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鬆綁法規並簡化作業規定便民興利-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8)日第770次委員會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以合理性及合義務性的原則,鬆綁相關作業規定,簡化申設營運計畫書相關要求,俾以便民興利。
NCC指出,本次修正重點主要著眼於調整現行作業規定,包括大幅縮短衛星頻道申設應提供未來財務規畫的預估期間,將現行應提供未來6年財務規畫,縮減為3年,而且其中第1年為合理預估,第2-3年僅需提供概略構想,且與日前NCC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的規定拉齊;使頻道事業的申設更務實可行,更貼近產業的思惟想法。
此外,為了解衛星頻道的節目內容規畫,現行規定要求申請人應提供未來「1年期間每月第1週節目表(共12週)」,也大幅度縮短為半年,修正為僅須提供「半年期間每月第1週節目表(共6週)」;而且已經實際製播節目內容的境外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地方頻道申請人,更可以用過去3個月實際播出的節目表,跟規劃於未來3 個月播出的節目表來代替。修正後相關規定將更符合頻道內容產製的實際情況。
其他修正重點尚包括:衛星頻道節目播出資訊於業者網站公開的規定,現行要求應刊載播出當週及下週的節目表,修正後改為公開「當週節目表」,並標示分級級別及新播/首播/重播等必要資訊供視聽眾查閱即可;考量跟評鑑、換照審查辦法之評分基準一致性,將申設審查辦法評分基準調整為百分制;配合「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修正「新播」定義為該節目在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第1次播出,以鼓勵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進行跨平臺合作,以產製本國內容。
NCC強調,本次檢討修正申設審查辦法,是希望從監理實務進行檢討,改善相關作業及程序性規定,鬆綁相關規範,以達到合理性、合義務性之規管原則。另外申設評鑑換照諮詢會議審議規則決議標準也一併調整,修正為1/2以上同意之決議。NCC表示,本日通過修正草案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預告60日,以廣徵各界意見,使相關規定更臻完備,達到法規鬆綁、簡政便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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