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監理架構」案
聽證會會議紀錄
壹、事由:本會就「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監理架構案」進行公開徵詢意見,特舉行聽證。
貳、聽證時間: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時
參、聽證地點:本會天津街辦公室第一會議室
肆、主持人:吳委員忠吉
協同主持人:劉委員孔中、謝委員進男
列席委員:劉委員幼琍、林委員東泰 記錄:李秉恆
伍、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
陸、主席致詞:
本會為辦理「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監理架構」案,特召開聽證會,請各界就本案提供客觀意見與數據,作為本案決策之參考,本會將於11月27日再次舉行聽證,供各位充分發言。請就單一議題發言,發言畢請遞交發言單,本會將依發言單內容作成會議紀錄。
柒、簡報:本會綜合企劃處報告(略)
捌、陳述意見內容:(意見書彙整表詳如附件:「各界意見彙 整」)
一、協同主持人劉委員孔中:
本會在此聲明,本會為透明度最高且秉持開放、公正的單位,本案至目前為止尚屬初步研擬階段,期透過本次聽證會,彙整各界意見作為本案之參考。
另為使各界能充分表達意見及審慎研議本案,本會將於95年11月27日再次舉行聽證,以結構式討論方式,就爭議項目作焦點式討論,因此請各公司於本次會議結束至27日前提供本案對貴公司之影響評估數據,以利共同研議本案政策。
二、各界發表意見:
【聽證議題一】
本會決定將市內電話、行動電話(900兆赫、1800兆赫及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及電路出租等業務列入本次調整係數X值重訂範圍。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如書面意見,對於將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電路出租等業務不宜列入本次調整係數X值重訂範圍之理由如下:
1.電信產業屬投資大、回收慢之產業,如2G業務經多年虧損後,好不容易開始有回收時,就需被管制調降費率,完全不考慮以往虧損之情形,對業者不甚公平。
2.前述3項業務均已完全競爭,其費率應回歸由市場機制決定。
3.前述3項業務費率與世界各國費率相比,已屬偏低,實無法再大幅調降。
4.保障消費者權益固然正確,但業者永續經營亦應兼顧,有利潤業者才會投資建設,提高服務品質,提供消費者更好的服務品質。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1.本公司對本議題(聽證議題一)之意見詳見本公司95年11月1日針對聽證會議意見書。
2.對NCC這次檢討「價格調整上限管制」的整體的看法與意見:
(2.1)「穀賤傷農」。NCC應在「消費者利益」與「產業健全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2.2)針對「價格調整上限管制」的論述可分為:
A.經濟學理論。
B.業者是否賺錢?國外Benchmarks 如何?
C.自由化政策的論述。
有關此次提出檢討的固網服務項目,如市話(新進業者市占率小於3%)及電路出租中ADSL電路(新業者市占率小於1%),顯然仍在自由化進程的初期。因此應以「C.自由化政策的論述」為主要考量。
(2.3)參考其他國家在「自由化初期」所採取的費率政策有以下2例:
A.防止主導業者挾其巨大的經濟規模用「掠奪性訂價(predatory pricing)」以降價的手段消滅新進業者。
B.英國Regulator Ofcom 規定主導業者(BT)在釋出150萬LLU電路之前,「不得」調降寬頻服務的價格。
(2.4)市內電話的價格政策,在DGT 時代推動的「資費合理化(Tariff-Rebalancing)」政策就是將「市話漲價」作為固網開放的配套措施之ㄧ,使得市話及國際電話可脫離「交叉補貼」的舊況,而成為cost-based pricing 以利將來健康競爭市場的形成。此市話漲價的政策雖在執行上受挫,但DGT之立場始終未變。現NCC驟將「市話漲價」政策轉180度而改為「市話降價」政策。有關政策的延續性及「市話漲價」的合理性均請NCC詳細檢視。
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蕭經理景騰:
就費率列入管制理由有3,但均無法於理論上取信於民:
1.認定市場分充分競爭:與先前年報、白皮書中所倡之「績效顯著」,但現卻於管制時反認定此非競爭市場,反覆說詞難以令人接受。
2.就「經營成效」部分,本公司員工貢獻度、用人成本等,均充分展現經營成效,並高於國際平均;NCC使用之資料有誤。
3.「民生必需品」認定,不應過於浮濫。
是以,認定行動電話業務不應納入本此調整係數重訂範圍。
四、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陳資深副總經理邦仁:
1.已謹陳書面發言內容予貴委員會。
2.發文文件(詳如會場意見1):
(2.1)資費管制不應僅考慮民眾權益,亦應顧及整體產業的發展,作前瞻性的規劃。
(2.2)資費管制的時機,應待電信法完成修訂為適用市場主導者後,再實施調降。
(2.3)國際上資費調整管制的整體規劃及考量。
五、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賀陳經理冉:
價格上限管制應是否應檢討:
1.應先檢討行動電話業務之競爭狀態。
2.引用之價格資料比對前,應先確認統計基準是否一致。
3.電信資費管制之法源-電信法第26條之立法目的與現行「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是否一致。
本人代表和信發言,完全依照下列2份資料。
1.11.1以和信名義之意見書。
2.11.9以賀陳冉名義之意見書。
六、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翟經理堅
意見如本公司所提供之書面意見。
七、李淳先生
如書面資料。
八、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劉秘書長崇堅
聽證議題一~七如附件發言內容。如下:
對於電信事業主管機關NCC公告,對於明年四月執行費率管制政策,調整電信資費一案,有鑒於NCC所提計算公式仍有部分疑慮有待釐清,且缺乏完整之政策影響評估分析,為電信產業發展與消費者利益保護之衡平考量,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建議NCC應委託專業機構另行研究,做成充分的政策評估分析,確認其管制利益大於管制成本後再行實施。
此次NCC檢討價格調整上限制時,似未考量目前電信市場已發生其他市場所未見的激烈質變,例如在固網業務因電信技術從PSTN轉向IP網路所發生之結構性變化,在行動電話業務則有WiMAX及網路電話等新技術崛起所造成之衝擊。另外在調整係數X值之計算,理論上應須就電信事業進行計算X值的收入預測與費用預測之同時,也針對報酬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進行驗證,據此以驗證電信事業的經營效率,並釐清X值設定相關的考量要素。在此方面,我國管制機關亦有所欠缺。
因此,基於電信產業發展及消費者利益保護之衡平考量,協會主張:一、電信費率應繼續由市場競爭決定,落實電信自由化之精神,始能真正維護消費者權益。二、NCC所提調整係數X值,並不符合市場現況及趨勢,且未考量網路電話等新技術造成的衝擊,一旦實施,恐消費者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三、調整係數X值適用年限應縮短為1年,於每年4月實施調整係數X值之前3個月進行檢討,以及時檢討以反映實際電信市場之競爭狀態。
九、陳捷青先生
如附。詳如「會場意見2」。
十、埃利特顧問(香港)有限公司吳投資董事志強
如後附資料。詳如「會場意見3」。
十一、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盧教授信昌
1.電信產業在各國均是各項經濟獲利的平台,因此必需要有前瞻性之有效誘導,讓電信硬體投資之設備最終成為國家下一階段知識發展及各項產業獲利之助益。在法令、國安、其他政經條件限制下,電信網路之國際競爭並沒有想像中的明快。因此站在消基會的立場,一個有效的管理,一個所謂價格調整上限之討論,是有其存在之價值。因為一個無遠弗屆之網路,其實在最終Last mile及跨國界管理上,已有效限制了競爭的發生。
2.電信技術的進步使得後進者在資金籌措及風險度上遠比已經進入者高很多。因此,若無一定程度之所謂價格管制調整係數跨年份之調降及檢討,將不易發生跨科技世代、跨網路之競爭。
3.最終消費權益及產業發展需要一個有效的管理,剩下的問題是如何管控才是一個最低成本的有效誘導。因此消基會支持NCC所做之透明化之有效長期誘導。因為唯有適度的壓力與長期思考,方能使業者在經營規劃上做長遠性思考。
4.目前台灣電信產業用HHI指數來看雖然相當可喜,亦即集中度不是太驚人,但反過來說,若將固網及行動電話當作兩大網路來看,則跨網取價方面非常的不競爭、非常的不公平。該費率之調降距今已超過10年。且跨世代技術、跨網路之競爭是不足的。歐盟目前亦注意到漫遊、電信業者各種取價設計,相當程度上造成剝削。因此,X值之調整可有效促成跨網競爭之發生、減少業者差別取價之可能性、促使業者追求加值服務之開發。站在權益的保障,應鼓勵及促成跨網路之競爭;站在經營效率的追求,目前國際網路的滲透及發展並不順遂,但以台灣彈丸之地,業者若無往外看的決心與準備,硬體的重大投資是可惜的、多家業者的經營是浪費。在國家收入減少、坐大私人的過程中,並沒有促成整體社會出現長遠國際競爭力。在此一向度,消基會深切期待NCC有所作為。
十二、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蕭科長素雲
建議事項:
1.本會每年彙整統計全國地方政府受理之消費爭議案件,在24類消費爭議態樣中,包含電信爭議之「運輸通訊類」,其消費爭議案件數多排名在前三名,可見電信業務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且電信業在消保精神之落實方面,仍有待加強。
2.電信業者均稱該產業競爭激烈,處於充分(完全)競爭市場狀態,政府應尊重市場機制,不應對相關費率加以管制等云云。惟在經濟學理論中,在獨占市場與充分(完全)競爭市場間,存在著競爭程度不一之不完全競爭市場狀態,政府針對不同市場之競爭強弱,採取不同程度之管制,為維持市場秩序、避免失衡的一種方法。
3.另就本會從事消保工作經驗而言,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民航局)對國道客運及國內民航班機之票價或費率,均訂有一套審核機制,以督導業者之票價訂定,不能偏離市場機能。本會認為該二類產業之市場結構,其競爭狀態並不比電信產業弱(民眾於長途旅程可選擇客運、火車、飛機、高鐵或自行開車,電信產品較無替代性)、其在民生必需特性之深入程度亦不比電信產品高(對於選擇客運及飛機僅為特定族群,而電信產品卻深入每個家庭),且依據NCC提供之統計資料顯示,目前電信產業前三大業者(中華電信、台哥大及遠傳電信)即占用戶數市占率之82%,可見電信產業仍存在著市場進入障礙,且業者彼此間之策略將造成影響,故本會認為電信產業並非處於完全競爭狀態,而適當之費率管制,將可誘導價格更趨近合理。
4.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政府為達消保法相關規定,應就促進商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乙節,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5.就本次訂定調整係數X值及檢討價格調整上限乙節,本會尊重各財經專家及主管機關NCC意見,並請NCC於實施後,依消保法第3條規定賡續辦理。
十三、台灣大學經濟系鄭教授秀玲
1.NCC委員們要從政府、消費者和業者三方面的利益來綜合考量X值的訂定,作一個公正的裁決(這也是FCC目前採行的精神)。
2.本人接受NCC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來估算X值,係採用會計師簽證過的分離會計資料,應用經濟方法來估算。若認為應用過去資料,無法反映現行產業結構,則未來可以修改部分會計項目。
3.大家一直討論市場競爭,此對price cap regulation並不衝突。在充分競爭下,業者降價幅度可能高於price cap 的X值。
【聽證議題二】
各界建議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機制適用對象應限縮於各業務市場主導者。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如書面意見,但補充2點意見:
1.以往市場主導者係依業者用戶數市場占有率占市場比例決定,但未來VoIP、CABLE陸續參入電信市場,其用戶亦應計入,故市場主導者定義應重新考量。
2.行動電話市場已完全競爭,故無公告市場主導者之必要。以本公司為例,本公司雖經公告為行動電話市場主導者,但對行動電話費率之變動並未產生主導作用,如本公司最近調降簡訊費率,但業者均未跟進,可見證行動電話業務實無訂定市場主導者之必要。
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陳商務長邦仁:
請區分行動、固網業務。
在行動電話方面,我們的意見是管制價格尚未有其必要性及適當性。因此也沒有是否規範市場主導者的問題。
但是在固網方面,如果有某業者獨大,利用固網、行動、ADSL等不同業務交叉補貼造成綜效來和其他業務競爭,這方面我們認為是不充分競爭,也是不公平競爭,亟需NCC介入來規範市場公平性及競爭性。
三、李淳先生
1.應先確定規範主導業者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競爭,抑或為維護消費者福利?若是前者,則目前只能降價的approach並無法達成目的(國外先例多要求不得降價,以避免主導業者出現predatory pricing 的反競爭行為)。
2.主導業者之定義應更一步討論:
(2.1)基於電信業的特殊性,「既有業者」(incumbent)多等於「主導者」,而不對稱管制,因既有業者之歷史優勢,有其道理。
(2.2)但新進業者因各種因素成為「主導業者」,是否應一體適用?有其疑義。
(2.3)市場主導之概念來自競爭法(如SMP),但競爭法是採事後管制(ex post ),而非如電信法採事前管制(ex ante),因此是否採取相同之認定標準?亦有進一步討論之必要。
四、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盧教授信昌
1.中華電信最大資產是由消費者所投入,民營固網業者亦由民間吸收資金,其資金運用、建設情形,對整體社會的貢獻為何應被檢視。因此,在討論是否限縮於市場主導者前,應先討論中華電信網路建設,及民營固網業者之資金運用對整體社會的貢獻。
2.以目前來說,促進網路系統所提供之網路電視服務為消基會、消保會所關注之另一議題,其間包含探討消費權益、社會公益及如何誘導業者有效投資等問題。在此建議國內電信產業能以更前瞻的角度,將台灣重複的網路建設投資轉為出口型服務。
【聽證議題三】
本會決定在徵詢議題一所列3項業務外,再增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行動電話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其他業務項目之調整係數X值仍維持△CPI。
一、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黃經理英洲
提供如附件,詳如「會場意見4」。
【聽證議題四】
本會決定:(1)市內電話業務調整係數X值訂為4.63%。(2)電路出租業務(含市內電路、長途電路、國際電路及ADSL電路)調整係數X值為△CPI + 5.35%。(3)行動電話(900兆赫、1800兆赫及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行動電話)業務調整係數X值為△CPI + 4.88%。
一、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有關電路出租業務包括市內電路、長途電路、國際電路及ADSL電路四項業務,目前的設計係以單一的X值來做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此作法是否適宜?是否宜改為4個X值來管制?請NCC考慮。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蕭經理景騰
1.就中華4%之降價建議,本公司無法接受,因大業者資源多,可能有掠奪性訂價之可能。
2.就公式中未就非通訊設備成本納入估算,造成NCC估算結果與業者估算結果差異高達1倍以上。
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盧教授信昌
本會持較開放立場,係著重在整體產業的有效建設及消費者權益。
有關X值統一適用部分,因目前產品多屬multiple product,費率計算若採均攤之考量應屬合理。
四、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蕭科長素雲
本會認為電信市場如屬不完全競爭狀態,則有必要進行管制,至於費率合理訂定的部份,則尊重NCC的政策。
五、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劉秘書長崇堅
各項業務X值之訂定應考量今後產業結構改變後再行制定。
【聽證議題五】
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所提「調整係數X值」之執行建議方式。
一、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簡報
詳如「會場意見5」:「調整係數X值之執行建議方式」。
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盧教授信昌
有必要進行費率上之管制。
1.以金管會就消費現金卡管制方式,係採透過將銀行的風險度加權後制訂貸放利率,此思考方式是可供參考的。電信業者如可接受查核機制,(例如:可接受電腦網路被監查),將有助推動本案,同時降低管制成本。
2.電信經營屬於network性質,建議業者應以擴大用戶為主要考量。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劉處長伴和
1.建議費率調整仍採拉氏計算法。
2.中華已陳報100M費率,若NCC通過,我國寬頻費率比日本為低 。
3.中華電信過去獨占之優勢已反映為股價,政府經過釋股,已採此方面利益收歸國庫回歸全民。
【聽證議題六】
本會決定俟評估長途電話業務、國際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網際網路接取業務等後,再行列入檢討項目之一。
一、李淳先生
1.延續有關ACCC的討論,ACCC 是澳洲的競爭法機關,並非電信管制機關,其把對固網既有業者之零售價格管制視為單純的競爭法上之議題。(電信管制機關為Australian Communication Authority, ACA)
2.澳洲經驗顯示,retail price regulator 應以競爭之存否為最主要的判斷原則。
【聽證議題七】
本會決定本次訂定調整係數X值適用年限為3年。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劉處長伴和
如書面意見。
1.電信技術進步很快,WiMAX、VoIP、Triple Play 等新服務之競爭壓力,明年是否能存續經營變數很大,故將X值適用年限訂為3年並無意義。
2.明確預告多項業務連續3年均需調降,將造成電信業者營收減少,其將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甚至造成撤資之情形,影響不可小覷。
二、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蕭經理景騰
1.請 鈞會考量管制風險,實施年限應為1年為宜。
2.強制管制降價將會使業者減緩新資費推出,反而不利消費者。
三、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劉秘書長崇堅
應逐年檢討。理由同第四聽證議題之意見。
玖、結論
請於本次聽證會結束起1周內提出本政策對貴公司之影響評估及X值,並提出相關爭議點作為下次聽證會討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