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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2/0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駁回亞衛公司申請范瑞穎任該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暨附附款許可該公司其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另決議該公司所屬「寰宇新聞台」評鑑結果為「合格」,並予行政指導

    針對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衛公司)申請變更該公司負責人(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及經理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6)日委員會審議決議,駁回范瑞穎任該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並附附款許可其他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變更。另該會辦理亞衛公司所屬「寰宇新聞台」評鑑案,今日委員會議決議評鑑結果為「合格」。

    NCC說明,范瑞穎現任東森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董事職務,另於去(112)年受泓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擔任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嘉公司)董事職務,案涉廣電產業之水平及垂直整合,倘該會許可范瑞穎任亞衛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范瑞穎將可實質參與「東森新聞台」、「東森財經新聞台」、「寰宇新聞台」、「寰宇新聞台灣台」及「寰宇財經台」計5個衛廣新聞/財經新聞頻道及國內12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考量此類經營型態對產業整體發展之影響,該會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條第3項及同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此部分申請。

    NCC解釋,另亞衛公司申請變更董事為禾豐傳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以下代表人黃東烈、祝藝、陳建甫、林輝煌、申請變更監察人為沈承豐、申請變更總經理為周欣怡部分,該會說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受益人如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其信賴利益不得保護,該會得依職權續為辦理。就外界盛傳該公司股東涉借名及代持情事,NCC於審查過程中多次請亞衛公司就前開事項提供相關說明,該公司均否認,該會爰依衛廣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2項規定附保留許可廢止權之許可,附款內容為:本屆董事任期內,該公司應於每年股東常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提供股東名簿予NCC,並向該會說明該公司股份之實質受益人,該公司如未履行,或有具體事證顯示該公司上層股東涉有代持或借名情事,該會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得廢止原處分。

    另有關亞衛公司所屬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寰宇新聞台」評鑑案,NCC表示,經委員會議審查該公司提交資料,決議依衛廣法第64條第1項準用第17條規定,評鑑結果為「合格」,該公司並應依總評意見確實辦理,含持續投資新聞人力、設備、節目及內容;降低所屬新聞頻道節目共用情形;製播房地產新聞,落實多方事實查證、平衡報導,以避免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5規定等。

    通傳會說明,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均係通訊傳播基本法所揭櫫之目標,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亦為該會組織法明訂之任務。該會爰將續依法監理,以回應社會的期待。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