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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11/03/10

NCC依法審理「鏡電視」申請案件,可受外界公評

    針對外界質疑政治力介入NCC審理「鏡電視」申設一節,該會澄清,該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絕無政治力介入情形,就人民申請案件,該會均依法受理,可受外界公評。

    針對「鏡電視」申設案,NCC說明,該會係依本(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該頻道申設。審查期間,民眾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該會本於職權進行瞭解與調查,並參照該頻道營運計畫、申請人承諾,就該公司股權結構、負責人資格、公司財務、公司人力、經營方針、內容製播、內部控管與公共問責、勞動權益等面向,分別做成附款及行政指導事項等要求,納入後續監理範圍。

    至於鏡電視董事長變更一事,NCC表示已於111年3月9日下午接獲該公司來函申請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變更。NCC說明,公司負責人變更,屬公司營運自主及公司治理範疇,並涉經濟部主管事項,惟因涉及衛廣事業營運計畫及執照所載內容變更,該會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16條、衛廣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審查。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