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預告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相關規定,係我國自民國94年實施號碼可攜服務後,首度調降行動通信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預估將嘉惠消費大眾並強化市場競爭環境
為強化行動通信市場競爭環境及衡酌消費者攜碼轉換業者費用之合理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本(26)日第758次委員會議決議,預告修正「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將移轉作業費用上限自新臺幣240元調降至112元,並預定於明(107) 年2月1日開始實施,除預估每年有將近200萬行動電話用戶可受惠,並期透過移轉作業費之降低,讓市場更競爭、更活絡。
NCC表示,我國自民國94年實施號碼可攜服務後,消費者可保留原電話號碼轉換電信業者,不但讓消費者免除早期變更業者須更換號碼的不便及成本外,也大大的促進了市場競爭,各行動通信業者為吸引客戶莫不積極加強網路建設及提升客服品質,同時在資費上更是競爭激烈,消費者是最大受益者。
NCC說明,各國在推動號碼可攜服務時,均需就如何促進市場競爭、維持市場秩序及確保消費者權益等面向通盤考量,並兼顧消費者及業者間之利益平衡。因此參考他國經驗,於實施前即立法明定業者在用戶攜碼移出時,得酌收移轉作費用,但不得超過本會公告之金額,並於94年9月公告,行動通信業者向移出用戶收取之移轉作業費不得高於240元。NCC進一步說明,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實施初期,各業者間之移轉作業成本差距甚大,平均成本遠高於240元;近年來,隨著市場發展、技術進步及資訊設備效能之提升,各業者相關成本已有下降,經計算近5年平均每件移轉作業成本為112元,因此擬調降業者得酌收費用之上限值為112元,讓消費者分享業者進步之紅利;至於固定通信市場部分,因行動通信及OTT等服務擠壓下,市場尚未有效競爭,故將維持不得收取移轉作業費用。
NCC進一步指出,未來亦將持續視市場競爭狀況,適時檢討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上限,且本日通過之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60日,以廣徵各界意見,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備。另考量業者進行相關系統修改所需時程,因此預計新費用上限值自107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