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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3/11

立院交委會決議譴責及成立鏡電視申設調閱專案小組,NCC:深表遺憾

  針對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日(3/11)臨時提案,決議譴責NCC以及成立鏡電視申設調閱專案小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申,鏡電視公司為民間企業,該會依法審議人民申請案,各項程序及審議期限皆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對於部分委員過度介入個案,表示遺憾並回應如下:

一、NCC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

  NCC說明,針對鏡電視相關議題,該會分別於111年3月14日、10月5日、11月3日、12月28日及112年4月19日五度赴立法院備詢及進行專案報告,又依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案情後,於112年4月18日向立法院正式提交調查報告,就外界關切及該公司內部檢舉事項,包含:與精鏡傳媒公司之財務爭議及人力、系統共用,股東轉讓股份或代持,負責人變更異動頻繁等問題,皆已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NCC強調,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該會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相關案件。

二、NCC積極配合檢調調查相關檢舉案

  前立法委員蔡璧如向法務部檢舉NCC審理鏡電視案涉有不法,檢調機關依法列他字案,未起訴任何當事人。檢調機關將國會議員檢舉案件列為他字案,為司法偵查之正常程序,該會將配合辦理,請外界毋須過度解讀。且該前立委於檢舉案中,對NCC之指控所使用的部分資料,據報載是當時臺北市勞動局長所交付,因涉及刑法洩密罪,經檢舉後該局長已遭正式起訴在案。對於外界使用違法取得資料,意圖透過刑事偵查及政治介入鏡電視相關案件,NCC表示譴責且無法接受。

三、對於外界透過政治力介入獨立機關個案審議,NCC表達最大遺憾

  NCC強調,依照該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對於立院交委會決議譴責該會並成立鏡電視申設調閱專案小組,明顯以政治力介入該會過往審議之個案,該會深表遺憾。NCC重申,鏡電視公司內部治理爭議屬私權紛爭,應循司法程序解決,而非透過政治或媒體角力企圖干預。該會將堅守客觀、中立之立場,持續追蹤監理該公司營運狀況及申設附款履行情形。

連絡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