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審核通過中華電信公司「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業規章、服務契約及服務資費案,為通訊傳播匯流服務立下新頁。-歷史資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本(15)日第210次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中華電信公司所陳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業規章(含各營運商作業規定)、服務契約及服務資費案。該公司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Multimedia On Demand,簡稱MOD)正式由有線電視服務轉換為電信多媒體傳輸平臺服務後,中華電信公司不得以自己名義提供頻道服務,而是由消費者支付平臺服務費後,依點選之頻道個別向頻道業者支付收視費或由該公司代收。此外,該公司協助無廣告且不收取授權費的非商業頻道或無鎖碼的無線電視頻道上架供用戶觀賞,亦係盡其平臺服務業者責任,使民眾得接近使用,獲取免費收視機會。
NCC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核定中華電信公司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服務資費(如附表),其中屬主要資費者為用戶經由寬頻網路上線之平臺服務費每月89元且不得收取機上盒月租費。中華電信公司應於NCC核定文到次日依規定公告該等資費內容,並於公告日起7日後實施。
中華電信公司承諾於正式營運日前已簽訂MOD租用契約的用戶,若其月租費低於平臺服務費89元者,於契約有效期間仍以原費率計收;惟如用戶不願繼續租用時,可自營運日起3個月內至該公司服務窗口辦理終止服務,免補繳原契約所訂未滿期的費用。對於潛在之消費者,NCC除責請該公司透過電信帳單、MOD服務跑馬燈及發布新聞稿等管道,向消費者傳達相關服務訊息外,並將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1第9款規定,要求中華電信公司於技術可行時,開放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的用戶,接取MOD的平臺服務。
在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部分,NCC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以訂定公平合理的服務條件,並不得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為原則,審查通過中華電信公司所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營業規章【含頻道營運商上下架作業規定、隨選視訊內容及應用內容營運商上下架作業規定、頻道營運商提供用戶機上盒之裝機、拆機、移機、異動及維運作業規定、機上盒(STB)規格、其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之用戶申辦服務裝機、拆機、移機、異動作業規定】及服務契約條款。
另中華電信公司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網路建置已由NCC辦理完成查驗作業確認其技術審驗合格,連同上述資費、規章契約核定,NCC將依96年5月28日與中華電信公司簽訂的行政契約,註銷其已繳回的「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跨業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業務分期營運許可」。
NCC指出嗣後MOD服務將正式以電信開放平臺模式轉型經營,在現行電信法規及廣播電視法規未修法前提下,依電信法授權排除跨業提供寬頻視訊服務的人為障礙,期藉以活化市場競爭並提升消費者選擇權益,為我國通訊傳播科技匯流立下階段性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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