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09941011110號
主旨: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並自公告後六個月施行。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第3項,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