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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規則公告

發布日期099/04/30

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之金額計算方式,並自公告後施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09941023790號

主旨:公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於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之金額計算方式,並自公告後施行。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第3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條之1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將預收期間為2個月以上之訂戶,就其預收期間之收視費用,依各類預收期間之提撥比例,提撥履約保證準備金,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類預收期間訂戶之履約保證準備金=【各類預收期間之訂戶數 × 預收期數 × 各系統當年度收費上限金額 × 該類預收期間提撥比例】。

(二)系統履約保證準備金=各類預收期間訂戶履約保證準備金之總和。

(三)各類預收期間提撥比例如下:雙月繳為0.01(1%)、季繳為0.03(3%)、半年繳為0.05(5%)、年繳為0.1(10%)。

(四)預收期間指系統經營者向其訂戶預收收視費用之期間,依系統經營者之規劃分為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預收期數指訂戶每次繳交之基本頻道收視費之月費期別,雙月繳之期別為2、季繳之期別為3、半年繳之期別為6、年繳之期別為12…以此類推。

二、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金額之陳報方式:

(一)系統經營者應以每年6月30日之訂戶數資料為計算基礎,依上開履約保證準備金計算方式計算履約保證準備金額度,於來往之金融機構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並檢附專戶之存款證明,併同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有關訂戶數公告之相關規定,於申報第2季訂戶數時,一併陳報到本會,供本會進行查核。

(二)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金額應每半年重新計算,系統經營者應以每年12月31日之訂戶數資料為計算基礎,重新計算履約保證準備金額度,以為次半年應提存之金額,另應檢附上開金融機構證明相關資料,於申報第4季訂戶數,一併陳報到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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