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通傳企字第09505052302號
主旨:公告就「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監理架構案」(如附件)召開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155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就「訂定調整係數X值暨檢討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法監理架構案」,以本案係屬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為便利相關事業、其他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機構能充分陳述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作為本會施政決策之參考,特召開聽證會。
二、時間:95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時整。
三、地點:本會天津街辦公室第1會議室(台北市天津街2號3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公告重點(得包括先前公開意見徵詢期間各界意見要旨),第一類電信事業、機關代表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出席者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主持人再詢問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五、本次聽證會聽證項目如下:
(一)本會決定將市內電話、行動電話(900兆赫、1800兆赫及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及電路出租等業務列入本次調整係數X值重訂範圍。
(二)各界建議價格調整上限管制機制適用對象應限縮於各業務市場主導者。
(三)本會決定除(一)所列業務外,第一類電信事業其他業務項目之調整係數X值仍維持△CPI。
(四)本會決定市內電話業務調整係數X值訂為4.63%、電路出租業務(含市內電路、長途電路、國際電路及ADSL電路)調整係數X值為△CPI + 5.35%及行動電話(900兆赫、1800兆赫及1900兆赫數位式低功率行動電話)業務調整係數X值為△CPI + 4.88%。
(五)台灣大哥大電信公司所提「調整係數X值」之執行建議方式。
(六)本會決定俟評估長途電話業務、國際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及網際網路接取業務等後,再行列入檢討項目之一。
(七)本會決定本次訂定調整係數X值適用年限為3年。
六、本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5年11月1日(星期三)前(聽證期日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及其書面暨資料等,送達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為:dgt404@ncc.tw)。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併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開始前向本會提出。
八、聽證以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九、本會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址(http://www.ncc.tw)之公告下載。
主 任 委 員 蘇 永 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