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10141009740號
主旨: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102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據:電信法第20條第1項與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及本會101年2月22日第468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平溪區新寮里6、7鄰;坪林區石嘈里3鄰、6~8鄰;漁光里1、5、6鄰、8~13鄰;水德里1~10鄰;粗窟里1~6鄰、11鄰,宜蘭縣大同鄉松羅村8鄰、復興村7鄰,新竹縣尖石鄉義興村6、7鄰,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村12鄰,南投縣國姓鄉南港村4鄰,嘉義縣大埔鄉西興村7鄰,台東縣綠島鄉公館村公館部落、溫泉部落等7個縣市境內、8鄉(區)、12村(里)、41個部落(鄰)提供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經本會指定之上揭102年度偏遠地區13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詳如附表。
二、經指定提供102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至第9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本(101)年6月1日前,提出102年度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嗣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三、為配合行政院「數位匯流發展方案」,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報102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應將前揭偏遠地區13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之頻寬速率提升至10Mbps以上,並提報寬頻網路建設詳細計畫,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委員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