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之附表三及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4350號
主旨: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之附表三及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公告事項:
一、附表三「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切結書」,增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不須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二、附表六「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表」之應檢附文件刪除提貨單正本、原廠證明文件修正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附修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訂定書表格式及申請流程之附表三及附表六」1份。
主任委員 石世豪
相關附件
- 附表三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切結書
- 附表六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應檢附相關文件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