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發文字號:通傳企字第09605001190號
主旨:公告本會召開「開放第11梯次調頻廣播頻率」計畫方案(如附件)續行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依據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規定,本會業於95年11月20日就「開放第11梯次調頻廣播頻率」計畫方案召開聽證會,為便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召開續行聽證會。
二、日期及時間:96年1月24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
三、地點: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計畫重點,民間團體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依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者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
五、聽證議題:
(一)開放頻率原則:除95.3頻段已規劃開放為2個全區網外,其他空置頻率係「由本會規劃開放頻率、發射功率及設臺區域」或「在不干擾現有電臺之前提下,由申請者自行規劃申設頻率、發射功率及設臺地點」?
(二)是否繳回現有頻率:現有業者於經營區、非經營區或全區網申請到頻率,是否須繳回現有頻率?
(三)頻率核配機制:本次開放案95.3頻段2個全區網之頻率開放方式,宜採取「審議」、「拍賣」、「資格審查+拍賣」或「資格審查+抽簽」何種方式?
(四)開放「指定用途」頻率之類型:宜開放指定用途頻率之類型為何?
六、出席聽證會確認與書面意見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6年1月18日(星期四)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帳號,及聽證會中陳述意見(未依限提供書面意見者,恕不受理報名)送達本會(地址:100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為:FM11@ncc.tw)。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報名截止日前向本會提出。
七、本案開放擬申請第11梯次調頻廣播頻率者出席,請擬出席者於96年1月18日(星期四)前,檢附書面意見(未檢附者,恕不受理報名)提出申請(因場地限制,將依申請順序受理,額滿為止)。
八、聽證以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九、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件,俾利核對。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與承辦單位電話聯繫(聯絡電話:(02)2343-3787),確認報名結果。本聽證會出席者不得錄音、錄影或照相。
十、「出席聽證會確認書」、「書面意見書」及「擬申請第11梯次調頻廣播頻率者出席申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cc.tw)公告區之「聽證會」項下下載。
主 任 委 員 蘇 永 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