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通傳通訊字第10241004020號
主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103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1項與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及本會102年2月20日第526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平溪區望古里5鄰、桃園縣復興鄉三光村3鄰、新竹縣尖石鄉秀巒村10鄰、嘉義縣大埔鄉西興村1~3鄰、阿里山鄉樂野村1~3鄰及番路鄉公田村8鄰、高雄市六龜區寶來里1~18鄰及茂林區萬山里3鄰、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村9及11~12鄰、澎湖縣白沙鄉員貝村1鄰、吉貝村2鄰、鳥嶼村1鄰及望安鄉將軍村12鄰等5縣及2直轄市境內、11鄉(區)、13村(里)之部落(鄰)計15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詳附件)提供103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103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9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本(102)年6月1日前,提出103年度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嗣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公司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103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應將前揭偏遠地區15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之頻寬速率提升至12Mbps,並提報寬頻網路建設詳細計畫,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