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通傳企字第09505104360號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本會就「公告『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案」,為便利相關事業、其他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機構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作為本會施政決策之參考,特召開聽證會。
二、時間:95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三、地點:本會會本部10樓會議室(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10樓)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公告重點(得包括先前公開意見徵詢期間各界意見要旨),提案人、其他事業及機關代表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出席者進行詢問,並請受詢者答復,主持人再詢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無最後陳述。
五、本次聽證會聽證項目如下:
(一)為促進市內用戶迴路出租,以提升固網市場競爭,本會將採透過公告「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之方式,要求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出租費率應採成本計價出租予其他固網業者。
(二)對於公告銅絞線用戶迴路為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之範圍:「自市內交換機房總配線架(MDF, Main distribution frame)至用戶終端設備(CPE, Customer premise equipment)間之銅絞線,若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為用戶所有,則網路瓶頸設施之市內用戶迴路可不包含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另基於鼓勵固網業者投資光纖建置,光纖用戶迴路不列入固定通信網路瓶頸設施。
(三)經彙整各界意見,及參研香港作法,本會計劃針對公告為瓶頸設施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出租費率採歷史成本法計算,並採語音、數據服務均一價為原則。
(四)考量本案係為提升市話網路市場競爭,使新進固網業者可在一公平競爭環境,藉由市場競爭機制提升市場占有率。因此,落日條款為:當1.新進固網業者市話用戶數市場占有率提升至15%,或2.新進固網業者寬頻用戶數市場佔有率提升至45%時,解除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為瓶頸設施。
(五)針對3家新進固網業者所提配套措施建議,本會將針對以下6點配套措施進行研議。
- 現階段宜採全迴路租用(full unbundle),未來視用戶迴路之租用情形,再考量施行分享式(line sharing)用戶迴路之租用。
- 基於技術中立及鼓勵新技術發展之原則,本會不會以法規限制業者於線路所使用之技術,惟承租業者應配合供租業者共同協調解決因採用不同DSL技術所衍生之干擾及相關成本。
- 將要求所有固網業者提供本會有關渠等空閒銅絞線用戶迴路之相關資訊,並將視市場需要公佈之,以達到資訊透明化之目的。
- 依電信法第21條規定,電信事業應公平提供服務,不得為差別處理,因此固網業者市內用戶迴路之申請供裝時程應至少比照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予一般客戶之效能指標 (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
- 為提升銅絞線用戶迴路申裝成功率,本會擬採取除固網業者提出剩餘容量不足5%之證明,並經本會查證屬實者外,各市話機房應保留5%之出租容量。
- 固定通信管理規則第37條第3項後段修訂為:「若無法於開始協商後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或未能於請求後一個月內開始協商者,任一方得請求主管機關裁決之」,俾利於雙方無法就共用瓶頸設施達成租用協議時,本會得就收費條件介入裁決。
六、本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
七、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5年10月20日(星期五)前(聽證期日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及其書面暨資料等,送達本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台北市延平南路143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為:dgt404@ncc.tw)。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併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開始前向本會提出。
八、聽證以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九、本會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址(http://www.ncc.tw)之公告下載。
主 任 委 員 蘇 永 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