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通傳企字第09740003760號
主旨:公告召開「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策略方案」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及本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會所擬「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策略方案」,因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相關機關、產業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為利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達意見及提出佐證資料,特召開聽證會。
二、時間: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
三、地點: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7樓大禮堂。
四、主要程序:由主持人說明案由,並指定相關人員報告本案之重點;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相關機關代表、產業代表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按發言順序及時間分配陳述意見;最後由主持人或經其同意之主管業務單位及其他與會出席者進行詢答,並由受詢者答復。
五、聽證議題:
(一)分區分階段推動策略:配合政府宣示將於2010年推動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並收回類比頻道,為引導高普及率之有線電視產業得以邁向數位化發展,規劃以行政區分3階段推動全區數位化,依規劃時程預計將於2013年完成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
(二)數位機上盒鋪設策略:
- 至少免費借用第1台數位機上盒,以達基本收視服務之目的。
- 第2台以上數位機上盒收費原則如下:
(1)若訂戶加購付費頻道或任一項加值服務者應免費借用,業者亦須提出各種優惠措施,如:買斷或租用之價格得折抵加購付費頻道或加值服務費用等。
(2)以現行有線現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之類比機上盒收費方式,並兼採押借、租用或買斷之價格,應依所增加台數成費用遞減之原則,而實際收費金額則由業者依規格及成本研擬合理之推廣規劃,且不得拒絕訂戶自備。
- 在規格尚未統一前,因訂戶搬遷所生機上盒使用問題,業者間應協調相互交換機制。
- 數位機上盒標準與認證部分:
(1)近程階段業者之數位機上盒,應有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保障消費權益。
(2)本會將促使業者及早建立數位機上盒之共通標準,期使未來數位機上盒朝向統一規格,並回歸市場銷售機制。
(三)類比/數位化轉換具體做法:
- 業者須以逐光節點方式提出整體「數位化轉換計畫」,以光節點區域內數位訂戶達85%~95%做為全數位化之切換比率,惟於政府2010年回收無線電視類比頻道前,仍須保留依法規定必載及免費提供之無線電視類比頻道。
- 轉換期間,所有現行類比基本頻道節目,即採全數位化方式播送。其中有關類比頻道部分,應保留依法必載及指定必載頻道,並以符合各經營區訂戶需求及參酌公益及闔家觀賞頻道精神,提出類比頻道保留組合,其餘頻寬資源由業者自行規劃。
(四)數位化基本頻道費率標準審核原則:
- 數位化後基本頻道費率,仍以「戶」為單位。
- 未完成全數位化前,由地方政府依基本頻道之收視費用上限審議類比費率,並考量其數位化之努力從實核定。
- 全區數位化後之費率審核,由本會參酌地方政府意見,考量實際經營成效及財務面向分析審定。
- 基本頻道之收視費用上限,將參採各業者之設施折舊、數位化推動及數位化投資之情形從實核定。
- 付費頻道及加值服務部分,仍以「戶」計費為原則。
六、出席聽證會確認與書面意見之提供: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於97年2月14日(星期四)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及聽證會中陳述意見(未依限提供書面意見者,恕不受理報名)送達本會(地址:100台北市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938、電子郵件帳號為:[email protected])。但前開資料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附加封面,連同電腦磁片,於聽證會報名截止日前向本會提出。
七、聽證以我國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八、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洽承辦單位確認報名結果(電話:02-23433820),本聽證會除主辦單位外不得錄影或照相。
九、本案聽證會內容、「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區下載。
十、附件:
(一)「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策略方案」聽證會內容
(二)出席聽證會確認書
(三)書面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