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案」
聽證會會議紀錄
壹、事由:本會就「公告『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案」進行公開徵詢意見,特舉行聽證。
貳、聽證時間: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
參、聽證地點: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10樓會議室
肆、主持人:劉委員宗德
協同主持人:劉委員孔中
謝委員進男 記錄:李秉恆
伍、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單
陸、主席致詞:
依據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規定,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由於本案與中華電信公司等固網業者之權益相關,特召開聽證會,使該等利害關係人得以充分表達意見。
有關聽證會發言順序,請本案既有業者中華電信公司先發言,接著再請3家新進業者發言。另本次出席者尚有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本次會議。
根據行政程序法及本會聽證作業要點,本次聽證不作具體評論,聽證結果將向本委員會議報告。另請各位務必於提出意見後填寫發言單,經確認後簽名繳回,本會將依發言單內容作成會議紀錄 。
有關本案案由簡要說明如下:
依電信法第31條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另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本會有鑑於國外電信先進國家為促進市話市場之競爭,多要求市內用戶迴路按成本出租,故擬採公告『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之方式,要求固網業者將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依成本計價方式出租,俾提升用戶迴路出租成效,促進市話市場之競爭。
本會認為逐步提升市話市場競爭,進而使各業者提供更多元服務及強化品質,將有助於市話市場之良好發展。基於此立意,希望各界能儘早達成共識,互惠互利,已臻成長與發展。
柒、簡報:報告單位:本會綜合企劃處(略)
捌、陳述意見內容:(意見書彙整表詳如附件)
【聽證議題一】
為促進市內用戶迴路出租,以提升固網市場競爭,本會擬採公告「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之方式,要求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出租費率應採成本計價出租予其他固網業者。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堅決反對市內用戶迴路公告為瓶頸設施。
反對目的係基於社會公義,理由說明如下:
1. 替代技術很多,業者未加利用即要求將市內用戶迴路公告為瓶頸設施不合理,同時也不符合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定義。
2. 固網被行動電話及VOIP取代,目前已無利可圖,新進業者根本就不想經營,而不是無法建設。
3. 目前各國均往NGN及光纖發展,用戶迴路已非網路開放技術進步之主要議題。
4. NCC的想法與聽證項目五之配套措施,均在不公平地保護新進業者,此種送魚而不教其釣魚的作法,根本不能解決用戶迴路的問題。
二、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1. 我們支持NCC將LLU公告為瓶頸設施,(詳見本公司書面資料)。
2. 對於實施固網LLU政策過程的補充說明:
(2.1)LLU為固網自由化的配套措施之一。
(2.2)當初新進者爭取將LLU公告為瓶頸設施,但未被電信總局接受,因此新進業者與中華電信必須以「商業協商」之方式商談LLU的租用條件。
(2.3)在2000年時,新進業者對於「LLU需商業協商」仍有期待,因此仍決定投入固網產業。並將LLU納入其事業計畫書中。
(2.4)「商業協商」的過程十分緩慢,歷時兩年才簽訂合約。簽約後又歷時兩年,至今總LLU電路數尚未達100路。顯見目前的作法(即未將LLU公告為瓶頸設施)無法達成原期待的成效。因此我們支持NCC嘗試改弦更張而將LLU公告為瓶頸設施,希望能改善現況。
3. 目前對LLU的期待:
(3.1)希望建立明確的關鍵績效指標(KPI)。
(3.2)希望在NCC、中華電信及新進固網業者之間達成共識,包括中華電信也願意接受新的遊戲規則,俾儘快依此KPI推展辦理,將這項議題一勞永逸的解決掉。
三、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副總經理志峰:
1. 同書面意見。
2. 用戶迴路係無法於合理期間內建置。
3. 新世紀資通與中華電信縱訂有用戶迴路合約,但:
(3.1)申租成功率不到10%。
(3.2)一次性費用太高不敷成本。
四、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柯協理志宏:
1. 除書面意見外,另補充之:
2. 因LLU經商業協商歷時2年後,中華電信才同意LLU價格,惟迄今供裝線不及100路。因此,如無公權力介入,必無法達成LLU之真正目的。
五、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翟資深經理堅:
意見與書面意見相符。
六、李淳
95.10.30提供之電子檔內容如下:
1. 國外經驗:FCC(2005)開始注意到新的寬頻技術對既有用戶迴路產生的競爭壓力。澳洲ACCC (2006)發現在個別的地理市場中,既有業者的用戶迴路受到競爭壓力。
2. LLU的討論可以更細緻化:
(2.1)我國電信政策的基本立場:基礎設施為基礎還是服務為基礎?
(2.2)LLU是一把雙刃的劍:討論往往只呈現一面。
LLU目的為「促進競爭」,其與自然性瓶頸不同。
NCC分析LLU決策時,其判斷要件與「自然性瓶頸」有何不同?政策分析的準則、要件、標準為何?對投資意願的影響?對新技術創新的影響?
(2.3)從何種視角觀察「獨占」與否?固網業者?所有的競爭者?消費者?不同地理市場有無差異?
(2.4)台灣的特殊性:無所不在的有線電視網路。
LLU政策應該是技術、經濟的討論,而非「管制結構」與「管制分類」。
「如果」CATV取得固網執照,就沒有「獨占瓶頸」存在,「如果」CATV取得固網執照,就可以要求提供緊急電話服務。NCC意見書關於「管制分類」的見解,可能創造「管制機會主義」。
(2.5)租用價格的高低與投資意願:與中華的價格比較(retail-minus)?是否應考慮新進業者自建的機會成本?
LLU、技術發展與NGN投資意願
LLU是否能解決自建困難的問題?
LLU能否刺激新進業者邁向NGN?
當光纖取代copper,便無法提供LLU?於是
加速中華電信的FTTH,邁向「下世代瓶頸設施」?
七、 謝委員進男
最近已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申請固網執照,NCC明日將就此事召開會議。據悉,因日本雅虎BB有租用用戶迴路之方式,使先進的下一代網路得以加速發展,此一訊息可供各位參政。
八、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95.11.1會後補充資料):
1. 背景及現況說明:
(1.1)市內用戶迴路開放本為88年固網開放時即應實施的配套措施之一。
(1.2)固網開放時並未將市內用戶迴路訂定為「瓶頸設施」,而讓新業者與中華電信自行「商業協商」。今日回顧,這實在是與虎謀皮,毫無成效可言。
(1.3)當時,在如此的情況下,新業者對於「市內用戶迴路商業協商」模式仍有合理期待,認為如果協商無效,主管機關必將介入協調,不至於眼看市內用戶迴路開放政策全盤落空,而無所作為。因此,新業者仍決定投入固網市場,且在申請固網業務執照之事業計畫書中,均規劃以租用既有業者之市內用戶迴路作為「營運初期,過渡性」的市內用戶迴路解決方案之一。至於長期的市內用戶迴路解決方案,各新業者仍以自建為主。
(1.4)未料,中華電信拖延至91年才願意開始與新業者進行市內用戶迴路之商業協商,且協商期間竟拖延達二年之久,新業者只得勉強接受很差之條件而簽約。新業者原本冀望市內用戶迴路之租用條件可在簽約後逐步改善,但後來此期望亦完全落空。截至目前為止,三家新業者所租用之市內用戶迴路總數量仍不及100路。事實上,市內用戶迴路並未真正開放。
(1.5)自市內用戶迴路開始「商業協商」模式以來,中華電信即採取「拖」字訣。隨著用戶需求頻寬之增加及新技術之發展,目前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對新業者之價值已較4年前減少許多,如果再拖下去,銅絞線用戶迴路對新業者之價值將更降低。
2. 與其他國家比較
(2.1)英國之作法:英國電信主管機關Ofcom要求既有業者BT應釋出至少150萬路以上之用戶迴路,於完成此一目標前,BT不得調降ADSL服務之價格。截至2006年10月,BT已釋出93萬條市內用戶迴路。[註:英國Ofcom要求BT成立Openreach公司專營基礎網路(包括市內用戶迴路),對BT及其他業者以無差別待遇方式提供服務。其作法或可參考:www.openreach.com ]
(2.2)香港:香港於1995年固網業務開放時,即配套實施市內用戶迴路開放政策,截至2004年7月止,既有業者釋出之市內用戶迴路已佔市場之11%以上,且截至2005年9月,有高達71%比例之香港市話用戶可接駁至少兩家以上固網業者之網路服務(參附件一)。
(2.3)美國:美國1996年電信法第251條規定既有業者需釋出用戶迴路,截至2004年底,既有業者釋出之市內用戶迴路已佔市場之11%以上(參附件一)。
(2.4)歐盟:歐盟2000年用戶迴路開放指令(Regulation on unbundled access to the local loop,EC/2887/2000),明文揭櫫為促進新進業者與既有業者在網路接取與DSL等高速數據服務電信市場得以相互競爭,要求既有業者需開放全迴路及分享式用戶迴路,於2005年第2季,多數歐盟國家既有業者釋出之DSL用戶迴路已佔市場之20%以上,如法國更高達30%(參附表一)。
(2.5)台灣:相較於其他國家用戶迴路釋出現狀,我國用戶迴路開放迄今竟未達100路,實貽笑國際。
3. 新業者之立場與期望
(3.1)市內用戶迴路開放政策本為主管機關於電信自由化固網業務開放初期即應履行之配套政策,是主管機關及既有業者「欠」新業者的。
(3.2)目前之商業協商機制已確定是無效的。
(3.3)新業者期待透過新的機制(將市內用戶迴路訂為瓶頸設施)能有效地能使市內用戶迴路真正落實開放。
(3.4)其實用戶迴路對於中華電信及新業者營運之影響並不大。新業者並不會因市內用戶迴路之開放即此後一帆風順;中華電信也不會因此而元氣大傷。但各方糾纏於此一陳年議題,已漸情緒化,對產業和諧及發展,均無助益。
(3.5)關於新的市內用戶迴路開放機制,新業者衷心企盼中華電信能放開心胸,完成此一「義務」,此後就可將此歷史包袱拋掉,而全力向前面看。鈞會也可以考量給予適當之誘因,使中華電信能誠心誠意地配合執行市內用戶迴路開放政策。
【聽證議題二】
對於公告「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之範圍:「自市內交換機房總配線架(MDF)至用戶終端設備(CPE)間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如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為用戶所有,則網路瓶頸設施之市內用戶迴路得不包含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另基於鼓勵固網業者投資光纖建置,光纖用戶迴路不列入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1.重申反對市內用戶迴路開放為瓶頸設施,為社會公義及國家未來的網路發展。
2.用戶迴路之範圍由客戶端至機房端,本公司不作評論。
3.光纖大家業者都在起跑點上,為國家未來網路基礎,本來就不應列入瓶頸設施。
4.Cable 業者之網路亦深入每個家庭,基於多元思考及中經院李先生所提,Cable 業者之網路亦請考慮列入瓶頸設施。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基本上3家固網業者在此部份意見相同,由本公司代為發表,發表意見同書面意見。
三、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柯協理志宏
除書面意見外,另補充之:
1. 3新進固網皆採用FTTB技術光纖到府,惟因大樓引進管道取得困難,因此需要LLU。
2.對於銜接電路之租金,建議應以成本作管制,或由中華電信公司同意做用戶迴路機房共置。
四、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蕭經理景騰
同書面意見。
五、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翟資深經理堅
意見與書面意見相符。
六、蕭肇君(未出席,由本會主管業務單位代為發表,請詳見書面意見)
七、謝委員進男
補充說明:有線電視業者目前具有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執照,可出租頻寬、管道及纜線。
八、劉委員孔中
請遠傳電信公司就結合光纖及銅絞線納入瓶頸設施之建議再作說明。
九、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蕭經理景騰
基於寬頻上網政策之落實,故若未將MDF至路邊交接箱段之光纜納入,則其他民營固網不會有足夠頻寬可提供寬頻服務。以現今中華電信頻寬提供方式為例,係以光纖接至路邊接線箱後,再「光轉電」,以其後端之銅纜提供寬頻接取,若他業者無法使用該光纜,且無可能將光纜直接介接該路邊箱,則該LLU政策將只能助益於「窄頻」之語音,而不能及於寬頻之提供,不利於寬頻推展,亦背離寬頻推廣之既定政策。
十、主持人:
請主辦單位說明銜接電路成本是否包含在此次公告用戶迴路範圍內之成本?
十一、主辦單位綜合企劃處陳科長俊安:
用戶迴路與銜接電路不同,銜接電路不在本次公告範圍。
【聽證議題三】
經彙整各界意見,及參研香港作法,本會擬針對公告為瓶頸設施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出租費率採歷史成本法計算,並採語音、數據服務均一價為原則。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1.中華電信重申反對用戶迴路開放為瓶頸設施。
2.中華電信係採長期增資成本,固網被行動及VoIP取代,成本一直上升,價格一直下降,不管用什麼成本法計算,固網還是虧本,無利可圖,因此不管採歷史成本法或其他方法皆無法解決問題,另NCC為祇參研香港作法,亦建議參研歐盟作法。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同書面意見。
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賀陳經理冉
市內用戶迴路以「成本訂價」,但於批發價格訂定上,不應有不同的處理,易言之,以批發價格訂定並提供時,應扣除利潤、行銷成本後提供。
四、劉委員孔中
1. 在電信先進國家中,香港係屬於用戶迴路開放出租及新進固網建設成功典範之一,截至2004年止,香港4家新進固網業者的市占率合計已達28%,其中自建用戶迴路部分達59%、租用用戶迴路部分為41%。
2. 如將光纖也納入用戶迴路瓶頸設施,則光纖用戶迴路宜採長期增支成本法計算,銅絞線用戶迴路宜採歷史成本法計算,以避免影響建設意願。
【聽證議題四】
考量本案係為提升市話網路市場競爭,使新進固網業者可在一公平競爭環境,藉由市場競爭機制提升市場占有率。因此,本公告之有效期限擬訂為:1.新進固網業者市話用戶數市場占有率提升至15%,或2.新進固網業者寬頻用戶數市場占有率提升至45%,於上開2條件之1成就時,即廢止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之公告。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1.用戶數為過去傳統的計算方法,現在為多媒體應用與Triple play 的時代,一個企業客戶的頻寬,可抵幾百條住宅用戶,競爭業者一定會市區企業客戶,不會爭取住宅客戶,那麼15%的目標很難達到。
2. 時間比百分比重要,固網受行動取代,市話已無利可圖,訂定市話百分比永遠無法達成,應鼓勵業者在一定時間內自建光纖網路才能真正達成競爭目標。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同書面意見。
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賀陳經理冉
1.同意見書內容。
2.另請明定日出條款,
理由與說明:
2.1依文件顯示,LLU以成本計價,但普及服務實施5年,尚難以定出其「成本」。批發價自公告至今將近一年亦因「成本」無法確知,以致至今尚無法施行。
2.2日後於訂定「成本」時,敬請中華電信已接受之普及服務補助金先行扣除,至若如何分期扣除亦應先行確認。
2.3成本計算中,請明定common cost 及sharing cost 之分攤比例,計算方式與佐證資料。
四、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翟資深經理堅
意見與書面意見相符。
【聽證議題五】
針對3家新進固網業者所提配套措施建議,評估現階段可針對以下六點配套措施進行研議。
配套措施:
(一)現階段擬採全迴路租用(full unbundle),未來視用戶迴路之租用情形,再考量施行分享式(line sharing)用戶迴路之租用。
(二)基於技術中立及鼓勵新技術發展之原則,本會不擬以法規設限業者於線路所使用之技術,惟承租業者應配合供租業者共同協調解決因採用不同DSL技術所衍生之干擾及相關成本。
(三)將要求所有固網業者提供本會有關空閒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之相關資訊,並將視市場需要公布,以達資訊透明化之目的。
(四)依電信法第21條規定,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不得為差別處理,因此固網業者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之申請供裝時程至少應比照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予一般客戶之效能指標 (KPI,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五)為提升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申裝成功率,本會擬採取除固網業者提出剩餘容量不足5%之證明,並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外,各市話機房至少應保留5%之出租容量。
(六)固定通信管理規則第37條第3項後段修訂為:「如未能於請求後1個月內開始協商或未能於開始協商後3個月內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共用管道基礎設施之收費條件進行裁決」,俾利雙方於無法就共用瓶頸設施達成租用協議時,本會得就收費條件進行裁決。
主持人劉副主任委員宗德:本措施仍屬擬議階段,僅先在此作為討論基礎。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副總豊雄
看到這6個配套措施,好像都是新業者提出的建議,此6個配套措施實務上均不可能實施,如Line sharing 一定會干擾,供裝之KPI 因公司不同不能實行,基於以上6點配套措施,因此中華電信堅決反對用戶迴路列為瓶頸設施。
二、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錢執行副總鋒
同書面意見。
三、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翟資深經理堅
意見與書面意見相符。
四、劉委員孔中
1.本會就公告為瓶頸設施之銅絞線用戶迴路成本計算原則已有考量。
2.有關電路餘裕容量5%係屬較為保守數據。
玖、結語
綜合各方意見,本會在此重申本案係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之作法,著重於振興產業及提升整體消費者權益,本次會議結語如下:
一、本案法律定性屬解釋性行政規則,有關公告為瓶頸設施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成本尚需進一步探討。
二、為符合資訊透明化原則,請固網業者就有關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部分提出具體佐證資料,該佐證資料將併同本次聽證會會議紀錄提報委員會議作為審議之參據。
三、如出席者有補充意見,可於會後3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