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構有利物聯網發展的基礎及網路管理層面規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一步檢視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相關規定,於今日審議通過「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五條之一」預告修正案,並將就部分規範函釋適用,帶動產業創新應用發展-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為促進國內物聯網(IoT)發展並帶動創新應用服務,NCC本於技術中立、鼓勵新興電信服務及審慎積極因應原則,持續致力營造有利新興技術發展環境。針對物聯網之發展以及因應國內整體電信級物聯網發展需求,NCC除先前已積極完成頻率、號碼等資源供應以及相關射頻器材先期階段之便捷審驗管理外,經全面檢討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有關營運管理面相關規定後,在兼顧消費者保護及市場公平競爭之基礎上,於今(10月5日)第768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五條之一」預告修正案,排除物聯網服務有關「加值服務之合作對象備查」及「預付服務每週複查使用者資料」規定之適用。為博徵眾議,本草案將對外預告60日。同時也決議將就部分規範函釋適用,帶動產業創新應用發展
NCC說明,由於通訊傳播技術之發展,實體物件以智慧化識別之方式透過通訊網路聯結,使用者可透過實體物件所傳遞之訊息蒐集資料並據以分析,促成提供以機器通訊(machine type communication, MTC)之方式進行設備內部狀態及外部環境感知之服務模式產生;此即是仍在不斷發展中物聯網之體系脈絡。NCC對新興技術或服務之立場,是鼓勵促進優先,必要管理為輔,全力進行環境整備;本次修正案之研討過程係參考國際作法與本國環境需要並業與業界多次會商討論而擬訂提出。
NCC補充說明,本次條文修訂幅度雖為數不多,但係因考量物聯網服務尚處發展階段,因此NCC針對物聯網之「緊急電話/災防告警」、「平等接取」、「號碼數量申辦限制」、「資費核准」、「通信紀錄保存」、「雙證查核」及「號碼可攜」等相關規定,皆已初步與業界溝通,若物聯網之提供不涉及語音、簡訊情形下,上述議題原則上均適用輕度管理, NCC將就上述議題之適用情形向業者函釋。NCC強調,值此數位經濟發展日新月異,以及物聯網被看好是下個重大關鍵服務之際,NCC將持續建構有利物聯網發展的基礎及網路管理層面規範,帶動臺灣相關產業與創新應用服務不斷向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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