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二次;達四十五分鐘者,得插播廣告三次;達六十分鐘者,得插播廣告四次。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插播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