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通傳企字第09605046370號
主旨:公告召開「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執照開放計畫方案」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本會所擬「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執照開放計畫方案」(如附件),因涉電視事業經營者、民眾權益重大事項,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召開聽證會。
二、日期及時間:96年5月9日(星期三)下午2時。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規劃重點,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者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主持人再詢問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五、聽證議題:
(一)第一階段規劃案
- 開放方式:依廣播電視法及預算法規定辦理執照開放。
- 開放頻率: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UHF頻段CH25、CH31、CH33、CH49等4個6MHz頻率。核發4張6MHz電視執照。
- 開放對象:
(1)符合法律規定者,均可提出申請。
(2)現有5家無線電視業者申請新的電視執照,限經營高畫質電視(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HDTV )頻道。
(3)新進業者頻道經營方式則不設限。
- 執照發放方式:採審查加拍賣方式。
- 經營區域:全區。
- 開放程序:公告釋出執照使用之頻率,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由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加拍賣方式後,選出執照發放對象,再據以指配頻率。
- 執照年限:依廣播電視法第12條規定執照期間為6年,期滿應申請換發。
- 法規依據:廣播電視法第3條、第4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0條之2、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第6條及預算法第94條規定辦理。
- 申請要件:應符合廣播電視法第5條、第5條之1,同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8條、第19條、第20條準用第18條、第19條規定。
(二)第二階段規劃案:俟本會因應數位匯流通盤檢討電信法及廣播電視法修正完畢或配合「通訊傳播互跨經營管理機制」修訂相關法令後執行,開放1張12MHz傳輸平臺執照。
- 開放方式:依相關法規修訂後再辦理執照開放。
- 開放頻率: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UHF頻段CH27、CH29兩個6MHz頻率。
- 開放執照張數:規劃1張12MHz傳輸平臺執照,適用新法或過渡跨業平臺管理規則辦理核照。
六、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會確認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6年4月27日(星期五)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事業/公司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及聽證會中陳述意見(未依限提供書面意見者,恕不受理報名)送達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傳真號碼:(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NCC4002@ncc.gov.tw)。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報名截止日前向本會提出。
八、本案開放一般民眾出席,請擬出席者於96年4月27日(星期五)前,檢附書面意見(未檢附者,恕不受理報名)提出申請(因場地限制,將依申請順序受理,額滿為止)。
九、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與承辦單位聯繫確認報名結果,聯繫電話為(02)2343-3773。
本聽證會出席者不得錄影或照相。
十一、「出席聽證會確認書」、「聽證會意見書」及「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執照聽證會出席申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區下載。
聯絡人 : 江青燕 電話02-23433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