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重申 依法辦理「鏡電視」申請案件,可受外界公評
針對外界質疑政治力介入NCC審理「鏡電視」申設一節,該會重申,該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絕無政治力介入情形,就人民申請案件,該會均依法受理,可受外界公評。
針對「鏡電視」申設案,NCC說明,該公司曾於108年申設頻道,復又撤回,並於110年5月7日再提出申請。審查期間,有關民眾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NCC澄清,該會已本於職權進行瞭解與調查。針對該會委員不同意見書所述「實質控制人隱晦不明,公司治理有潛在風險」之意見,NCC表示,案情經委員會議討論,並做成相關附款(附保留許可廢止權、負擔)及行政指導事項等要求,納入後續監理範圍。
有關媒體報導裴偉擔任顧問事,NCC表示,依申請人之說明,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擔任該公司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惟為確保該公司正常營運,該會許可附款(保留許可廢止權)事項列有:「貴公司股東及其所屬企業,與貴公司間不應有顯著非常規交易或不當利益輸送情事,並應納入會計師查核事項」,該會亦將持續追蹤,如有涉損及股東權益情形,行為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另有關外傳該公司新聞頻道內部新聞自主受侵害乙節,NCC表示,除聯繫該公司新聞公評人調查外,並將聯繫相關當事人到會說明,後續將持續釐清案情。
另外傳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營運期間每年可拿到新台幣11.7億元的政府標案乙節,似有誤解。經查該公司營運計畫所載,該公司規劃除廣告營收外,估計執照效期6年間另有授權收入、政府標案與專案活動收入,其各年度政府標案收入在2千萬至1.8億間。為確保該公司財務透明,該會許可時,亦附加附款要求該公司參與政府標案資訊應定期公開於官網,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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