「淪為打手,黨政軍條款該檢討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再次強調,回收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非因是否涉及黨產,且客家及原住民族設立全區性廣播電臺係經前後任行政院政策核定依法籌設,並未違反黨政軍條款。
NCC表示,中廣二網頻率回收緣由與歷程雖已多次說明,惟仍有媒體予以混淆,特再予說明。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早先係政府為執行「遏制匪播」任務所核配之頻率,93年政策任務終止,中廣公司於96年即承諾於該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與是否涉及黨產認定為全無關;當時NCC從整體頻率使用失衡、資源分配不均等面向考量,基於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使用頻率相對不足,因此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規劃將二網回收並保留予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經行政院於102年12月2日由當時張善政政務委員主持的審查會議中做成同意結論,並責成客委會及原民會共同研議評估完成規劃報告,NCC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予以協助,此會議紀錄並經行政院103年1月20日函示相關部會辦理。
105年6月30日NCC換發中廣公司廣播執照,NCC即依據前102年行政院政策決定及時序更早之前96年中廣公司繳回頻率之承諾,附加附款要求該公司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委會及原民會完成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頻率時,即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頻率,換照審查會議時中廣公司董事長到會陳述亦表示屆時會就員工及營運整併配合處置,因此中廣公司其實早已得知繳回二網頻率,內部也應配合規劃相關措施。
嗣後基於客委會及原民會籌設規劃完成,行政院復於105年8月16同意由原民會及客委會分別設立全國性之原住民廣播電臺及客家廣播電臺,並收回中廣二網頻率。NCC依法於105年12月5日指配供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設立電臺使用,換照處分條件成就,二網依法應予收回。是以,NCC要求停播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均於法有據且週全考量,絕非因認定為黨產而勒令停播。
NCC另說明,有關NCC許可客委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籌設全區性廣播電臺,並核配中廣二網頻率予兩會使用之決定,係依據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第47條之1:「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等規定辦理,均有法律依據,並未違反黨政軍條款。
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相關籌設規劃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後,客委會係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2條等規定,原文會係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申請籌設講客廣播電臺及全區原住民族廣播電臺。NCC考量臺灣為多元族群社會,客家及原住民族群相對傳播資源獲配不足,基於公平合理及普遍均衡原則,許可客委會及原文會籌設全區性廣播電臺,並核配適當頻率供兩族群為言語及文化之保護以實現社會正義,保障其族群通訊傳播權益之近用,以及語言文化之傳承,皆具公益性及公共性。
至於各界關心的黨政軍條款部分,NCC強調,基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必須恪遵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委員會依據過往曾因黨政軍持有廣播電視事業股票致令業者受裁處之核處案例,及NCC之前之解釋令辦理殆無疑義。惟揆諸黨政軍條款之立法背景,主要係為解決前黨政軍勢力與廣電事業經營者實為一體之情形,然鑑於立法時未處罰具黨政軍背景之投資方,而是課責被投資的廣電媒體,非處罰行為人,確實有相當大的疑義,行政法院也形成有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見解;考量外在數位匯流環境快速發展與變化、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本身結構恐有瑕疵,目前除併購案仍如期依法秉持前述原則審理之外,NCC尚有若干涉及黨政軍之裁處案及頻道申設案,於個案適用黨政軍條款,NCC將從法治國立法與適用之立場,審慎研議,同時也研提討論修法草案,務求既能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規定,維護媒體專業自主,同時也完備具體可行之匯流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