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09941006990號
主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投有線電視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100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1項與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及本會99年2月3日第342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桃園縣復興鄉奎輝村3~5鄰、臺北縣平溪鄉望古村3~5鄰及8鄰、花蓮縣瑞穗鄉舞鶴村12鄰、瑞祥村11鄰及玉里鎮源城里1、9、10鄰、高雄縣田寮鄉西德村8~12鄰、台東縣達仁鄉南田村1~4鄰及長濱鄉三間村真柄部落等5個縣境內、6鄉(鎮)、7村(里)、22個部落(鄰)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經本會指定之該公司100年度偏遠地區8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詳如附表。
二、指定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於南投縣中寮鄉永福村15、16鄰擴建寬頻網路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上揭村落(鄰)因位於本會97年度公告指定該公司完成建設寬頻網路範圍(14~17鄰)內,該公司係免費擴充當地寬頻網路線,俾民眾付費申裝有線電視或寬頻。經本會指定之該公司100年度偏遠地區2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詳如附表。
三、經指定提供100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投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9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本(99)年6月1日前,提出100年度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嗣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等公司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四、另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100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應就花蓮縣瑞穗鄉舞鶴村12鄰及瑞祥村11鄰提報寬頻網路建設詳細計畫,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委員會審議其有效性、經濟性及技術之可行性,以利審酌是否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