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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06/06/16

客委會之講客廣播電臺是依據廣播電視法及客家基本法所成立之公營廣播事業,並無違反所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事業之黨政軍問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6)日表示,有關該會許可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客委會)籌設講客廣播電臺,係依據廣播電視法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沒有黨政軍問題。

  NCC強調,現行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政府為特定目的,以政府名義所設立者,為公營廣播、電視事業。」另客家基本法第12條規定:「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保障客家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相關籌設規劃經行政院原則同意後,客委會係依據客家基本法等規定申請籌設講客廣播電臺,目的即是為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服務客家鄉親;而NCC考量臺灣為多元族群社會,客家等族群相對傳播資源獲配不足,基於公平合理及普遍均衡原則,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之精神與相關規定,許可客委會籌設全區性廣播電臺,並核配適當頻率供客家族群為言語及文化之保護以實現社會正義,以保障其族群通訊傳播權益之近用,以及語言文化之傳承。因此,講客廣播電臺係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2條及廣播電視法第5條所設立之公營廣播事業,沒有違反廣電法黨政軍的相關規定。

  至於現行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由中華民國人民組設之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所設立者,為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同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是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NCC表示,客委會於講客廣播電臺營運計畫中已說明未來將朝財團法人等方向規劃,且行政院會已於106年6月15日通過客委會擬具的「客家基本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第17條明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另據悉客委會後續已針對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及相關設置條例進行草擬,未來若財團法人成立後,依法講客廣播電臺將轉型由該財團法人經營;未來若相關立法確實通過且轉型為財團法人,則係依客家基本法草案及前揭草擬中之設置條例等法律規定設立,為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1項後段之民營廣播事業,具有法律依據,亦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規定,且制度上更能符合媒體專業自主之外界期盼。

  NCC另說明,講客廣播電臺未來係獨立由客家財團法人經營,或納入公廣集團,涉及國家公廣集團政策,並可從經營綜效及頻譜使用效率上考量,也建議文化部、客委會、原民會等單位可以就整個公廣制度進行通盤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