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09505076391號
主旨:公告就「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裝置使用管理規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召開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公告事項:
一、 事由: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5條之規定,本會就「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裝置使用管理規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之法規修定,為便利相關事業、消費者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召開聽證會。
二、 時間:96年1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三、 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地址:臺北市濟南路2段14號)。
四、 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訂定或修訂重點,提案人、其他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人員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
五、 聽證項目: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裝置使用管理規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逐條說明。
六、 本案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 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6年1月15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及其書面暨資料等,送達本會(地址:100臺北市延平南路143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傳號碼為:02-23433639、電子郵件帳號為:brucec@ncc.tw)。但前開資料如認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開始前向本會提出。
八、 本案開放一般民眾出席,請擬出席之民眾於96年1月15日前,向本會提出出席申請書(因聽證場地及名額之限制,以出席申請先到達本會前20名者,優先受理)。
九、 聽證會以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 有關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裝置使用管理規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本會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址(https://www.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