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修正2G、3G服務契約及營業規章,提供民眾行動上網試用及訊號涵蓋資訊揭露、門號退租至直營或特約門市辦理其違約金以日計算。-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6月25日第237次分組委員會議核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G、3G服務契約及營業規章」乙案,本次修訂係針對消費者關心的四項行動電話重要服務措施,明訂於服務契約及營業規章統一規範各行動業者確實辦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消費爭議。包括:各業者除於網站公告外,應於受理門號申辦之門市張貼揭露通信室外涵蓋資訊,供客戶參考;行動上網服務須提供客戶至少3天之試用,現行各業者之綁約客戶退租需至該公司直營或特約門市辦理,以及提前解約客戶之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應按合約到期月數遞減計收,租用超過(含)15日以1個月計算;未足15日則不予計算。
NCC表示,民眾對行動上網服務需求與日俱增,為免因通信品質問題產生消費爭議,本次要求業者必須提供客戶行動上網服務試用,試用期間最長三天(72小時),每一客戶證號可試用乙次。經試用後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優惠方案者,不得再以收訊品質為由要求提前終止合約,如仍擬提前終止合約,則業者得收取終端設備補助款。NCC並將行動通信品質規範納入服務契約,明文規定行動上網速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註:下載速率以測100次之平均值),GSM GPRS≧10kbps、WCDMA 3G≧64kbps、WCDMA 3.5G≧300kbps、CDMA2000 3G >=19.2kbps。
此次並增訂行動業者必須開放於其直營或特約門市受理綁約客戶申請終止租用手續,客戶只要持雙證向該公司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繳清所有費用,即可辦理終止租用。如有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客戶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其中手機、網卡、筆電等相關有價商品之電信終端設備補助款,按合約到期月數遞減計收,也就是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月〞為單位計算,客戶租用日期如超過(含)15日,則以1個月計算;未足15日則不予計算。NCC強調,最快明年將要求業者按合約到期日數遞減。此次中華電信率先其他業者一步到位,按合約到期日數遞減。中華電信並自本(99)年4月1日起,實施3G行動上網服務試用,客戶可於該公司各服務中心申辦免費試用門號,服務開通後,可享於國內連續72小時免費瀏覽網際網路之試用服務。行動上網試用期間屆滿時,門號將自動退租,客戶無須再辦理門號退租,每一客戶證號可申辦乙次免費試用服務。該公司更於特定營業窗口提供3.5G網卡免費租借服務,詳細租用辦法可洽該公司營業窗口查詢辦理。
NCC強調,透過此次修訂將大幅提昇服務品質,消費者可以更放心的使用行動電信服務,而各行動業者也有一套標準的作業依據及規範,可望減少消費爭議。NCC並要求各業者須將與客戶權益有關之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公告於網站首頁以明顯的方式揭露,客戶可至各公司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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