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643012050號
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相關附件
- 發布令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電信管制射頻驗證機構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驗證機構辦法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