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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06/07/1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換照審查辦法,回歸母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之適用,在母法未修正前,違反黨政軍相關規定仍以核處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2)日第756次委員會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第9條及附表修正草案」,決議刪除第9條規定,同時修正同辦法附表有關換照時應提供未來6年財務預估,縮短為3年,為求時效將立即辦理後續修正發布作業。

  NCC表示,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原換照審查辦法係上屆委員會於105年7月訂定,其中第9條規定,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條第3項規定而有外國人直接持股超過50%以上之情形,或違反同法第5條規定而有黨政軍投資之情形者,換照案件不得補正,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NCC本屆委員會審視,相關規定明顯逾越母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更造成與過往換照前例適用結果相違背之情形。NCC指出,換照案件倘有違反外國人直接持股限制、黨政軍禁止投資規定者,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係分別依第49條、第50條規定核處新臺幣20萬至200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而去年新訂定之換照辦法第9條規定係直接取銷衛廣事業持續經營權益,明顯逾越衛星廣播電視法母法規定,違反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的法理原則,確有過於嚴苛、過度擴大解釋,且影響衛廣事業合理經營之權益甚鉅,對整體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應予立即調整以符法制。換言之,不予換照係屬攸關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決定,衛廣法並無黨政軍不予換照規定,換照審查辦法是衛廣法的授權子法,自不得逾越衛廣法規定,故應即修正。

  NCC表示,綜觀全篇衛星廣播電視法,係規定「申設案件」違反第4條、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但並未規範「換照案件」違反第4條、第5條不得換照;且「換照」係檢視既有業者能否持續經營,關係勞工權益、消費者收視權益、投資者的產業權益、市場及社會的穩定,不可與申設案件等同以觀。過往裁處亦無因此不予換照前例,去年新訂之換照辦法第9條顯有未當並逾越法律授權權限。

  惟NCC也強調,回歸母法之適用,在母法未修正前,違反黨政軍相關規定仍以核處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因此,如有違反黨政軍條款之情形,NCC仍將持續予以督導改正,近一批換照之頻道中,「era news年代新聞」等3頻道即已依NCC之行政指導確實改正,併於今日委員會通過換照;NCC也對於如有相關人士欲利用黨政軍條款之立法缺失試圖影響甚至干擾廣電市場之秩序與營運,予以譴責。

  考量本(106)年7月至8月正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高峰期,執照期限將於這兩個月期間屆滿者共有47個頻道。因迫於衛廣事業執照效期屆至之急迫性,NCC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54條主文規定,不待法規預告程序予以修正刪除,以維護最大的整體公共利益。另外換照審查辦法去(105)年7月發布施行以來,迭有衛廣事業反映附表中要求換照業者應提供未來6年財務規畫的時間太長難以預估,NCC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及落實監理,乃將此等問題一併修正,俾以便民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