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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聽證會公告

發布日期099/07/28

公告就「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分割減資案」舉行聽證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09941044700號

主旨:公告就「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分割減資案」舉行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聽證緣由:

(一)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公司)於97年12月17日向本會申請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及分割減資,該公司以增進股東權益及為顯現廣播本業之營運效益為由,擬將該公司分割為中廣公司及中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擁有適於進行開發且可獨立營運之不動產讓與新設立之中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廣公司原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2億8,426萬4,100元,盈餘轉增資新台幣1億5,151萬4,330元,及因應分割案同時減資新台幣31億8,577萬8,43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2億5,000萬元。

(二)本會於96年6月26日核准華夏公司轉讓中廣公司股權予好聽等公司之同時,認為有影響力之廣播公司應朝資本大眾化向轉型,要求中廣公司承諾於取得股權兩年內辦理股票上櫃上市,使社會大眾得參與該公司之投資。

(三)本會98年11月4日第324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申請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應予核准;至分割減資部分,鑒於前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於93年中廣公司換照處分時所附附款「該公司與政府間因不動產爭議涉訟者,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該公司不得處分該不動產」,雖經本會以95年12月8日通傳營字第09505142020號函廢止,惟該廢止處分嗣經行政院以96年2月16日院臺經字第0960082085號函撤銷。中廣公司不服上揭行政院撤銷處分,訴經行政院訴願會予以駁回,中廣公司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故在前揭行政訴訟案件未確定前,中廣公司仍應受前揭附款拘束,亦即該公司不得處分該不動產。本分割減資案涉及處分不動產事宜,故在中廣公司與行政院間行政爭訟案件及與交通部間不動產民事爭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應予否准。

(四)中廣公司不服本會98年11月25日通傳營字第09841079380號函所為處分,於98年12月24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五)本案行政院於99年5月26日訴願決定撤銷本會行政處分,並由本會重行審查後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六)本案因對該公司營運及閱聽大眾之影響仍有下列議題尚需釐清:

  1. 中廣公司民國17年由交通部出資成立,為我國第一家無線廣播電臺,長期來以其充沛營運資金經營多個頻道網,無論節目內容、產業表現皆為廣播界之先驅。在公司未分割之前,同意可為資金活化,進行相關投資活動,若遽然同意分割減資案,對廣播事業健全發展及閱聽大眾權益是否造成影響。
  2. 本分割減資案涉及不動產處分事宜,在中廣公司與交通部間尚有三件金額達14億元之不動產民事爭訟案件判決確定前,是否適合分割減資?且在涉訟中將資產予以減資分割,歸屬另一新公司,亦恐將影響其財務結構安定。
  3. 中廣公司經營全區多個頻道,其資本額理應高於一般廣播電臺甚多,分割後資本額是否足以支應公司財務正常運作。
  4. 中廣公司分割後土地帳列已無餘額,顯示帳上土地已全數移轉予新設公司,且分割後中廣公司需向中廣資產管理公司租用無線發射基地臺及辦公處所,一年租金需2,063萬元。按中國廣播公司為一多頻道全區網之廣播公司,其辦公處所及無線發射站臺所需之14筆土地皆須向另一公司租用,雖法無明文禁止,以現有分割計畫一旦被停止租用,將可能造成斷訊危機,影響聽眾權益甚深。
  5. 本會於96年6月26日核准華夏公司轉讓中廣公司股權予好聽等公司之同時,認為有影響力之廣播公司應朝資本大眾化方向轉型,本會要求中廣公司承諾於取得股權兩年內辦理股票上櫃上市,使社會大眾得參與該公司之投資。中廣公司承諾所稱資本大眾化,究係該公司現有完整資產大眾化,抑或可考量酌予容許先將部分固定資產切割後再進行大眾化。
  6. 中廣公司現在主要由好聽、悅悅、播音員、廣播人四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約97%的股權,但仍有3.05%小股本,本分割案是否對小股東權益產生影響。

(七)鑒於中廣公司為擁有5個全區網頻率之廣播電臺,影響層面甚為廣泛,且有前揭議題亟待釐清,本會秉持獨立負責的精神,允宜召開聽證會廣納各界意見。

二、日期及時間:99年8月27日(星期五)下午14時30分至16時30分。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台北市濟南路2段16號)7樓禮堂 。

四、聽證主要程序(詳見附件一:聽證程序表)。

五、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聽證。

六、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 當事人得出席聽證就本案立場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填具出席聽證申請書(如附件二)於公告日之次日起算7日內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資料(含資料封面,並同磁片),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600、電子郵件帳號為hangtang@ncc.gov.tw】。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七、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八、主管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

(一)釐清爭點。

(二)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

(三)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九、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

十、本聽證會除主辦單位外不得採訪、錄影(音)或照相。

十一、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二、本案聽證程序表、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下載。

十三、聽證會過程將於本會網頁以網路直播方式提供現場實況轉播。

十四、附件:

(一)聽證程序表。

(二)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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