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10041008230號
主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101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1項與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及本會100年2月16日第400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宜蘭縣大同鄉英士村林森巷7~8鄰、桃園縣復興鄉長興村7鄰、南投縣仁愛鄉翠華村1~5鄰、南投縣中寮鄉永和村3鄰及永芳村4鄰、臺東縣大武鄉尚武村17~24鄰、新竹縣五峰鄉大隘村14鄰、新北市平溪區東勢里5鄰及7~9鄰、臺中市和平區自由里1~11鄰等5縣及2直轄市境內、8鄉(鎮、區)、9村(里)之部落(鄰)計9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詳附件)提供101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101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9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本(100)年6月1日前,提出101年度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嗣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公司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