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行動通信市場競爭環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增訂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依公告訂定接續費,並應細分化其網路元件,期透過接續費率帶動行動通信市場之有效競爭,並引導產業技術進步、帶動產業創新服務-歷史資料
為完善行動寬頻業務(4G)市場競爭環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本(5)日第768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14條及第17條條文,增訂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應依NCC公告訂定接續費,並應細分化其網路元件。預期將引導業者持續投資新技術,以更有效率、更具競爭力的網路來提供服務,嘉惠廣大的通信消費者。
NCC指出,接續費是2個不同網路的用戶彼此通信時,營收歸屬端的網路業者應支付予另一方網路業者的費用,世界各國都會將接續費納入管制,且均以成本計價原則進行監理。NCC期望透過接續費價格的引導,讓業者有從事價格競爭的空間,也讓消費者獲得市場競爭的紅利,更進一步促使業者能持續投資最新、最具成本效率的網路來提供更優品質、更多元、更創新的服務,達成「促進業者競爭」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等目標。NCC說明,除本次法規修正外,該會亦已於106年8月23日第762次委員會議決議,106年至109年行動通信網路接續費率上限,將自105年之每分鐘新臺幣1.15元,逐年調降為0.965元、0.811元、0.680元及0.571元,並預計自106年11月起實施,目前刻正辦理新費率公告草案60日預告作業(截止日為106年10月30日)廣徵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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