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因應行動電話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一、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第3項規定,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有效期限至民國106年6月30日止,屆滿後失其效力。
二、為使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屆期前,在「零衝擊、無爭議」之原則下,達成「服務完全移轉」及「系統正式退場」之政策目標,本會經第105年9月21日第715次委員會決議通過「因應行動電話業務終止用戶權益保障行動方案」。
三、旨揭行動方案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